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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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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经济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而两者的区别和界定直接影响了对行为人罪与非罪的认定。在此,笔者结合案例谈谈区别二者的体会。  相似文献   

2.
陶军 《律师世界》2001,(9):37-38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各种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众所周知,犯罪构成是判定具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模式,每种犯罪行为都有自己独特的犯罪构成。据此,要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需从该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上加以分析。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犯罪的故意。故意本身是限制和界定合同诈骗罪的一个要件,是其固有属性之一,过失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行为人是否“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要依据之一…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主要在于与一般合同纠纷的区分上,两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比较难区分。再加上合同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对其主观非法占有的故意不予供述,因此审判人员只能通过运用司法推定的方法,从客观行为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结合刑法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区分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合同诈骗案件高发.但有些案件中行为人确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但在履约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与对方产生了争议和纠纷,导致合同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这类案件本应属于经济纠纷,实务中却常常被办案机关作为合同诈骗处理.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不易把握有关. 本文所述的即是这样一起案件.  相似文献   

5.
合同诈骗罪在原刑法中并未单列,只是作为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新刑法将其从属于“侵犯财产罪”一章的诈骗罪中抽出,放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单独列为合同诈骗罪,这对于打击合同诈骗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办案实践中,该罪与合同欺诈纠纷往往难以区分,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鉴别。其一,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可以通过“五查”进行分辨。一查行为人签订合同的身份是否真实;二查有价票据和财产担保有无虚假;三查行为人有无实际的履行能力;四查行为人收到对方财物…  相似文献   

6.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认定较为困难,根本原因在于对这一概念的实质内涵缺乏充分认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高度盖然性的人员。对其认定必须把握“手段非法性”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为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相对平等的交易秩序,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和接触人设置了相较于其他主体更高的责任要求。“正当理由”和“正当来源”作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出罪事由,应当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特定内幕信息之间至少不具有唯一性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7.
行为是刑罚的基础,无行为,则无责任。电子数据所透露出的行为人交易轨迹及心理动因,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和主观故意至关重要。在某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笔者结合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对电子数据按照时间轴的方式进行梳理,最大限度地还原了行为人在案发当时的客观行为和交易动机,实现了“用证据说话”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8.
根据犯罪的计划,本应该在犯罪的后期才采取行动的行为人,在犯罪共同体中的其他行为人已经采取了行动,着手犯罪的实行,而自己还没有采取行动时,整体犯罪就归于未遂的情况之下,是否可以承认该行为人也达致共同正犯的未遂的问题,在德国刑法释义学史中,存在“整体认定理论”和“单一认定理论”的对立;通过在预备阶段的行为贡献加以参与的行为人可否也成立共同正犯的未遂,共同正犯未遂的着手时点,假想的共同正犯的未遂等问题也是两大论争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9.
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彰显了行为人的危险性,在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可以影响定罪量刑,但仍然是在“行为刑法”的框架内对于行为人危险的考量。多次违法犯罪可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可罚的违法性要素、有责性判断阶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等定罪要素以及作为影响量刑的要素。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多次犯,都是针对具有犯罪危险的行为人,并依据其刑罚指征而采取的“预防性惩罚”,以便促使行为人形成统一的违法性意识,敦促行为人选择“弃恶从善”,更加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行为人”双层次犯罪论体系能够充分实现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对价欺诈交易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交付相当代价欺骗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对价欺诈交易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商业自治权在厘定对价欺诈交易的民刑界限时可以发挥重要的功能导向性作用。作为刑事犯罪的对价欺诈交易中的“财产损失”,包括客观损失以及交易的物品因不具有商业价值而遭受的损失,但应排除边际损失。对价欺诈交易中“欺诈”的刑事处罚范围,因对价之存在需要从性质、对象以及价值判断上进行限制,同时要加以体系性限缩。对行为人归责,需要考虑被害人是否尽谨慎义务。被害人之谨慎义务应采取折中说。认定刑事诈骗之“非法占有目的”,原则上应采取结果性非法占有目的,特殊情形下可采取行为性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在实践中,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区别多次成为争议的焦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更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文将通过一个"一房二卖"的案例,从区别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不同点入手,着重探讨,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相似文献   

12.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把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目的就是更加有力的打击合同诈骗行为,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近年来,虽然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行为人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防范诈骗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仍然屡见不鲜。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围绕合同诈骗罪中诈骗方法的认定,结合刑法第224条列举的几种情形,就合同诈骗罪的诈骗方法在司法认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3.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是一个难点。主要原因在于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模糊,难以掌握。一些合同诈骗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又恰恰与合同纠纷特征相似或相同,这就为行为人借口合同纠纷而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使司法机关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上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准确认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4.
蛊惑交易操纵行为中的行为人需具备双重故意:其一,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意图;其二,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利用的重大信息是虚假或者不正确的。由于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已经被上述双重故意涵盖,所以《证券法》并无必要对此进行规定。蛊惑交易的行为要件应该是行为人编造、传播“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且应当包括从事或者意图从事获利行为的要求。蛊惑交易与“抢帽子”交易属同类,《证券法》无另行规定“抢帽子”交易之必要。蛊惑交易属于“行为犯”,结果和因果关系并非其必备要件。在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要件可以根据法院判决等予以推定成立。蛊惑交易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之间有诸多不同点。如果行为人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在先,从事或意图获利行为在后,则可以推定其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  相似文献   

15.
房屋买卖中的合同诈骗行为方式宜作扩张解释。被认定为诈骗罪的被害人不一定是最后损失承担者。刑法上认定合同诈骗成立,不必然导致民事领域该合同无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房屋产权归属,应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同一案件中,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与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可以并存。刑法侧重于对反面破坏行为的打击以保护法益、维护社会秩序,民法侧重于正面的设计制度以引导交易安全、高效进行,这种差异导致在财产犯罪、重婚罪、合同诈骗罪等领域出现刑民冲突的表象。刑民调整方式各异,但最终之价值目标却相同。  相似文献   

16.
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枪支”不是客观行为,但属犯罪成立前提,包括遗失公务用枪及公务用枪被盗、被抢、被骗等各种情况;“不及时报告”是本罪的客观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枪支丢失后.在具备客观条件时。没有以最为快捷的方式将枪支丢失的情况予以报告。只有当“不及时报告”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严重后果”属于构成要件而非客观处罚条件或“超过的客观要素”,行为人对于“严重后果”有所认识但对其发生只持放任的态度。  相似文献   

17.
王勇 《人民检察》2023,(8):20-23
当前,以各类货物或者服务交易为名义的交易型电信网络诈骗易发多发。市场交易领域的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符合民事欺诈的要求,存在认定上的困难。但二者在对财产的法益侵害性程度、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存在区别。围绕这两点判断罪与非罪时,应强化客观性审查:一方面,注重考察行为人是否支付对价、支付的对价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另一方面,诈骗行为是对关键事实进行诈骗,从而具有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高度危险。同时,基于客观性审查的逻辑起点,构建对特殊交易型诈骗的认定规则。  相似文献   

18.
程皓 《法学评论》2006,24(4):136-141
刑法第180条的罪名应确定为“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个罪名,而不是选择性罪名。在认定上,内幕交易行为,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手段;在证明上,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也是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只能限定为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能扩大到以偶然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处罚,也只能限于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得者。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不以特定目的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19.
骗取信用证行为的认定困境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不仅涉及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而且涉及到信用证诈骗罪与骗取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对于以往实践中,直接由骗取信用证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做法,应当进行深刻反思与检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滥用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行为,造成金融机构严重损失的,成立骗取金融票证罪,即应当根据骗取信用证过程中有无真实的基础交易、被骗资金的实际用途、走向等客观方面的情况,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正确认定骗取信用证行为,建立起民刑责任衔接、重罪轻罪完善的科学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20.
论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形成时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孙国祥 《法学论坛》2004,19(4):69-72
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分析 ,应注意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的多样性。非法占有目的不仅可以形成于签订合同前或者签订合同时 ,而且可以形成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依据合同先行取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况下 ,不履行合同能否认定合同诈骗 ,应具体分析 ,如果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了使对方当事人债权灭失的行为 ,也应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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