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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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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义勇为长期以来一直是道德范畴的概念,我国基本法律中虽未使用见义勇为的概念,但从刑法、民法的相关规定中明显地反映出法律鼓励人们见义勇为的立法精神。本文从道德、法律不同视角分析了见义勇为的性质及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者人身财产利益的保障现状,并提出要在全社会有效地形成见义勇为氛围,还需要制度的进一步跟进。  相似文献   

2.
谢娟 《法制与社会》2010,(2):37-39,54
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时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后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赔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困扰见义勇为者的不容忽视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探索和研究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切实可行的对见义勇为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即国家按法定程序、以统一的补偿标准向受损害的见义勇为者补偿后,再向受益人和侵权人追偿,确保见义勇为者的损害得到全面、及时的赔偿,以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更好地弘扬见义勇为的高尚品格和精神。  相似文献   

3.
王蕊 《法制与社会》2014,(15):241+245
"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者是人们讴歌的英雄,但是关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虽然地方法规有相应的立法,可是我国却对其却没有统一标准,这也使得各地有各地的标准,因此也会因为差异而分歧。社会上出现了很多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自然会加剧人心淡漠,见危不救的社会问题也会逐渐增多。其实正如爱尔维修所言:"法律决定我们的风俗美德。"本文在法律的视角下剖析见义勇为的行为,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法律性质特征进行探究,同时完善见义勇为的立法设想,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见义勇为的性质及救济机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见义勇为乃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历来为社会所提倡和鼓励,然时至今日,见义勇为者却日渐稀少。一个人因为见义勇为而受伤或死亡,但他本人或亲属却得不到法律救济,生活困顿。在这种情况下,谁还愿去见义勇为呢?值得欣慰的是,社会已开始关注这一现象。目前全国许多省、区、市已成立了见义勇为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基金组织,一些省、区、市还颁布了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使见义勇为者得到了救济。但是救济资金毕竟是有限的,而且许多地方没有相应的地方法规。因此,对见义勇为者救济的普遍性远远不够,我们必须为其寻找普通法上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无论是对公民个人,还是对社会和国家来讲,都是积极倡导和鼓励的行为。但是,见义勇为者在抵制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这些损害是否应用法律来救济以及怎样去救济在社会上有着广泛的争议,如何看待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维护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经济补偿请求是否允许,司法实践中应该怎样去操作?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就此问题进行粗略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社会经济转型的今天见义勇为缺乏法律规范,使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发生于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甚至诉诸法院,请求确认见义勇为或请求被救助人给其以相应的风险补偿或物质补偿.因此有必要对见义勇为进行明确立法,保护其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7.
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见义勇为者理应受到社会的保护。但是,现实生活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却屡见不鲜,见义勇为者或受伤无钱医,或家庭生活困难没人管,或因受益者不作证,不仅见义勇为行为得不到认定,还受到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困扰,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完善相应的机制问题,往往忽略了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一、正确理解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是救济见义勇为者的前提什么是见义勇为?我国现行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相似文献   

8.
鹿楠 《法制与社会》2010,(6):268-269
近几年来由于"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频频发生,人们对见义勇为的关注也日益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也在不断的呼吁以立法的方式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本文结合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对见义勇为的内涵,构成要件及其性质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希望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9.
见义勇为作为道德标准倍受推崇,将其法律化呼声日高;见义勇为立法具有重要的社会安全价值和权利保障价值,本文所述试从见义勇为概念辨识;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无因管理的异同;现有见义勇为法律规范的得失等方面进行研讨,强调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解决见义勇为的法律机制问题,更好的实现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价值,并有效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王福友 《北方法学》2015,9(1):69-75
我国立法将见义勇为行为放在民事责任的框架下加以规范,总体上形成了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主、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为辅"的调整模式,其实质是在见义勇为者、侵权人、受益人三者的微观关系中赋予见义勇为以法律意义。《侵权责任法》第23条创设的侵权人法定侵权责任与受益人的适当补偿制度,均难以实现保障见义勇为者权利之目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价值在于其属社会公共善,应在社会法的层面对其予以规范,应废除《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见义勇为基金会应调整其现有功能,成为对见义勇为者及时赔偿的平台;见义勇为者亦可选择依过错归责原则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1.
审理见义勇为案件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近年来,见义勇为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人们在称道英雄勇斗歹徒、抢险救灾的同时,对英雄事后的悲凉却又感到无奈和迷惘,他们保护了他人的利益,自己受到的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鉴于我国法律目前无十分明确的解决办法,笔者试从见义勇为的界定,审理见义勇为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对见义勇为的救济原则等方面加以探讨,以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予以合理保护。一、见义勇为的界定目前社会上对见义勇为的界定。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是,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我国法律目前对见义勇为尚无明文规定。为适应…  相似文献   

12.
张立琴 《法制与社会》2010,(1):71-72,75
近年来,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已经逐渐增多,这说明,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法律分析的迫切性。在制定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有必要将见义勇为的行为作一个正式的定位,而对见义勇为进行界定,就需要我们去做很多工作,如何对见义勇为者精心救济;把见义勇为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等等,以更好弘扬见义勇为行为的高尚品格和精神,这也与当前建设和谐社会、引导社会科学发展的格调相符合。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法上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两制度来自不同法制传统,造成理论与实务法解释上存在诸多模糊不清之处。本文通过对日本法的分析,指出日本法上将见义勇为定位为紧急无因管理,施救者并无民法上救助义务,财产损害以无因管理制度救济,但对人身损害因存在特别立法设定施救者的公法义务,因此采行政补偿救济。依此,本文认为在对我国民法见义勇为制度进行解释时也应从公私法体系进行完整思考,充分考虑二者间协力作用。  相似文献   

14.
见义勇为、扶正祛邪理应得到鼓励和提倡。然而我国目前还存在见义勇为认定难和保障乏力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认定标准、认定机构不统一;认定条件苛刻;认定程序不完善;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赔偿、补偿的制度不科学;受益人、证人不愿作证;以及一些部门、人员还存在错误的思想观念和做法。因此,应尽快立法,统一见义勇为的认定机构、认定标准、完善认定程序及赔偿、补偿制度,健全见义勇为配套法规;同时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改变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错误思想观念和做法,倡导社会各界力量加入到见义勇为保护的队列中来,从而建立起一整套见义勇为的法律和社会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5.
见义勇为行为是道德行为,见义勇为应当是道德调整的范畴。将见义勇为加以法律规制,使道德行为法律化,也就是通过法律来确认、保障见义勇为的行为,使见义勇为者的付出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奖励,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从而促使见义勇为行为的推广。在此,有必要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性质及对应的补救措施进行一番探讨。本文将见义勇为行为性质界定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和民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并对其各自的概念、权限及行为后果补救措施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6.
"见义勇为"现象在当今社会频繁发生,见义勇为者的精神也广为人们所传颂。然而,见义勇为者维护他人利益的同时,却常常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应该由谁来保护,如何保护?本文从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从民法层面探究有效保护见义勇为者利益的途径。  相似文献   

17.
2007年5月24日在央一套中午12点40分今日说法节目播放了又一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件。该不该见义勇为,该怎样见义勇为的话题又泛起在人们的耳边。本文通过刘二斗案件提出应及早立法,从法律上规范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的权益,使见义勇为者不再流血又流泪,促进"见义勇为"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续广泛延承。  相似文献   

18.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理透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具有不同的民法属性,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属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者与侵权行为者之间属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见义勇为者与国家间属行政补偿关系。只有科学分析见义勇为各当事人彼此间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2017年10月1日见义勇为正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83条、第184条所规定,由此可见,见义勇为有了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理论价值、现实意义和法理依据。但当前对于见义勇为人权利救济的现状依然不容乐观,特别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统一认定标准缺乏、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终端保障制度缺失等导致见义勇为人在有权益损害而申请权利救济时显得颇为艰难,即权利难以得到真正保障。因此,文章认为对于见义勇为人的权利救济保障性立法应逐步完善,给见义勇为人权利救济提供实打实的后盾保障。  相似文献   

20.
见义勇为无论从立法过程、法律解释还是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来看,都不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109条对损害的救济并不一定比第93条更糟,第109条是形式上正义与实质上正义的统一,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具有正当性,见义勇为原则上应当适用该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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