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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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建平.浅析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5(1):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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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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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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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见义勇为无论从立法过程、法律解释还是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来看,都不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109条对损害的救济并不一定比第93条更糟,第109条是形式上正义与实质上正义的统一,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具有正当性,见义勇为原则上应当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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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 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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