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私人不动产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紧张和冲突日益突出,土地"利用—负担"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的"不特定化"意味着利益形态从"个人属性"走向"公共属性",进而导致不动产"利用—负担"结构在法律关系缔结、价格确定等方面产生重大结构性变化。传统以特定私人主体关系为调整框架的地役权制度不敷适用,亟须一种新型权利关系予以有效回应。为适应这一变迁,两大法系通过立法、司法判例等形式逐渐突破传统地役权的私人框架,将公共利益作为地役权的一方,从而建立或者确认"公共地役权"制度,对特定不动产权利人与不特定的公共利益进行调整。适宜我国本土的有益的模式应该允许公权力适度介入,具体事项(如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通过公共地役权合同约定。公共地役权制度的本土化建构主要从设立方式、权利登记、补偿方式、转让等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2.
关于公共地役权相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地役权起源于传统民法地役权,是对传统地役权的一种扩充.它弥补了公物所有权制度的不足,促进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满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私权利也得到了合理保护.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地役权制度,但将来条件成熟时,可以作为一种地役权制度的补充纳入到我们的物权制度中.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制度是其重要内容之一,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则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将具有法学史涵的“地役权”改称为“邻地利用权”的科学依据值得商榷。在立法中,应当关注对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立法体系设计。根据制度的价值判断和业已存在的制度设计,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并存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而现行立法中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类型划分需要我们进行重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4.
相邻权与地役权关系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相邻权和地役权制度的机制均在于调整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把相邻关系作为相邻权和地役权的上位概念,更便于界定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关系.笔者认为,相邻权和地役权在性质、制度价值,以及调整方法等方面的差异,使地役权有与相邻权并存的必要,故我国物权法相邻关系的调整上应采用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双轨制.  相似文献   

5.
地役权是一种起源于古罗马的法律制度的用益物权制度,它与所有权制度是相伴相生的.它的特点是内容不特定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确立了地役权制度,这是我国用益物权制度一次重大突破.相信随着它的日渐完善,地役权制度将在我国的不动产利用方面发挥出卓越的功效.  相似文献   

6.
"公地耕作制度"被席卷而来的大规模圈地运动所击碎,农村土地的私有化造就了英美普通法上的地役权制度;而美国19世纪末工业发展给城市带来的繁荣又造就了以规范土地开发利用为目的的衡平法地役权,致此构成美国现今财产法上的地役权体系。我国各种类型商品房大规模开发呈现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代趋势和潮流,与潮流相伴而生的不动产所有人、利用人相互间的利益冲突非传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妨害配出请求权、地役权能够予以调整。借鉴美国的衡平法地役权制度,对我国物权法的地役权做时代性展开,不仅可以解决社区业主私搭滥建行为引发的利益冲突,还可以用于制约公权力的滥用、牵制开发商依开发规划履行合同。  相似文献   

7.
通过考察相邻关系制度的历史发展,对相邻关系制度进行比较,得出这样的结论:相邻关系制度的发展体现了物权法法律本位的社会化的现代化发展趋势;在我国未来的物权立法模式上,应严格区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对相邻关系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8.
公共地役权性质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进步与完善 ,各种公共设施随处可见。这不仅影响了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居住环境、安全而且涉及到相邻产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这是一个超过相邻关系制度调节范围的难题 ,称之为公共地役或公用地役 (权 )。我国目前在这方面没有相关的立法 ,在理论界也少有涉及。该文试通过对比分析公共地役权的性质 ,以便明确其法律地位 ,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大量问题。  相似文献   

9.
论地役权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役权是物权法定原则下,最具灵活性与变动性的他物权。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地役权合同,规定了地役权主要内容。其中地役权的范围关乎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限度。然经济的发展、需求的提高,地役权范围必随之变动。地役权人是否可依照变化后的地役权范围来行使权利,关系到供役地的利益,亦关系到地役权的存续。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下,如何在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之间进行协调,是讨论地役权范围变化的核心环节。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传统立法片面关注林地资源生态保护的单一公法管制模式已难以为继。以牺牲私权主体经济利益诉求来实现资源生态保护的方式,难以形成林地资源保护与开发的长效机制。本文拟从林地资源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双重属性入手,在分析现行公法管制立法模式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公共地役权制度的私权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1.
地役权与相邻权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我国地役权立法应在地役权的名称、主体、空间地役权、限制、设定原则、登记等问题上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在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立法模式上,我国物权法采用了并列式,这为提高不动产资源利用率,实现不动产权利人之权益提供了多元保障。但是,两者的调整对象存在着重叠,交叉,而物权法又未对两者适用范围予以界分,以至于实务中难于予以适用。为此,有必要勾画出两者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3.
地役权制度与物权法之生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人文主义理念的兴起,传统物权固有法的原则和内容受到了挑战。地役权以其意定性和包容性,在现代物权法相对凝固的状态下起着润滑和活跃作用。地役权的灵活性使其对物权法定主义起着拾遗补缺作用,地役权的债权性赋予其本身强大的经济功能,地役权的意定性和不确定性使其起着以"私"补"公"的独特作用,符合了现代法律经济效益原则和社会本位法律观。  相似文献   

14.
地役权是最古老的物权制度,其产生甚至要早于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应建立不动产役权制度,使其涵盖海域役权,克服地役权制度的不足,并创设新型的不动产役权;供役不动产人应包括不动产的一切物权利用人,需役不动产主体则不宜作任何限制,我国应建立土地使用权人自己役权制度;不动产役权内容的约定性、类型化的困难性决定了不动产役权登记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5.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均属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笔者从二者的性质、产生依据、生效条件、存在条件、是否有偿、存续期间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阐述了二者的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16.
论林地地役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2007年,中国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物权法公布实施后,如何在物权法视野下认识中国的林权体系就成为一个问题。为此,本期共刊发三篇文章专门探讨上述问题。第一篇立足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依据物权法原理,以"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为主线,梳理出适当的林业物权体系。后两篇则分别对林地地役权和林业物权变动作了专题探讨。这些研究着眼于我国的法律经验,对我国目前的林权改革可以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7.
地役权制度滥觞于古罗马 ,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他物权制度 ,它相继被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所继受。本文揭示了该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其特性 ,展示了其功能之所在 ,认真探索了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地役权制度 ,尝试为正处于制定过程中的民法典提供地役权方面的立法思路。  相似文献   

18.
役权与城市规划在产权配置功能及不动产利用与限制方式上有一定程度的契合性,且可以自身独特的制度优势补充、调和城市规划。为应对城市社会之发展,尚需进一步厘清我国现行役权制度中存在的障碍,调整役权的权利层次和结构,丰富役权的类型,将我国现行地役权制度革新为不动产役权制度,并增加自己不动产役权类型,同时对公共地役权进行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   

19.
地役权虽然从不同角度给出的概念有所区别,均表现为物对物的利用,本质则在于实现不同主体在同一土地上的利用需要的并存与调和,与相邻关系、人役权、用益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地役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除具有物权和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即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两种特性均有其具体表现,是深刻认识、准确理解地役权的重要途径。类型化是认识包括地役权在内各种事物的基本方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地役权分为城市与乡村地役权、消极与积极(作为与不作为)地役权、继续与非继续地役权、表见与非表见地役权;此外,还可以根据便益内容、设定方式等进行分类。在立法和社会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破地役权传统范畴的特殊地役权,如集合役权、自己役权、保存役权、公共役权等,值得我们关注。  相似文献   

20.
随着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和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人类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在传统公法手段对环境保护失败的情况下,我们开始寻求私法手段的救济。本文从地役权制度对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入手,提出建立适合我国的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