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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平 《中国检察官》2012,(21):56-59
一、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规则之辨析"刑事简易程序"渊源于"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换言之,"刑事简易程序"是"刑事一审普通程序"的衍生程序;鉴于案件条件、情形的变化始发的简易程序应然性的向普通程序转换。故,"刑事简易程序"具有部分"刑事一审普通程序"的共性运用规则,同时,涵盖了有别于"刑事一审普通程序"特质的运用规则:(一)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级别管辖主体特定性规则。  相似文献   

2.
一、殊途同归:程序与实体的冲撞刑事审判救济程序是旨在发现和纠正一审判决、裁定错误而设置的一审后审判程序,在我国,包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三种。其中,二审程序是由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而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或检察院启动,由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与两审终审制相适应,法律规定上诉构成引起二  相似文献   

3.
当前法律制度和学理解释对于案件审理的全部程序并没有进行完整细致的划分,只是按照审级的不同划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现有法律只对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作出了规定,对于案件审理全部程序的审理期限以及除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外其它部分审理程序的审理期限没有规定,故而造成了绝大多数案件的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能够在规定审限内审结,但其它部分审理程序冗长无序,给当事人造成诉讼周期漫长繁冗、时间成本过高的局面,最终因正义大幅迟到而造成非正义大幅蔓延的现象。本文将以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之间的诉讼程序为主要研究对象,提出审后程序这一概念,对于该段程序的特点、现状、问题和解决之策进行研究,以探索解决诉讼程序漫长繁冗之路。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江伟  廖永安 《法律科学》2002,4(6):105-113
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离不开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科学建构 ,尤其是程序机制彼此之间的协调与整合。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运行现状的基础上 ,应当进一步完善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建构 ,正确理顺二者的关系 ,确保一审事实审的中心地位 ;适当限定上诉条件 ,进一步理顺一审与上诉审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传统观点:当事人在一审民事诉讼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而在二审民事诉讼程序(上诉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其中上诉人是在一审程序中的原告或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见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教程》第356—357页)。笔者认为,一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刑事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被告人针对一审裁判寻求救济的法定程序,同时也是控诉方再次追求控诉目标被司法认可的重要手段.社会公众对刑事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期望值往往高于一审,因为它是经过二审程序对一审司法结论的再次审查,是使司法公信力更加权威的体现.  相似文献   

7.
再审刑事裁判文书包括: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和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刑事判决书,以及按一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和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6种样式。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是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判决,经提起再审程序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原判在认定事…  相似文献   

8.
对于一审生效判决遗漏累犯、再犯情节应由发现的监管场所的派出院提请抗诉。二审阶段发现遗漏累犯、再犯情节后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法院在审理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一审生效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  相似文献   

9.
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永恒的价值诉求,也是衡量审级制度设置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当然评判标准。基于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种类设置多元的审级制度是全面实现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合理要求。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应当定位为效率优位,刑事简易程序一审终审制的确立必然以一审程序的公正性为前提。限制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强化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及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落到实处,是实现刑事简易程序一审终审制的基本保障。  相似文献   

10.
刑事一审裁判质量保证体系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昌林 《政法学刊》2009,26(1):56-64
一审程序是审判程序的核心。刑事一审裁判质量的高下,事关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公诉案件的一审裁判是在侦查、起诉、辩护、审判各方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任何一方职能萎缩或者得不到充分发挥,一审裁判质量就没有保证。要保证刑事一审裁判的质量,就必须保证侦查、起诉的质量,落实有效辩护,保证合议庭、独任庭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11.
杨杰辉 《法治研究》2014,(9):123-131
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主要包括非法证据的排除对象、排除非法证据后如何处理原判决、如何进行重审以及受理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时机等问题。二审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原则上应该限于已经在一审程序中提出过排除请求的事项,但是对于明显错误以及当事人没有机会和能力及时提出异议的事项,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排除;并非只要发现一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决有错误,二审法院都要撤销原判,而是只需要对属于有害错误的裁决,才需要撤销,并且对于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问题错误,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自行改判,而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错误,二审法院则只能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原则上只能在一审程序终结后,才能受理并审查针对一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裁决的上诉。  相似文献   

12.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已生效裁判而设置的特殊救济程序,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只是在启动程序上是特殊的,一旦正式进入再审程序后,大多数案件都回到原审法院、原审程序,甚至回到一审、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的怪圈之中,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几无体现.特殊程序应当特别安排:根据再审事由确定再审法院,大多数再审案件应由上级法院审判;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再审当事人应当获得律师帮助;再审案件应当一审终局.  相似文献   

13.
2006年8月3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丹麦人权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协办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疑难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华侨大厦召开。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湘潭大学等单位的代表出席会议。与会代表就《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如刑事一审程序的改革、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诉讼结构的调整、死刑程序的…  相似文献   

14.
一审程序的改革在整个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一审程序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将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体性庭前审查,修改为简单的程序审查;二、将现行近似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改为适当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模  相似文献   

15.
减少申诉信访压力,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通过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加以解决,而加强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是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一个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是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又可分为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一般而言,申请再审被驳回的当事人或者不服再审判决的当事人,因诉讼程序已经穷尽,最有可能发生申诉或信访。因此,要减少申诉信访,必须处理好申诉信访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审查、再审审理的关系。申诉信访和法院其他审判工作是"一盘棋",提高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质量,才是减少申诉信访的治本之策。目前申诉信访案件数量大,原因是多方面  相似文献   

16.
李博 《天津律师》2005,(4):46-47
国家为保护私权,并维护国家社会的秩序,而设立了诉讼制度。又为求裁判之妥适及适用法律之一致,而承认了上诉制度。目前各国的理论学界普遍认为上诉程序的价值在于:一、纠正错误的裁判;二、统一法律的适用。特别是统一法律的适用,一审程序是不具有这样的制度价值的。而一审程序所负担的使命在于多事实的审理。因此,基于二审程序设计的价值,对于提起上诉应当予以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对刑事速裁案件应否采用两审终审制,我国理论界存在激烈争议.立法和司法实践虽认可速裁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但刑事速裁案件二审启动率低、上诉撤诉率高、量刑争议占二审启动事由比例高等现象表明,简单适用普通二审程序不符合速裁程序运行的客观需求.此外,上诉是否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效力被否定也是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必须解决的问题.重构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应当以均衡价值观为指导,明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法官裁判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强化一审法官的审查义务并建立在不采纳量刑建议时一审法官的强制说理机制,在确保一审法官向控辩双方充分释明的基础上对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的启动条件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8.
在审判实践活动中,一些一审人民法院对有影响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常常要派员到上诉审法院去征求意见,在取得二审法院的基本态度后再开庭审理。笔者认为,这种作法背离了诉讼程序,也混淆了工作监督与行政领导的界限。审判,顾名思义是先审后判。一审案件,在开庭前或判决、裁定作出前去征求上诉审法院的意见,然后依据上诉审法院的基本意见作出判决或裁定,实质上就是先判后审。在这种情况下。一审程序也只能是  相似文献   

19.
目前,许多法院都忽视了一二审案件衔接过程的流程管理,原因之一在于一审案件提出上诉到二审法院立案这段时间不属于案件的审理期限。它既不属于一审期限,因为一审裁判作出并将裁判文书送达后一审程序已经结束;也不属于二审的审理期限,因为二审尚未立案。这样,许多针对超审限问题的管理和处罚规定并不能适用,是案件流程管理中  相似文献   

20.
沈霞 《法律适用》2013,(10):55-60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认为原判存在实体或程序错误,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其实质为二审法院对原判之否定,其效力是让案件重新回到一审诉讼之初状态,其目的在于加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确保一审法院更加审慎准确认定案件,切实维护司法运行的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但因现行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标准不够明晰、配套制度建设尚待完善,致使该制度在实践层面出现救济功能异化问题,并引起学界对该制度设置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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