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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数字人民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纸钞和硬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支持可控匿名。数字人民币在跨境使用的过程中发挥着价值尺度、交易媒介以及储藏货币的职能,而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与发行管理中心化的特点使其能够同时满足保护用户隐私、提高交易效率、保持币值稳定的交易与管理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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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一个涉及账户质押、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之间关系的典型案例,论证了账户质押在法理上的正当性和实践中的必要性。在立法政策层面,账户质押是否合法取决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对于担保风险的评估;而在实践中,无论是证券账户还是资金账户都已为人们所了解,可以加以完善从而控制风险。因此,法院应当在审慎处理个案审查的基础上,对账户质押的合法性给予足够的宽容,促进担保制度的稳步试错和完善。在认可账户质押的情况下,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在一定情况下是可分立的,即二者可分别提供质押,否则将导致逻辑的不自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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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北京律师董某状告工商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和银行卡年费败诉之后,多来米中文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王某再次以工商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没有进行告知,收取跨行交易服务费没有提供发票为由,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至法院。今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王某要求工商银行双倍返还小额账户管理费6元,提供跨行交易服务费发票等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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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7):36-4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对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拥有管理权,同时负有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责任。任何针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侵害行为,证券公司都有权并且有责任主张救济。当证券公司被责令关闭、进行行政清理后,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组相应取得证券公司对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权利和义务。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具有保证与证券交易对方足额交收的作用,故该资金负担有其他优先权利,必须保证该资金的完整性。当证券公司对其管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所在的银行负有债务时,银行不能直接从该账户中扣划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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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入到他人证券股票账户内进行巨额股票交易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严重危害证券交易秩序的犯罪,但现行法律缺乏相应的罪名规制而不得不以其他罪名进行处罚,不能做到罚当其罪。因此,应完善立法,设立“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交易罪”来规制该行为.以维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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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江海在两被告的某网站上注册了一个交易账户,该账户注册信息包括:全名(拼音)、电子邮件地址以及联系信息(PAYPAL地址)。原告叶某的账户相应邮箱收到该网站发出的中文冻结通知表示,因为账户多次收到出价不买警告,所以网站已经自动冻结了账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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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回购交易是指国债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是一种以国债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国债回购中的委托理财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资金或国债委托他人管理或委托他人进行回购以获取收益的行为。以国债回购方式进行委托理财曾经是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最常见的理财方式之一,其操作方式一般为:投资者在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和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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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费作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一种,是指商业银行因向其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如接受账户信息咨询、提示还款、每月接受还款、账户维护等,而向客户收取的一定数额的费用。一般来说,账户管理费可以分为存款账户管理费和贷款账户管理费。商业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商业银行对该费用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收取是否符合交易惯例?法院如何来进行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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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报刊经常反映,投资者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证券往往发生暂时性缺失——要么是填单买进时被告知资金帐户上没有足够的资金,要么是卖出时被告知股票帐户上没有足够的股票。通常,经投资者再三追问,缺失的资金或股票又回到了投资者的名下。为什么投资者的资金或证券会发生暂时性的缺失?直观看,至少有两个原因:①券商工作人员挪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资金牟取私利。②券商擅自利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者资金提供给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这两种情况都是利用不属于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从事证券交易,即所谓偷鸡下蛋,暗中还鸡不还蛋的无本生意。问题是,到底该怎样把握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一说应以挪用公款认定,一说应叫做盗用,一说应称为非法透支交易,一说应视为信用交易。笔者认为,如以“地下信用交易”概括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也许更加贴切,因为这种行为与规范的信用交易、挪用公款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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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形信托是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综合经营态势下的一种金融创新,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利用信托总账户下挂子账户分仓交易的方式,实现各子账户交易、会计核算、投资组合期限和信托财产分配的完全独立。相较于传统证券信托,伞形信托具有身份信息隐秘、开设门槛低、投资限制少、成立便捷等优势,因此在实践中获得超常规发展。但其账户信息披露不透明造成误导,普遍加杠杆运作模式加剧市场运行风险,账户的虚开和滥用对现行账户管理和登记结算体制造成冲击,产生一系列法律风险。从目前伞形信托的发展态势看,风险因素正在集聚,现阶段证券监管的重点目标是确保市场行为的透明,并能强有力地防控市场风险,同时要兼顾市场的发展,具体举措包括:识别伞形信托的行为合法性;确保对伞形账户的"看穿式"监管;审慎评估和应对伞形账户的高杠杆配资风险;有效实现券商及软件公司对伞形账户接入的前端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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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的行政管理和排污收费模式相比,排污权交易模式在治理环境污染中具有突出的优势。机动车排污交易机制的运行应在综合性的环境治理模式中发挥自己的特殊作用,最终实现机动车市场与大气环境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北京市机动车排污权交易面临着一些困难,我们应通过出台政策和试点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探索和建立机动车排污权交易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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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出质给债权人托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账户内的存款优先受偿。可予质押的账户应为特定目的而设立。质押的担保物是账户中的货币款项而非账户本身。账户质押中的存款应为特定物。账户质押应属于动产质押而非权利质押。账户质押应从债权人控制、监管质押账户时成立。我国应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账户质押明确列入物权担保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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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活动的需要,是对证券交易盈亏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前提。对证券交易盈亏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需要一定的证据条件:一根据鉴定要求确认交易期间;二交易期间资金帐户纸质对帐单及电子文档;三交易期间上海指定交易、撤消指定及深圳转托管转入、转出的纸质凭单;四有特定资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委托人还应当提供特定资金投入、撤出情况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要依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利用帐单原文件电子文档可编辑的特点,对交易信息重新进行分类、汇总、筛选,计算确认资金帐户交易期间的总盈亏。有特定资金参与证券交易的,根据特定资金占帐户资金的比例分配帐户交易期间的总盈亏,确认特定资金进行证券交易的盈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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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王某,男,中共党员,A省证监局办公室主任。李某,男,群众,A省民营企业主。2013年1月,李某向纪检机关反映王某与其合伙炒股问题。据李某反映,其与王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王某向其提出合伙炒股,李某考虑到王某系证券机构从业人员,可能掌握证券内幕信息,便表示同意。后二人商定,由李某出资并开设证券账户,王某负责操作股票买卖,盈利五五分成。2011年初,李某出资350万元开设股票账户并将交易密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