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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庸鲁 《海峡法学》2012,14(2):71-75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间由于在行为的手段和内容上往往存在交叉或重复,因而造成三罪区分的难度.抽逃出资罪与虚假出资罪区分关键在于抽逃行为发生公司成立之后且抽逃出资的前提是行为人曾真实合法的出资;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区分关键则在于前者是整体性实施虚报以欺骗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而后者是个体行为以欺骗公司其他发起人或股东;且两罪之间由于行为要件存在部分交叉关系,因而是一种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2.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典做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了新的罪名,使我国有关公司犯罪的立法趋于缜密,也为司法实践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贷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该条增设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本文拟就《决定》中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3.
虚假出资行为刑事责任论●刘宪权一毋庸置疑,目前,我们在贯彻执行《公司法》时必然会遇到许多问题,其中尤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情况以及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情况最为严重。例如,在我国多次的“公司热”中,就屡屡发...  相似文献   

4.
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新《公司法》虽然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未明确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主张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就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别、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行为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提出了学术见解。  相似文献   

5.
自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到本次公司法全面修订,关于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理论争鸣一直持续不断。禁止抽逃出资规则,应当被小幅改良而非废止。资本认缴制背景下,可在保持抽逃出资概念不变的情况下,将抽逃之对象解释为公司之“财产”而非股东之“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与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回购股份等其他违法分配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未经法定程序”,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亦应作差异化评价,由此体现出公司资本制度的不同激励效果。新型以及隐蔽、复杂型分配行为之认定,应在“权益损害标准”之外着重审查当事人实施此类行为的主观要件即真实意思表示,在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偿债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交易自由、促进交易模式创新。抽逃出资行为,可重新界定为股东以无偿或者不合对价获取公司财产为目的,未经法定程序而实施的损害公司财产权益或者偿债能力之行为。  相似文献   

6.
抽逃出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仍较常见,在认定抽逃出资罪时,关于该罪的客体、犯罪对象、双重身份股东等方面仍有探讨的必要。本文就上述几个疑难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杜尽英  郑琰 《法制与社会》2012,(33):100-101
公司全体股东合谋,采用中介垫资方式骗取公司登记,而后抽走资金,这一特定行为方式如何定性,主要产生三种分歧意见: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三种是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的三大罪,实践中经常存在三罪交叉、竞合的情况,如何区分和认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也较为混乱。本文认为这种行为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  相似文献   

8.
由于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股东抽逃出资的违法成本不高,利益相关人又限于举证的难度.抽逃出资频繁发生。虽然我国法律明确了对抽逃出资的禁止性态度,如《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刑法》第159条规定了抽逃出资罪。  相似文献   

9.
徐振华 《政府法制》2010,(14):59-59
一、股东对出资瑕疵应承担的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出资瑕疵行为直接导致公司资本不实,侵犯的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既降低了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也损害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削弱了公司的股权价值。在股权执行案件中,直接影响了股权的变现。特别是在申请执行人依法受让股权的情况下,股东出资瑕疵行为间接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将自己的出资出让给公司,因而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这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何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都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论1993年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重新修订的《公司法》都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即股东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该如何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就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虚假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相似文献   

11.
鲁琳 《法制与社会》2011,(35):96-97
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犯,同时也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抽逃出资应对权益受损主体负侵权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对公司应当以返还出资为主,对公司其他股东应当弥补其可得利益的损失,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补充损害赔偿责任”。合理的对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有助于弥补相关权益主体所受损害,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12.
股东瑕疵出资有两种形式: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认定是否构成瑕疵出资要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超出公司法所列举的出资形式的出资并不都是无效的。认定股东补资的效力要注意判断其补资有无恶意。股东瑕疵出资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对其他股东的责任、对公司的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还包括其他股东的责任。股东瑕疵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本文拟就股东瑕疵出资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1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者自身的瑕疵原因,会产生一些诸如转让程序、未实际出资的股份转让、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股东之间的平等受让权等等法律问题,本文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必将影响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因此本文对如何处理未实际出资的股份转让、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股东之间的平等受让权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办法。  相似文献   

14.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资本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承担按照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份额履行完全出资的义务。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瑕疵出资的类型有延迟履行、出资不实、瑕疵给付和抽逃出资四种情况。股东应为其出资瑕疵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对公司为侵害财产期待权的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既可以为违约责任又可能是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承担按照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份额履行完全出资的义务。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有延迟履行、出资不实、瑕疵给付和抽逃出资四种情况。股东应为其出资瑕疵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对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对公司为侵害财产期待权的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既可以为违约责任又可能是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6.
股东抽逃出资是股东瑕疵出资的一种。实务当中,经常发生股东在公司发起时出资而在成立后又将出资撤回的情况,这不仅有违公司设立的初衷,而且会损害其他出资人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本文由一个实务中的案例,引出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性质,指出了股东抽逃出资与相关概念的界分,并着重分析了抽逃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返还出资的诉讼时效,最后给出了案例的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17.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在公司出资问题上确立了授权资本制,但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出资补缴责任仍然存在。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包含形式未出资和实质未出资两种基本形态,抽逃出资不属于未尽出资义务。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兼具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的双重责任属性,但不属于对公司违约。发起人之间具有合伙性质,彼此互负守约义务和担保义务,当有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不论是形式未出资还是实质未出资,也不论公司类型,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全体发起人需承担连带的出资补缴责任。现行司法规则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补缴出资责任,这并不排斥债权人对发起人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  相似文献   

18.
吴杰  黄文官 《人民司法》2012,(10):95-99
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仍具有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应否受限制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未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由此造成在实务中,对于抽逃出资股东以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剥夺为由而对股东会决议效力进行争执案件处理的困难。笔者认为,股东抽逃出资后仍具有股东资格,但应当限制其部分股东权利的行使。  相似文献   

19.
公司资本是指股东、投资人的出资。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资本的形成过程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步骤,是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在公司设立运营中往往存在出资不足、虚假出资、验资不实以及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现象,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同时也侵害了相关主体的正当权益,引发了公司资本诉讼。鉴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基本情形可以归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浅议我国资本诉讼制度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郝磊 《人民司法》2012,(5):85-90
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机制: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抽逃的出资部分承担填补的责任;造成公司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股东抽逃出资时,如果董事存在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该董事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应否对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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