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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57-59
本文以孙××醉驾肇事案为切入点,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的性质作了深入探讨。通过比较分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认为醉酒驾车肇事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过对孙××醉驾肇事案的分析,主张只有通过完善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才能有效治理醉酒驾车肇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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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本文以孙××醉驾肇事案为切入点,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的性质作了深入探讨。通过比较分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认为醉酒驾车肇事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过对孙××醉驾肇事案的分析,主张只有通过完善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才能有效治理醉酒驾车肇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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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本罪是过失犯罪,同时又是危险犯罪。实践中应以危险结果的有无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行为危害显著轻微的不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设置较轻,是对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延伸,改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能仅依靠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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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区别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对危害后果是过失的,不追求,也不希望,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是明知的、故意的,或者是放任的。两者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谓公共安全.一般认为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也有的认为.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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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冬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4):5-7
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醉酒驾驶行为也需要考量犯罪情节,而对"情节恶劣"的理解应结合危险驾驶行为潜在危险、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危险驾驶罪罪过形态应是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过失,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基于加大惩处力度的立法初衷,对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缓刑或免于处罚须严格控制。 相似文献
7.
关于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罪名。如何认识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性质,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正确适用该法律的前提。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其危险不需要具体判断,只要实施某行为即推定其具有某种危险。以追逐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以醉酒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同时,危险驾驶罪罪名的增设改造了交通肇事罪的结构,增加了基本犯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而且,并不是一切危险驾驶行为都只成立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之间存在竞合的可能,应择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0,(2):29-30
被告人孙伟铭,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系四川省成都市奔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2月25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相似文献
9.
高国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6):158-162
汽车犯罪是汽车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的极端表现。汽车犯罪的典型形态主要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前汽车犯罪的存在和增长具有一定的特点和成因,因此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控制和预防汽车犯罪。 相似文献
10.
李红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77-78
生产、交通等领域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特征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很大的重合性,因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就成为定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时应当全面分析,不能单纯为了加大惩处力度而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能因为危害结果相对较小而片面认定构成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11.
沈柳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3)
交通肇事罪是常见的一种过失犯罪。新刑法对原交通肇事罪的罪状和法定刑都作了修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其所属的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性为基础,并建立合理的刑罚结构。 相似文献
12.
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孟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2):43-47
现阶段,以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交通事故的现象有增无减,这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刑法规范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成立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对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规定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然而,危险驾驶行为有自己独立的罪质,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3.
酒后交通肇事行为往往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这一做法能够实现量刑上的均衡,但是忽略了定罪的准确性,是一种不可取的做法。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设置偏低,导致法官放弃了对定罪准确的追求,转而追求量刑上的准确。我国刑法应适当地对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体系进行重构,纳入其他危险驾驶肇事行为,并且提高法定刑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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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正>长期以来,醉酒驾驶(以下简称醉驾)是导致恶性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世界各国无不将其视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入刑乃世界各国运用刑法规制醉驾行为的共识。比较法上,醉驾入罪门槛逐步降低,刑罚呈加重趋势,我国对醉驾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到独立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演变。 相似文献
16.
赵大萌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24(2):51-57
近期由醉酒驾驶、飙车等“高危驾车”行为引发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该行为定罪量刑的争议不断。而以有利于司法裁判为出发点,由规范与价值的二元视角为方法论,展开对“高危驾车”行为的主客观分析,可以确定上述行为能否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由驾驶人在事发之前、事发之际与事发之后的行为事实为根源,分别抽象出“模型化”的证明方式,以推断其主观意识与意志因素,进而确定其主观罪过;在客观方面,对“高危驾车”案件所具有的共同行为事实进行价值抽象,以构建出广泛适用的客观行为评价模式,由此形成对类似案件的一般评价规则。 相似文献
17.
论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应作广义的理解,不具有公共通行性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的道路也应包括在内。追逐竞驶包括三种具体的情形,但必须存在两辆以上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不影响追逐竞驶的成立。对醉酒的认定,应坚持以酒精含量为主、意识和行动能力判断为辅的标准。追逐竞驶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抽象危险犯是危险驾驶罪设立的理论基础,也是正确理解本罪法定刑设置以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8.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罪名,在我国现代刑法体系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在实务之中,我国当前也有肆意扩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的情况存在,这种做法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文章探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实现罪刑法定的困惑,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及“危险方法”的界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且提出了完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极为必要的观点. 相似文献
19.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57-60
新冠疫情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具有正当性,对“甲类传染病”作扩张解释具有合理性。对引起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的判断既要根据“疫学因果关系”,还要结合“偶然性学说”来综合认定。因为公共安全法益重于公共卫生法益,所以当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交叉时,应以公共安全方面的规制执行。在疫情防控中,对于隐瞒疫区停留史和密切接触史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人,应考虑其特殊的行为动机与犯罪成因,在量刑时宜从宽处理。 相似文献
20.
黄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6):113-118
在实然上,现行刑法将交通肇事罪规定为一般主体的犯罪.但是,将业务过失犯罪由普通过失犯罪中分解出来是一种普遍的趋势,因此,从应然上讲,交通肇事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这样理解,既有利于贯彻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原则,也准确地区分了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为了弥合交通肇事罪主体在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距,一方面,要舍弃通说的解释,将交通肇事罪主体限制为"能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人员",另一方面,应合理扩张交通肇事罪中的"业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行人和乘车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非机动车驾驶者有可能成为本罪主体;偷开机动车辆者以及驾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属于本罪主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