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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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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最早是由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但是,该法以及1982年宪法中均未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67条、第68条对此做了界定.但是,由于《立法法》(2000年)第67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项”在内涵上的模糊性以及其相较于《立法法》(2000年)第68条所规定事项的主体地位,《立法法》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努力难以取得实际成效.学界对“特别重大事项”的内涵、性质以及界定其范围的必要性等问题的理解不甚相同,各地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方式、界定“特别重大事项”的方式也迥然相异.对“特别重大事项”的来源、性质以及界分“特别重大事项”范围的主体需要明确,对界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方式及路径也需要作出厘定.  相似文献   

2.
刘文忠 《河北法学》2008,26(6):73-79
一般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四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为"立法权、监督权、议事权"三权。在新的历史时期,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能,为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而努力,要通过健全议事职能的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提高议事能力与水平,同时要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在其立法空间内履行好立法职能,并把监督职能发展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种经常性的工作形式,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从而在逻辑上与事实上"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3.
关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概括来说,可分为"四权":立法权(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省级以下没有立法权)、选举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包含于决定权之中.下面,笔者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谈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问题与对策.  相似文献   

4.
我国《宪法》、《立法法》并没有明确划分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等原因,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几乎独揽了地方立法权,地方人大的立法权则形同虚设。基于宪法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定位、代议民主的原则和地方立法更好地吸纳、表达民意,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正当性、权威性,克服地方立法的部门化倾向等的要求,地方人大应积极依法主导地方立法。《立法法》修订时,应明确划分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分工,以利推进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5.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如果行使不到位,会直接影响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其它各项职权的行使。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必须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然而,当前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较为普遍地存在“四多四少”的现象: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使得多,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行使得少;二是经济方面行使得多,其它方面行使得少;三是被动行使得多,主动行使得少;四是形式上行使得多,实质上行使得少。这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质量受到一定影响。对此,笔者认为,科学界定重…  相似文献   

6.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准确把握什么是重大事项、如何依法决定等重要界限,  相似文献   

7.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三十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早在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就通过了《安徽省人民  相似文献   

8.
方军 《江淮法治》2012,(17):53-53
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较之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而言,在有些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过程存在使用意愿不高、使用频率较低、使用范围有限、使用效果欠佳等现象。致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始终未能得到充分而有效地行使,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种种原因甚至长期“闲置不用”。  相似文献   

9.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直接表现形式。正确而充分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权力和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和体现。如何行使好这一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不断探索、不断实践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0.
《立法法》规定的执行性、地方性事务和先行性三类标准,可以大体解决我国省、区、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的行使空间问题。但在实践中,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却非常复杂。上海口岸综合管理地方立法的实际说明了这一点。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口岸城市,上海口岸在发展规模和水平上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上海口岸综合管理亟需立法,该项立法存在着地方立法的空间,也包含着一些中央与地方立法事项交织的领域。通过讨论上海个案,可以提炼出中央与地方立法事项划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地方立法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特别授权立法配置的合理性以及地方立法能动与特色的重要性等问题与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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