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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面临着赔偿难的问题,很多受害人的家庭因此陷入艰难境地,导致被害人不断申诉上访,有的甚至实施一些不理智的行为或者久访不息,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防止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再次受到伤害,不仅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更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需要,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对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文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来引出,深入分析我国的救助工作的现状和立法缺陷,最后结合我国的国情,对于刑事被害人制度提出建议使之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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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其中以刑事被害人为代表的社会弱势群体尤为引人关注,刑事被害人在刑事犯罪中已经受到一次侵害,如果犯罪发生后其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就会受到第二次打击,这与我国积极倡导的保障民生,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是极不相称的。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相应的国家补偿制度来解决刑事被害人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重新步入生活正规。本文试通过探讨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现实需求和立法构想,期望对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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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是指其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之人,即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实体,也是刑事诉讼启动因素之一。它是刑事诉讼中所要保护的中心人物,同时,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是围绕着追究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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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刑事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的直接侵害者,身心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不仅需要社会关爱,更需要司法的公正保护。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因为利益诉求得不到完全表达,赔偿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对公正司法丧失信心,进而对社会产生不满,已经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彰显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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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在我国的保护相对来说比较滞后,应当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认识到保护被害人权利的重要性,在宪法和法律中强调被害人的权利,让其享有上诉权等,并且在物质上要对被害人有所救助,这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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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以下简称“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人。他们往往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当然,在实践中,被害人的亲属、朋友或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但是这种侵害不属于直接侵害,因此这些人不在本文所讨论的“被害人”之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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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知情权”是指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物遭受损害的被害人依法所享有的知悉刑事诉讼中与其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而义务机关负有应以合理方式提供信息并加以保障的义务。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被害人知情权概述;第二部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现状;第三部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保护制度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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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刑事撤案不告知被害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不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护。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经济利益和身心健康都可能受到很大的伤害,而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又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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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获得充分赔偿或补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相应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从经济上弥补犯罪被害人的损失是平复被害人的最有效途径,许多国家都已通过制定犯罪被害补偿制度来实现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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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错被害人由于先前过错行为的非法性和悖德性,使得他们的权利不仅极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而且受害的严重程度较之普通被害人来说也更加严重。不仅如此,有过错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不但很难得到社会的自发救助,国家公权由于各种原因也难以给有过错的被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了有过错被害人的权利极难得到有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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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学视阈中的被害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犯罪学研究遵从"犯罪中心主义",作为犯罪对象的被害人长期未受重视。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学的核心要素,绝大部分犯罪中都存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互动的现象,忽视被害人的犯罪学研究进路是片面的,不可能全面揭示犯罪原因及提出科学的犯罪预防对策。犯罪被害人通常在生理、心理、社会或行为等方面存在一些被害性因素,导致自己更容易成为犯罪的侵害对象。通过对这些被害性因素的分析,结合部分常见犯罪的案发特征,提出被害预防的有关思路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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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是自己侵害还是他者侵害这一标准,危险接受分为两种情形:被害人自己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被告人的行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则是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被害人承诺、规范的保护范围、被害人自我答责等理论,均不能妥当说明危险接受的法理。在自己危险化的参与的场合,被害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参与者(被告人)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在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的场合,被告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符合过失犯的构成要件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原则上不排除犯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能够认定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强制行为,或者具有优越的知识,支配了因果发生进程,对实害结果的发生处于间接正犯的地位,则被告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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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被害人犯罪是指没有具体的被害人但被立法者拟制为侵害法秩序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没有侵害法益或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将其规定为犯罪既违反了宪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又违反了程序法学中的诉讼经济原则,因此,应将其非罪化。就无直接被害人犯罪非罪化的实施路径而言,虽然无直接被害人犯罪非罪化在中国的非罪化运动中具有突破性的意义,但仍须走制度进化主义路线,并应重视其道德基础的夯实,绝不能强行实施无直接被害人犯罪非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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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被害人承诺是指在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被请求人实施侵害行为,损害被害人明确放弃的权益的不构成犯罪。但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有效性、真实性、现实性、事前性、限度性、合法性等特定条件,才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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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康心权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被害人所享有的康复其心理损害的权利;刑事被害人心理损害的症状多种多样,有必要针对其症状建立缓解心理压力、充分参与诉讼、保障实体权利等机制,以实现刑事被害人的康心权,维护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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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在法庭调查后依法发言,是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程序。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刑事审判中,被害人发言的程序尚未予以重视和实行。被害人在法庭调查后发言,有着充分的必要性:(1)有利于揭露犯罪,制服罪犯。被害人是犯罪分子侵害的具体对象和犯罪后果的物质承担者。刑事犯罪分子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通过被害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表现出来的。被害人在法庭发言,是对犯罪分子面对面的声讨,将大大打掉犯罪分子的抵赖、狡辨心理,戳穿犯罪分子编造的种种谎言,收到制服罪犯的实际效果。(2)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进行现实的、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被害人本身法制观念不强,或在预防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