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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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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论行贿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行贿罪的立法存在疏漏。国家工作人员犯行贿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行贿行为不应只限定为交付,应当扩充行贿的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成为行贿罪的要件之一,应当增设罚金刑。  相似文献   

2.
当前行贿罪的立法存在疏漏。国家工作人员犯行贿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行贿行为不应只限定为交付,应当扩充行贿的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成为行贿罪的要件之一,应当增设罚金刑。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修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增补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废除交叉刑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等方面对贪赂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正。但修改的力度和广度仍不适应当前反腐败的客观需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仍需在贪贿犯罪的主体、贿赂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受贿罪的法定刑、罪数问题、酌定情节法定化和特别自首问题及介绍贿赂罪的存废问题等方面作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修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增补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废除交叉刑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等方面对贪赂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正。但修改的力度和广度仍不适应当前反腐败的客观需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仍需在贪贿犯罪的主体、贿赂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受贿罪的法定刑、罪数问题、酌定情节法定化和特别自首问题及介绍贿赂罪的存废问题等方面作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相似文献   

5.
我国法律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历经了由轻到重、由简到繁,由单一、概况到视“情节”区别对待的变化。一、对自然人行贿犯罪的处罚及立法完善《刑法》第185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而法律制度不可能马上跟上,伴随造成的行贿情况的大量发生,行贿案件的大量增加,这一规定显然已远远脱节现况和需要。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6.
出于抑制受贿犯罪发生及打击行贿犯罪本身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罚金刑、缩减从宽处罚的幅度等规定加大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受贿犯罪本身的证明特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决定了受贿犯罪的成功追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贿人的自愿配合,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量刑的修改势必对受贿犯罪的追诉造成消极影响。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行贿罪量刑规定的"主动交待"、"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重大立功表现"采取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行贿罪量刑变化给受贿犯罪追诉带来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7.
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二者并不形成对应关系。只有将“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属性统一到“主观要件”上,才能实现行贿罪构成要件的周全性。只有当主观上不具备行贿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实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贿赂的行为及其结果,才能不按行贿定罪处罚。《刑法》第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修改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相似文献   

8.
中国贿赂犯罪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行贿方式、行贿罪的目的要件等的规定上具有契合性,在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贿赂的内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犯罪的规定等问题上具有差异性。  相似文献   

9.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进行了大幅修正,行贿罪在查处时仍面临诸多问题。应该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扩大行贿罪的惩治范围,完善罚金制的实施;加大行贿罪处罚力度,平衡刑罚配置;增加资格刑,适用从业禁止规定;强化非刑罚处罚方式,加大行贿成本。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九)》及最新的两高司法解释,将惩治行贿与惩治受贿放在同等位置的做法,严重脱离了当下中国社会治理程度的现状,悖反了民众对行、受贿犯罪的通常认知与正当情感,难以置贿赂双方于囚徒困境,无助于贿赂案件的侦破,且会导致轻刑段两罪量刑的不平衡等问题。应该对行贿罪的特别坦白情节进行从宽掌握,对犯罪较轻的行贿人采取宣告缓刑并判处罚金的方式,即减少监禁刑的适用以节约社会资源,并适时对轻刑段的行贿罪量刑进行修改,以平衡与受贿罪的量刑。  相似文献   

11.
从107例单位行贿罪已决案例来看,平均行贿金额为125.6168万元,平均刑期仅为0.93年(约11.2个月),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判决率高达84.6%。在立法上,较轻的法定刑配置是单位行贿罪处刑轻缓、刑罚适用方式开放的首要原因。单位行贿罪独立成罪的罕见立法例,体现了立法者对单位行贿罪打击的决心;然而,在“为公不为罪”法律意识的指引下,较轻的法定刑配置又体现了立法者不忍过重打击的两难心态。独立成罪的单位行贿罪破坏了行贿犯罪体系的立法罪刑均衡;同时,较轻的法定刑配置也缺乏理论根据,致使司法实践中打击单位行贿罪的刑法功效大打折扣。取消独立成罪的单位行贿罪,将其并入(自然人)行贿罪不失为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12.
在"立法因果论"的作用下,《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修改了行贿罪的特别从宽减免条款。行贿罪的特别从宽减免条款所规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犯罪后的自动恢复行为,对法益的恢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提高贿赂犯罪的处罚概率,符合"严而不厉"刑法结构的要求以及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考虑,这项规定本身是一项合理的制度,无须修改。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关于行贿、受贿犯罪的主体与对象特征规定较为混乱,影响了大众对这些犯罪的认知,笔者建议变更现有立法模式,将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分别予以整合形成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罪名整合后不仅简化现有罪名体系,便于公众认知与学习,而且也为今后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做了铺垫。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目前刑法关于受贿与行贿犯罪的立法规定进行整合和完善,形成关于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内容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一方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罚金刑、自由刑进行了修改,另一方面,增加犯罪情节要件和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从而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使得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更为严密和全面。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原有食品安全犯罪之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监管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决定了本次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的合理性。在司法中,需要对食品安全标准、罚金刑数额及其计算标准和食品安全犯罪情节进行重新解释。同时,考虑到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特点和国外相关立法例,应从增设行为犯、过失犯和资格刑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15.
行贿罪的客观方面——“给予财物”行为之现有立法规定已不能适应刑法惩治新型行贿犯罪行为的需要;从新型行贿犯罪行为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结的角度入手,文章认为“给予财物”行为应当修改为“给予不正当好处”行为。  相似文献   

16.
商业贿赂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世界范围看,商业贿赂犯罪有法典型、附属刑法型和耦合型三种立法模式,我国应当转换立法思维,采用耦合型立法模式。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应扩张至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避免出现处罚的空隙。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应当界定为利益,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商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商业贿赂犯罪,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的刑罚应保持均衡。  相似文献   

17.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两罪的区分应遵循意志属性—资金来源—利益归属的进路来判断。从立法沿革及司法实践来看,行贿罪不正当利益要件不可或缺,且其外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无论在主动行贿还是在被索贿的情况下,"谋取不正当利益"都是主观要素而不是客观要素,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也应当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素才可能构成行贿罪。经济行贿只能发生在平等的经济往来中而不是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且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但要以违反国家规定为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行贿罪刑事政策,从1979年刑法至《行贿司法解释》是有利于打击受贿犯罪;《行贿司法解释》颁布之后的司法实践是从严从重打击行贿犯罪;《行贿司法解释》追求宽严相济.确定行贿罪刑事政策需要考虑的四个因素:重视口供是行受贿犯罪的特点,要“查清”行受贿行为,追究行受贿刑事责任的侧重点是受贿行为,应利用行为人的利益考量心理.行贿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一要结合从严从重与有利于打击,二要从弹性司法转变为刚性司法.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在环境犯罪的立法体例、犯罪主体、定罪处罚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这种立法模式还存在立法模式构成、犯罪客观要件、处罚和可操作性以及与环境资源法中的刑法规范相协调等问题上的诸多不足。因此,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应从环境犯罪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保护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类犯罪增设了并科罚金制,行贿人将面临自由刑和罚金刑构成的双维度处罚组合,其打击力度远胜以往。但是,对行贿类犯罪而言,一味"并处罚金"的惩处方式可能会带来诸如以钱换刑、罚金执行难度增大以及违背罚金刑立法初衷等一系列的消极影响。考察行贿类犯罪的具体情况和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扰,在行贿类犯罪的处罚中,"罚金刑"应当因势利导,而非一概而论。否则,将与《刑法》所遵循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渐行渐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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