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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加大了惩处腐败犯罪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立法规定,严密了腐败犯罪的制度之笼.贪贿犯罪由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或者情节”标准;修改贪贿犯罪量刑幅度;废除贪贿犯罪的交叉刑;废除贪贿犯罪中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进一步扩大贪贿犯罪坦白从宽的适用范围;修改行贿罪处罚标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严密行贿犯罪法网;增设财产刑,加大对贪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对贪贿犯罪增设死缓期满后适用终身监禁;删除贪贿犯罪中行政处分内容. 相似文献
3.
在刑事诉讼中积极适用非羁押措施,不仅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而且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执法。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逮捕羁押率,是检察机关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2011年12月初,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依法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4.
现行检察机关逮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是:批捕程序行政化、逮捕条件适用的不合理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律师权利监督的虚无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果不明显、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流于形式.从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出发,我国逮捕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逮捕程序的诉讼化和正当化,主要内容是:明确逮捕条件;推进审查批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加强权利保护,强化权利监督;加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强化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 相似文献
5.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不少原国企厂长、经理成了改制后企业的大股东,然而他们购买股权的"第一桶金"的来源并不合法。一些原国企厂长、经理一边因腐败而坐牢,一边却享受着用腐败款投资入股所带来的巨额分红。这样的结果令公众愤愤不平。面对国企转制过程中的这种资本"原罪",国家政策、司法者的价值立场应如何确立?用违法、犯罪所得购买的股权是否有效芽其股权收益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应否予以追缴?本期疑案精解由本刊和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邀请专家学者,对刑事司法如何面对国企转制中的资本"原罪"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论斡旋受贿罪若干有争议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张兆松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
新刑法典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规定,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分歧,本文试就争议较大的四个问题略陈己见。一关于该法条的罪名问题新刑法典没有实现罪名的“明示化”,对罪名问题仍然采用“暗含推理式”的立法方式。因此如何确定第388条的罪名成为大家关注的首要问题。这一问题包含以下内容:(1)该条是否存在独立罪名;(2)如果是独立罪名,… 相似文献
7.
滥用职权罪主观要件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增设了滥用职权罪。如何正确认识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对于合理界定滥用职权罪的范围,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都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本身没有明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内容,所以对滥用职权罪主观要件的认识,理论和实践部门存在严重分歧。据笔者所见,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当前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对其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或不应当超越职权而超越职权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故章的”。工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罪是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 相似文献
8.
再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张兆松修订后的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中的错捕与国家赔偿中的错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中错捕的认定应以刑诉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为标准,即以逮捕时的事实和证据来认定;国家赔偿中的错捕则应以诉讼结果来认定,凡逮捕后最终按无罪处理的,除符合国家免责条件的以外都应当赔偿。刑事诉讼中的错捕与国家赔偿中的错捕应当严格加以区分。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检察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刑事错案观和刑事赔偿观。 相似文献
10.
论特别防卫权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何理解该款规定,理论界和司法界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观点纷呈,见仁见智,使理论研究得到了深化,但是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消极作用。本文试就该条款争议较大的若干问题进行必要的探讨,以期推动认识的统一。一、特别防卫权的称谓对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防卫权的称谓,目前有以下几种:(1)无限防卫权,这种提法最为普遍;(2)无过当之防卫;[1]…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