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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刍议于同良对于贪污罪主体问题,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司法部门的同志都有不同见解。下面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专家、同行。一自刑法颁布以来,贪污罪主体显然不断变化、扩大,但是并不能就此说明“贪污罪主体已变成非特殊主体”,而是适应目前形势的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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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颁行以来,司法界和刑法理论界对于贪污罪主体是否扩大的问题存在着较大分歧.《法学》1990年第3期发表徐海风、辛方玲两同志《贪污罪主体已变成不是特殊主体》一文,对此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徐辛文》所提出的观点值得商榷。现略陈粗浅之见。一、刑事法律规范对贪污罪规定的变化能否表明贪污罪主体已变成不是特殊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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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经常遇到一些由于经济组织的性质不明确,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难以确定的情况。因此,研究性质不明确的经济组织中贪污罪主体的构成,对于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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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贪污罪主体的基本特征问题。贪污罪是身份犯,即要求其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特殊的资格,这是构成贪污罪的前提条件。但是,究竟什么人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认识不一,在办案中也常常因此而引起争论。有这样几种观点:有的认为,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因为,只有他们的活动才是公务活动。没有公务人员的身份,虽然也从事一定的经营、管理公共财物活动,但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有的认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因此,不论是否从事公务,只要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都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这是贪污罪主体与受贿罪主体的重要区别。还有的认为,贪污只能发生在公务活动当中,但不限于具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即使是劳务人员,同时从事公共财物的管理活动,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例如,国营商店的售货员。  相似文献   

5.
贪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罪,历为我们党和国家所重视,近十年由于我国经济建设长足发展,法律对贪污罪的规定也几度进行修改和补充。这是完全正常的。这对于保护公共财产,促进廉政建设,惩治腐败,起了巨大作用,有效地保护公共财产,亟需作一些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以调节刑法规范与刑事司法的新的和谐与统一。一、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问题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确立和认定贪污罪的重要要件之一,也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法律规定的是否明确具体,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的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我国《刑法》和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贪污罪犯罪主体都作了明确规定,1988年1月21日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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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立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及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浅谈我国刑事立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及变化赵延波贪污罪是身份犯罪,正确理解和认定本罪主体的身份,是正确认定贪污罪,区分贪污罪与盗窃、诈骗、侵占罪界限的关键性条件之一。而我国刑事立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不断地变化着。为明确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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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缩小,取消了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作为贪污罪主体的资格。但是,对于农村干部是否属于贪污罪主体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按刑法规定,农村干部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一、农村干部是集体组织管理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干部包括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主要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村的宣传。贯彻、执行和负责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农村干部既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同时也对本村的经济发展负责。无论…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对于承包经营中的贪污犯罪往往难以认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把握住其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这一关键.对承包经营中贪污罪的认定除了在犯罪主体上严格按条件掌握以外,还应紧紧把握住财产所有权关系这个犯罪客体.从侵犯的财产所有权性质入手,分析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关系,其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因此,正确把握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对于认定承包经营中非法侵占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有着重大意义.侵犯的财产属于公共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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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问题在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占有重要位置,一直是法学界的争论热点.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全国人大和“两高院”相继对贪污罪的主体进行过多次修改、解释和补充,但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修改后的《刑法》对贪污罪主体又一次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重构了较为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贪污罪主体范围,这对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维护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为此,笔者谨就贪污罪主体之重构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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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 《法学研究》1985,(6):50-54
准确认定贪污罪主体,是准确认定并有效地打击、惩罚贪污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因而探讨研究贪污罪主体的条件、特征等,无疑是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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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林平 《中国检察官》2000,(6):28-28,30
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要件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要件的人与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要件的人利用具有主体资格者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 一、构成共同贪污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在犯罪主体方面,一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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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是贪污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前提。修订后的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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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目前对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理解基本趋于一致,但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还存有分歧,争议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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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外延大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有所变化,即除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能够构成贪污罪主体的人员由过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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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的主体。最近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主体的表述较《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更加精确。对依照法律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是没有争议的。那么,为什么“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呢?因为现阶段我国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既包括全民所有制,也包括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利用职权贪污公共财产,自然也构成贪污罪。当前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之中,各种经济实体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怎样把握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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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惩处贪污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贪污罪主体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如何确定各种新型经济实体中的工作人员的法律属性,即各种新型经济实体中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我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各种经济实体的具体性质。这是正确认定其中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前提条件。本文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主体应具有的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结合各种经济实体的经济成份、内部结构和经营方式,将其划分为若干种类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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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因此,要正确认定承包经营中的贪污罪,关键是准确认定承包者是否属于贪污罪的主体,其侵犯的客体是否属于公共财物。 1、对承包者是否属于贪污罪主体身份认定问题 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种分析认定的方法。一种是从发包方组织的性质来确定承包人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发包方组织的性质是决定承包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的重要前提,必须首先查清发包方组织的性质。目前,发包方组织基本上可分为四种类型:①国营企业;②集体企业;③集体为主与个人集资联营企业;④个人合伙联营企业。对于发包方是国营、集体企业的,承包人的经营活动是受国营、集体组织委托从事公务的法定代理人,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其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的性质没有改变。若承包人利用经营管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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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情况是十分复杂的,对其行为的性质应视其情况具体对待。挪用公款现象中既有属于贪污罪的行为,也有属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还有的属于其他犯罪问题。挪用公款构成贪污罪的,首先是行为人具备了贪污罪主体的条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这一规定目前有两种认识:其一,认为贪污罪主体只限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二,主张贪污罪主体包括国家、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前者为贪污罪主体的狭义说,后者是贪污罪主体的广义说。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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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献军  李建波 《河北法学》2005,23(5):136-138
认为我国刑法中贪污罪的立法规定存在主体和客体的逻辑矛盾,因为,我国的犯罪构成是一种耦合式的平面结构,主体和客体之间在逻辑上相互规定.为跳出这一逻辑误区,应对贪污罪的主体范围重新加以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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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制财产中既有公共财产,也有非公共财产。司法实务中对符合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非法占有混合制财产以贪污罪论处。显然,贪污罪对象只限于公共财产的认识已落后于现实司法。混合制财产和应交公财物也已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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