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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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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危险驾驶罪增设之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与“醉驾”同无照驾驶、超栽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一样,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存在,当此类行为过失造成伤亡结果时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使得交通肇事罪存在着单纯过失犯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两种不同构造,因此,明知对方醉酒却唆使其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二人均需对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只将“醉驾”与“飙车”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之中,显然,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无法涵盖所有应当处罚的“危险驾驶”行为,“毒驾”行为入刑势在必行.对于“吸毒”的主观界限,应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吸毒”内涵保持一致,也即既包括出于非医疗目的也包括出于医疗目的而使用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对于“毒驾”行为的入罪标准,选择“零容忍说”较为恰当,即只要驾驶者吸毒,不论其体内毒品浓度,一律可以入罪.  相似文献   

3.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地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5.
由于危险驾驶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频发,而现行法律无法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包括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其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当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存在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时,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需要进一步厘清;危险驾驶罪入的罪标准需要细化;应当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也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不能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罪名。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方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鉴于醉酒驾驶与其他三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人身约束紧急性上存在不同,其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应当采用严格的"二分法"。  相似文献   

7.
浅议飙车行为的入罪条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也即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断对具体"飙车"行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同时具备危险驾驶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即将出台之际,针对第22条之规定,从高危驾驶行为的概念为起点,分别剖析驾驶人员极度危险的驾驶状态和驾驶行为,及其导致的飙车行为和酒后驾驶行为的特性,从定性上认定高危驾驶行为仍是过失犯罪,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理.同时,借鉴国外该类犯罪的相关规定,降...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设置危险驾驶罪以来,迄今为止仍存在众多疑惑。本文认为危险驾驶罪“道路”的范围不仅包括公共交通道路,而且应该包括供不特定人、车等通行的非公共交通道路;“情节恶劣”需要从追逐竞驶的时间、地点、速度、危害结果、次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危险驾驶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又主动归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不仅包括对向型的竞驶行为,还包括行为人一方以竞驶为目的而实施的追逐竞驶行为以及组织、教唆危险驾驶的情况;另外,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缓刑,可以有限制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犯罪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不能客观归罪又不能主观归罪。醉驾行为的出罪也应当从主客观两个层面展开,醉驾行为的出罪理据主要包含五个方面。一是欠缺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驾驶行为、驾驶工具和驾驶道路的规定的,不构成犯罪。二是行为不符合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驾驶员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而非故意的,也不构成犯罪。三是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其他正当行为,应当出罪。四是情节显著轻微而适用“但书”条款出罪。五是行为超过追诉时效而出罪。  相似文献   

11.
日本《刑法典》2001年、2004年和2007年的三次修正涉及道路交通犯罪,内容包括增设新罪名、提高法定刑等。日本道路交通犯罪立法体系对我国启示有四:一是完善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二是采用结果加重犯的立法形式;三是规定危险驾驶罪完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四是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  相似文献   

12.
刑法学界在危险驾驶行为是否一律"入刑"这一问题上之所以产生了重大分歧,其"症结"在于未能正确阐释"但书"规定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未能解决抽象危险是否需要"具体判断"。成立"追逐竞驶",应当要求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相互追逐的意思联络。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从客观方面来考察、判断,着力考察"追逐竞驶行为"是否已经产生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具体危险。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应当视"行为类型"而定。立法者在上述法条中设置"其他犯罪",其意义仅仅在于提醒司法者:当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具备其他情节时,不得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相似文献   

13.
在刑法创设危险驾驶罪之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问题,社会各界争议一直很大;而危险驾驶罪设立后.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实际上,正确适用危险驾驶罪法条的前提和关键,是从规范学的角度.理清危险驾驶罪和危险驾驶行为最易构成的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明确已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危险驾驶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此,需要准确把握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并严格按照其构成要件来检视危险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14.
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有目共睹,是当前刑事立法领域的焦点。在我国行政法与刑法处罚二元体系并存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入罪应当采取何种罪名以及犯罪构成模式,危险驾驶的刑罚如何规定,这三个问题在刑事立法中应当着力思考。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车、高速追逐竞驶(包括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论。本文论述了新增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概念与构成特征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区别,旨在为刑法修正提供参考,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犯罪化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在入罪范围和入罪程度上的谦抑性。草案对危险驾驶罪的个罪归属安排也是值得商榷的,应该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角度对其进行调整。同时新罪名的增加,也会对刑法既有罪名的适用带来影响,这就需要对相关犯罪间的界限进行辨正。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方式。危险驾驶案件多为醉酒驾驶。实践中,其规定存在着不足。应当扩大醉酒驾驶交通工具的范围、增加情节的限制,完善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刑罚处罚,规范与醉酒驾驶行为相关的机制。  相似文献   

18.
危险驾驶罪在罪状表述、条文设置、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性质的等方面存在问题。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应当分别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9.
近期由醉酒驾驶、飙车等“高危驾车”行为引发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该行为定罪量刑的争议不断。而以有利于司法裁判为出发点,由规范与价值的二元视角为方法论,展开对“高危驾车”行为的主客观分析,可以确定上述行为能否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由驾驶人在事发之前、事发之际与事发之后的行为事实为根源,分别抽象出“模型化”的证明方式,以推断其主观意识与意志因素,进而确定其主观罪过;在客观方面,对“高危驾车”案件所具有的共同行为事实进行价值抽象,以构建出广泛适用的客观行为评价模式,由此形成对类似案件的一般评价规则。  相似文献   

20.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一系列严重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发生,危险驾驶问题已经成为颇受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而我国现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存在着对危险驾驶行为界定不周延、规制不全面、罪名针对性不强以及刑罚配置不合理等弊端。要完善相应立法,应当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和过失危险驾驶罪,修改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同时保持三罪名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以确保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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