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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6 毫秒
1.
2015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上海市首起微信证据案。张某是原告——深圳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借款后,被告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  相似文献   

2.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1):374-378
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以下简称木材公司)因与被告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公司)、被告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斌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欺诈损害赔偿纠纷,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木材公司诉称:1988年7月20日,原告在海南省海口市与被告达斌公司签订了订购9000立方米马来西亚坤甸木材的购  相似文献   

3.
解鲁 《山东审判》2005,21(3):114-116
一、案情原告:青岛某纤维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某服装有限公司2002年至2003年6月间,原告从事进料深加工布料业务,原告分32批将其加工的布料交付被告并申报了出口,被告在原告交付布料后,分别就上述货物申报了进口,原告共向被告交付货物价值372202.33美元。被告为韩国B公司的独资企业,且韩国B公司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2002年5月至2003年3月期间,韩国B公司分10次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向原告支付加工款226003.90美元。2002年至2003年6月间,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一份,该计划书载明:自6月起至11月止六个月期间,被告将每月分两笔支付原告3…  相似文献   

4.
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富,经理。 被告: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TITAN SHIPPING PTE LTD)。 被告: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TAT PIN(PTE)LTD]。 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以下简称木材公司)因与被告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公司)、被告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斌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欺诈损害赔偿纠纷,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木材公司诉称:1988年7月20日,原告在海南省海口市与被告达斌公司签订了订购  相似文献   

5.
2011年,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订立经销商合作合同,约定原告销售百事可乐系列产品,如所销售产品有"再来一瓶"字样,由原告向消费者免费兑换500毫升百事可乐饮料,被告定期回收"再来一瓶"的瓶盖,并按照回收数量返还500毫升百事可乐。2011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  相似文献   

6.
原告:某医药公司,于1991年7月8日将302件药品和4件医疗器械,用电话委托被告某运输公司承运.7月9日上午,被告派汽车前往原告仓库装货.装货完毕,经司机江某清点并在运输清单上签字后.原告方的仓库主任焦某与江口头约定,当晚需将药品送达目的地.但司机江某未依约行事,在其家过夜.10日晨6时许,大雨倾盆,河水冲跨河堤,致使汽车沉入河中,药品均被水浸湿,医疗器械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达60759.8元,事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诉  相似文献   

7.
李皓 《法治研究》2006,(3):70-70
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某集团有限公司于1986年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某某某”商标。1993年7月,原告当时的两个子公司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A)和某通讯工业集团公司(下称B)联合某通讯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被告公司(某南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经营至1998年,A,B决定将其在被告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另外两家公司。1999年3月,被告公司新董事会决定维持原企业名称。1999年1月,原告的“某某某”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2年9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禁止被告在企业名称及网站域名中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某某某”文字。  相似文献   

8.
1989年7月,原告武汉市乡镇企业汉北实业公司供销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黄河实业公司的业务员在武汉口头商定购销家用电器.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价值50万元的彩电、录像机等电器产品,原告以  相似文献   

9.
日前,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索要居间费的官司。原告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诉称:2013年4月14日,被告周女士与案外人王某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下,就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根据《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周女士当日应给付原告居间服务费30 500元,并且约定迟延向原告支付的,需按照每日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居间费30 500元。被告周女士辩称:其确实通过原告介绍看中了案外人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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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环境污染致幼儿患白血病的侵权案件。原告周某的父母原系被告某橡塑制品公司员工,被告某塑料包装制品厂与被告某橡塑制品公司同在一个大院内。2009年年底,原告周某随父母入住被告某橡塑制品公司提供的职工宿舍。2010年6月,周某被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原告以被告环境污染侵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1 1年6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决被告某橡塑制品公司与某塑料包装制品厂连带承担40%赔偿。因原告周某病情不稳,需要持续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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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由谁承担主要责任韦民1994年10月12日,原告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登记了国内期货合同。不久,被告派出业务员向原告游说,又对外利用广告、报刊进行宣传,说其公司可进行外汇按金交易业务,并向客户承诺在其公司内开展外汇按金交易业务是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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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顾某系朋友关系。1996年7月8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不久后原告之父从原告的朋友处得知被告顾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后不知去向,便向被告之父(原被告的父亲原本就有往来)交涉。被告之父表示愿设法先替他女儿偿还部分借款,后于1996年9月30日带了一张7万元的支票给原告之父,后者开出“暂收款”的收据并将7万元款暂存于上海爱建商贸公司(以下简称爱建公司)。1998年初,原告之父从爱建公司暂收款中开出一张7万元的支票给刘某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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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靳羽西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南京国华贸易发展总公司 被告系原告产品在江苏地区的总经销商。自1996年7月份起,在原告陆续发给被告的货品中,出现了一些质量不合格、影响被告正常销售的现象。为此,双方有过交涉。同年9月18日至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羽西牌系列化妆品时,先后向原告签发了4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共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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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基于实证的分析 案例:原告壬某于2008年7月就被告某家具B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向A基层法院起诉,但因对B公司少写了有限责任四个字,在文书送达后,被告B公司称其登记的公司名称和原告所诉不一样,于是法官动员原告撤诉,原告损失诉讼费900余元。后王某于同年8月更改被告名称后继续起诉,因证据不足又一次被另一名法官劝导撤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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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3年3月,原告雷某以被告焦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诉称2001年7月到被告焦某所在公司工作,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其调入自己所管辖的部门。此举造成许多人误解原告与被告有非同一般的关系。原告因此而情绪低落,于2002年10月提出辞职后离开公司。在该公司就职期间,被告利用原告加班等机会,对其进行性骚扰。原告离开该公司后,被告对其就业百般阻挠等等。原告精神上遭受很大伤害,因此到医院就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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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陈某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力行政部员工,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工作。2011年8月17日,陈某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某公司提交辞职报告。随后即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1年7月30日至20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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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系某信托投资公司,被告系在原告处开立帐户进行股票炒作的客户李某。自1996年7月1日起,被告在原告证券营业部炒作深圳、上海股市股票。截止1996年11月25日,被告股票资金帐户有资金余额3000余元。在一次委托买卖中,因原告失误,造成被告一笔交易受损,于是,原告开始为被告炒作股票垫资(无书面协议)。自1996年11月26日至1997年3月18日,在被告连续炒作股票过程中,原告累计垫资15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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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徐某在某县城有房屋总建筑面积46.49m2。2001年10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被告在异地安置给原告后街综合市场营业用房35m2,按市场指导价与原告的房屋价值相互折抵后,原告补被告价差款13000元;超过10m2部分按该地段市场指导价3907元/m2计算;该楼坐南向北,临街和综合市场。2003年被告经有关部门同意将该楼修建地段作了规划调整,安置给原告的门面仅是一个巷道门面,对该楼的设计和坐向改变,一直未告知原告。2004年5月,被告向原告送达入户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改变房屋朝向位置,严重影响该营业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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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万宜公司。被告:宏大公司。原告诉称,原告自2006年5月以实物出资入股被告,成为被告法人股东之一,但至今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供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致使原告无法了解宏大公司经营的真实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和其他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原告于2008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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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1年5月,原告吴某(甲方)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购买某商品楼131号房的协议书。协议规定甲方向乙方预购131号房,售价154900元,甲方必须先预交定金;如果甲方在售房期间退回预定房间,所预交定金不退。乙方必须确保甲方预定房间层号,必须确保建筑尺寸和装修规格,并且必须确保在2001年9月30日售房,否则每天向甲方交纳延误费50元。协议书签订后,吴某交纳了8万元预购定金,并办理了其他预购手续。被告出售的商品楼预定2001年9月15日竣工。施工中因承包工程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于2002年1月30日才竣工通过验收。2002年2月20日,被告开始办理售房手续。在办理售房手续时,被告按吴某填写的单位电话多次联系,均未通知到吴某。在通知不到吴某的情况下,被告于2002年3月4日将吴某预购的131号房以145409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张某。张某于2002年3月10日搬进131号房居住。原告吴某得知自己的住房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后,多次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履行购房协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认为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是施工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不是其不履行合同,故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况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通知吴某,均联系不上其本人,才将131号房屋出售给张某。吴某存在较大过错,其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承建施工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合同不能按期履行,不是自己不履行合同,要求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现原告吴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延期履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造成无效的过错在于被告,被告与第三人应当相互返还各自取得的对方的财产,并且被告应当赔偿第三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02年6月30日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于2002年7月31日前办理131号房的售房手续,原告交清房款,被告交给原告131号房钥匙,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0元,更换新的抽油烟机和电子打火煤气灶具。二、第三人于2002年7月31日前迁出131号房,将131号房交付原告;被告负责另行安排第三人购房。本案来源房地产买卖与租赁案例精析[法律直通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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