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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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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但对组织他人乞讨违法行为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衔接,对因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应否以犯罪论等问题尚未明确.本文认为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应置于261条的规定之后单列条文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2.
用暴力胁迫、控制盲人在街上乞讨赚钱,2010年12月23日,组织者刘社会等4人因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被公诉至法院。2011年1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据悉,该案是2006年刑法新增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罪名后,北京市首例以该罪被公诉的案件。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罪名应当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该罪的犯罪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社会管理秩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同时实施了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和目的行为——"组织";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从立法的角度分析存在重大缺陷,完善方案是在我国刑法中设立常习乞讨罪与组织、强迫、诱骗乞讨罪。  相似文献   

4.
何洋 《河北法学》2012,(3):141-147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这里的“不特定”应理解为无论犯罪行为是否具有针对性,最终会侵害到哪些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事先是无法确定的,而且该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有随时转化或扩大的现实可能性。  相似文献   

5.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这里的“不特定”应理解为无论犯罪行为是否具有针对性,最终会侵害到哪些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事先是无法确定的,而且该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有随时转化或扩大的现实可能性.  相似文献   

6.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了"组织乞讨罪"这一罪名。即"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案(六)对组织乞讨罪的这一规定,让我们把目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乞讨一族。  相似文献   

7.
也论组织乞讨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永明 《法学论坛》2007,22(6):116-121
设立组织乞讨罪一方面考虑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未成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为了与有关规定相衔接.该罪的犯罪客体是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意志自由,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为手段组织乞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不需具备牟利的目的.本罪的设立并不一定能有效地实现保护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犯罪的罪名应确定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是本罪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司法实践中本罪与他罪发生关联时应按照罪数理论进行认定和处理。  相似文献   

9.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石经海 《法学杂志》2007,28(1):48-51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设犯罪的罪名应定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在本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中,客观方面需以特定的行为方式、行为手段和行为对象为具体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本罪在与治安管理处罚及与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拐骗儿童等犯罪发生竞合或关联时,不能一律认定为本罪;立法上,本罪在入罪门槛、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不足,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0.
伍昭 《法制与社会》2010,(24):72-74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新增设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本罪在与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等发生竞合或关联时的处理,同时还应注意正确处理本罪实施过程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相似文献   

11.
刑事被害人(以下简称“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人。他们往往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当然,在实践中,被害人的亲属、朋友或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但是这种侵害不属于直接侵害,因此这些人不在本文所讨论的“被害人”之列。  相似文献   

12.
浅析组织乞讨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勇  刘洋 《中国检察官》2006,(10):19-21
今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让我们再次把目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乞讨一族。该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在刑法第26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62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立法背景我国现行刑法第262条规定的是拐骗儿童罪,从条文上看,《修正案(六)》第17条似乎是对拐骗儿童罪的补充性规定。其立法背景在于:(一)为了更好的和《治安…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不仅要求有伤害行为,而且还要求有伤害后果,即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不少令人难以容忍的施暴行为,只是由于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轻伤,而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很高,使得社会中暴力哲学的信奉者增多。我国刑法的这种规定,折射出我国刑法在犯罪圈的界定和刑法结构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刑法结构上的“厉而不严”。如果无法对一般施暴行为“齐之以刑”,行政处罚的轻微不仅无法“以罚压罪”,而且不利于国民规范意识的形成。日、韩刑法中有关“暴行罪”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挪用公款罪的准确认定与立法改进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的用款人、行为形式、数额限定的规定有某些遗漏与不协调之处 ,造成了定罪量刑中的一定混乱 ,需立法加以完善 :即取消“用款人”限定 ,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全面规定挪用公款的起刑数额 ,以使本罪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及本罪内各种行为形式达成协调、平衡。但在修改前的司法实务中仍应严格依现行刑法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5.
李树和 《天津检察》2010,(4):20-21,28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之一,由于该立案标准是一种非物质损失,而这种非物质性损害没有具体的量化,实践中不易掌握和确认。应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载体所表现出来的外在表象来界定:立案标准,并以立法或“两高”解释加以确认.以便于实践操作。  相似文献   

16.
被告人凌某侵占罪一案,经本院侦查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凌某确已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被告人凌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的非法财产3万余元,这已是认定的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公司(企业)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案中,凌某的行为均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1.凌某是供销社的职工;2.凌某在主观上存在侵占本企业的财产(属非法财产)的故意;3.凌某实施了侵占…  相似文献   

17.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情节恶劣”做出解释,但在具体适用上仍有可讨论与细化的空间。该解释第5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具有模糊性,应将其理解为长期或多次。第(五)项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基于本罪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上的三重特殊性,并参照前四项所列情节的严重程度,认定以下几种情节应属本罪的“情节恶劣”:行为主体方面,系被害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与被害人有血缘关系;行为方面,多次性侵或在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学校宿舍、教室、医院等职业场所实施性侵;行为后果方面,致使被害人伤害或怀孕与第(三)项“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程度相当,应属情节恶劣。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确定盗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不难的。但是,由于所有权关系错综复杂,盗窃行为千差万别,有时也在认定盗窃罪的客体时出现一些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从实际出发,对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进行具体的认定。 1、家庭财产所有权 家庭内部盗窃是被限定了的亲属盗窃。在外国刑法例中,亲属相盗有各种不同范围的限定,有“亲属之间”、“配偶之间”或“同财共居亲属”、“家庭成员”等提法。我国既没有明确规定亲属相盗,也没有规定亲属的盗窃仅指家庭成员间的盗窃。但是,如果从我国具体社会经济状况出发,参考各类所有权的形式,并结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亲属间的盗窃限定在财产没有分割的、同财产共居的家庭成员间是比较合适的。因为,其一,财产已分割、已经分居的亲属间的盗窃,违法犯罪性质是十分明显的,可按一般盗窃罪处理。其二,家庭内的财产所有权比较复杂,可分为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代管财产等。对家庭内的盗窃行为,在划分侵害所有权界限时具有特殊性。所以,关于其侵犯的客体问题,有必要单独加以研究。 家庭内部盗窃,就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家庭共有财产或家庭其他财产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家庭  相似文献   

19.
论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是指多数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生命、身体安全)。一方面,公共安全是与个人安全相对应的概念,故此,公共安全在本质上应当是指多数人的安全,基于此,不特定人的安全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最终会危及到哪一具体个人的安全事先不能确定(受害对象不特定);其二,除此之外,还应当要求行为有向危及多数人安全的方向扩展之现实可能性。另一方面,从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的严厉性以及其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协调出发,应将公共安全的内容限定为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单纯的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20.
虚假广告罪的构成和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广告,从广义上说,是以公开的书面。影像或口头等形式广而告之,为不特定人所知晓。《广告法》对广告规范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虚假广告是指对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故意捏造、歪曲和掩盖事实,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广告。对虚假广告罪,新《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界定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犯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一)本罪的主体名义上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广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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