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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本质在于侵犯法益,没有对(相应的)法益造成侵犯的行为不得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基于此,对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客观→主观”的分析思路。由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仅为财产权,而抢劫罪的保护法益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所以,认定行为究竟成立抢劫罪还是盗窃罪,不能仅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依据,而更应注重考察:行为在客观上对财产权造成侵犯的同时,是否还侵犯了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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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本质在于侵犯法益,没有对(相应的)法益造成侵犯的行为不得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基于此,对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客观→主观"的分析思路.由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仅为财产权,而抢劫罪的保护法益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所以,认定行为究竟成立抢劫罪还是盗窃罪,不能仅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依据,而更应注重考察:行为在客观上对财产权造成侵犯的同时,是否还侵犯了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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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之意义任何法律都需要解释,刑法亦不例外。"解释使法真正有效——它胜过科学的一切理论的思考与科学的假设,常常也胜过现行的法律条文本身。"应当说,这是法学家和法律家皆熟知并认可的事实。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整个法学工作的基础是法律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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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罪数问题——兼论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贿罪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其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事实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了贿赂,就表明这一法益受到了实际侵犯.因此,如果"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成立数罪,实行并罚,否则,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刑法第399条第4款是例外规定,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而不能推广适用于其他场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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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应属实害犯的未遂形态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危险犯是既遂犯"这一传统观点既缺乏刑法理论根基,也无法指导刑事司法实践.事实上,危险犯只是与之相对应的实害犯的未遂形态.这是刑法基本原理和刑法应有之精神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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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91条第2款的适用应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确定:与该财产无关的第三人侵犯该财产的,成立相应的财产罪。该财产的原权利人以非法手段取回该财产,如果侵犯了对方的他物权,则构成相应的财产罪;如果只是侵犯了对方基于公共秩序管理需要的占有,则不成立财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根据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成立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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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构成非法采矿罪,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采矿许可(证)属于解禁性许可,行为人通过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并不阻却违法性,应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程序上应当由作出采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许可后,司法机关方可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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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是指多数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生命、身体安全)。一方面,公共安全是与个人安全相对应的概念,故此,公共安全在本质上应当是指多数人的安全,基于此,不特定人的安全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最终会危及到哪一具体个人的安全事先不能确定(受害对象不特定);其二,除此之外,还应当要求行为有向危及多数人安全的方向扩展之现实可能性。另一方面,从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的严厉性以及其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协调出发,应将公共安全的内容限定为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单纯的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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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101-106
危险犯是既遂犯的通说观点存在诸多缺陷,因而不可取。由于在主观方面可以将行为人的故意分为危险故意和实害故意,在客观方面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危险结果与实害结果,因此,简单地认为危险犯是相应侵害犯的未遂形态或者说危险犯包括侵害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形态的看法也不尽合理。对于危险犯的形态问题及其法条适用应当通过具体分析后再确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