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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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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责任与义务的界分问题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之通说不能妥当解释责任的强制性问题,而将义务与责任划分的界线确定在裁判文书生效时,方可将责任与强制性直接联系起来。裁判文书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者均应定性为义务,对此还应当以义务违反时为界再划分为原本义务和后发义务。违反原本义务所直接产生的后果只是对其更不利益的后发义务,而尚非得被强制承担的责任,经生效司法裁判确定后方可谓之责任;违反原本义务者在经生效司法裁判确认之前仅是"责任嫌疑人",之后才可谓之"责任人"。因此,民事责任应界定为:民事主体确定地违反民事义务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得被强制承担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
钱玉文 《行政与法》2005,20(8):122-124
消费者知情权对应的主要是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我国现行《消法》克服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自愿说明义务。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上直接赋予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对《消法》的模糊性规定予以修正,明文规定经营者四种情形下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3.
违法转租与无权处分、不当得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晓峰 《法律科学》2003,(1):93-102
违法转租中 ,转租人能力的欠缺不构成转租合同的效力障碍 ,次承租人有权要求转租人履行其给付义务 ,不当得利返还之客体应依个别、具体的利益标准判断。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用了概括式加开放式列举的矛盾模式,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无法界定侵权。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强制资格。债务是特定人的义务,是因特定行为发生的行为强制资格。过错是对行为人意志的间接否定,即导致欠缺必要注意的心理状态,可分为加害人过错和非加害人过错。必要注意是法律对变动稀缺资源归属关系的行为的要求,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或法官依法认定;或为义务,或非义务。行为人过错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包括发生义务,义务不消灭,丧失权利,不取得权利等。不履行意定发生之义务不存在过错问题。责任是违法之法律后果,即因欠缺必要注意而发生之债务。侵权是违法和责任之唯一根据。违约发生债务,不发生责任。  相似文献   

5.
论美国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娟 《法制与社会》2010,(8):276-276
信义义务作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事后的救济手段,能够弥补契约不完全而产生的代理人承诺的空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但关于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规定还不完善。因此。借鉴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是发展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6.
我国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得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其原因是我国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理论存在不完善之处。对诸如该义务之性质等基本问题在理论上都没有涉及,故而需要予以澄清。从著作权法之公共政策出发,构建利益平衡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要确立它的民事义务属性,义务之履行须通过民事诉讼之方式,以符合程序正义之要求,而具体之条件应该关注网络用户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需求,同时建立违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7.
海上运输作为促进贸易的一个手段,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货物的转移。因而,承运人将货物完整地交到收货人手里,必然是运输的题中之义。无疑,交货行为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收货人的收货行为,却并非一项义务,而被冠以了提货权的名号。收货人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应以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为前提。反之,如果收货人不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则不具有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义务。①因此,如果收货人不去提货,就会使承运人获得运费或者其他费用补偿的机会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的利益如何维护就成了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因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在任何情形下均应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包括转让股权的情形,故转让瑕疵股权行为不必然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强制性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质。如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无其他无效情形时,因买受人明知或不知股权有瑕疵可分别认定为有效合同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相似文献   

9.
公物利用系公物最为核心的价值所在,乃与国家供给义务对应之公众取用权利。现实困境显示公物利用的权利性质未获应有重视,公众用公物利用因反射利益的错误定性而陷入救济盲区,公务用公物利用则因受益主体错位而沦为权力寻租的"重灾区"。通过社会基础、国家理念等外在因素与权利来源、利益属性等内在因素对公物利用性质予以双重审视,揭示公物利用性质由天然自由向反射利益、纯粹自由权过渡并最终发展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公物利用中公私利益之互动关系可以证成公物利用作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之真实面貌。以上对消解公物利用的现实困境具有决定性意义。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储蓄管理条例是针对储蓄存款利率拟订、公布、变动等制定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对储蓄机构对外签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本案8年期存单高达17.1%的年利率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而认定合同无效。储蓄机构可在对外承担合同义务的同时,对内按相关管理性规定自行处理。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系识别该强制性规定究竟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而对合同的效力作出正确判断,避免违反强制性规定成为获取额外利益的借口,以维护交易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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