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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责任与义务的界分问题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之通说不能妥当解释责任的强制性问题,而将义务与责任划分的界线确定在裁判文书生效时,方可将责任与强制性直接联系起来。裁判文书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者均应定性为义务,对此还应当以义务违反时为界再划分为原本义务和后发义务。违反原本义务所直接产生的后果只是对其更不利益的后发义务,而尚非得被强制承担的责任,经生效司法裁判确定后方可谓之责任;违反原本义务者在经生效司法裁判确认之前仅是"责任嫌疑人",之后才可谓之"责任人"。因此,民事责任应界定为:民事主体确定地违反民事义务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得被强制承担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继承标的,在理论上及《继承法》的修订中颇有争议。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户内成员均具有特殊的身份并因此形成特殊的准共有关系。户内成员部分死亡时,由于"户"还存在,仅产生生存成员的权利扩张问题,而不存在继承问题;户内成员全部死亡的,承包关系终止,应由发包人收回承包地,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唯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有所例外。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主体无特定的身份限制,也不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作为自然人的承包人死亡时,其承包经营权应可作为遗产。承包地因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费的继承问题,亦应区别不同费用而作不同的对待。  相似文献   
3.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问题刍议———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第4号批复●刘保玉民法通则颁行后,诉讼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上得以确立,并在经济生活和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民法通则的规定较为...  相似文献   
4.
反担保初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反担保系对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这种担保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反担保在担保对象、当事人及附从性与补充性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特点;反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反担保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人,留置与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担保法》关于担保的规定在反担保中的适用有直接适用、变通适用与不能适用三种情况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物的担保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我国物的担保制度的完善刘保玉自古至今,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人们一直在探索着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的债之担保制度,各种担保方式先后被创设出来并在法律上得到反映。其中,物的担保基于其特有的可靠性、优越性尤为各国立法所重视。在我国,随着社会主...  相似文献   
6.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本文对一物之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而发生权利冲突的现象及其特点等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和分析,谓此现象为担保物权的竞存,舍弃了常用的并存、竞合之称。文章认为,对重复抵押等现象,法律应予允许;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其相互之间,均可能发生竞存现象,而除转质的情况外,动产质权不能发生竞存;担保物权竞存的类型与样态不同,其顺位排序及效力规则也有不同  相似文献   
7.
留置权成立要件规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解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必限于债务人所有,非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上亦可成立留置权且无须以债权人善意为条件;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定,较之牵连关系的界定更为准确和妥当,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之规定是否妥当则值得商榷,不如理解或表述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8.
拟定中的民法典物权编的编制体例应与《民法总则》相协调,现行《物权法》中的"编"应降级为"章"、"章"降级为"节"。物权编的第一章宜更名为"通则",第二章的内容应并入第一章;第三章的内容除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宜调整到通则部分外,其余规定应予删除。所有权部分除应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的规则外,重点应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补充先占、添附、动产取得时效、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的得丧规则等。用益物权部分除适当修改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等的规则外,应重点增补居住权、海域使用权、典权等用益物权类型;担保物权部分应完善担保的一般规则,增加担保财产的范围,对流质条款的效力有限开禁;占有部分应增加关于占有的种类、占有的状态推定和权利推定等规则,提高对善意占有人利益保护的力度。  相似文献   
9.
文章论证了民事权利能力与法律人格具有等值性,批驳了某些不合理主张;分析了法律人格内涵的抽象性及其变迁,并对我国法律人格立法进行了评判,提出了完善建议,指出应当承认人身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让与性.  相似文献   
10.
在借鉴赌博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根据“知假买假”者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可以将其区分为消费者与非消费者.前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能获得惩罚性赔偿;后者应适用合同规范与行政奖励制度,逐步实现从职业打假人转变为职业举报人.《民通意见》第68条存在将“欺诈”混淆为“欺诈行为”之嫌,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消法》第55条适用的理论争议与裁判不一,也使得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产生了龃龉.但即便将《消法》第55条所称的“欺诈行为”限于经营者单方行为,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仍然需要以经营者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为基础.“知假买假”获赔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可分为基础性规范、构成性规范与判断性规范三种类型,不同规范在“知假买假”获赔中起着不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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