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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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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事诉讼法》缺乏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大量的小额诉讼案件依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效率低下。在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从程序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制度设计等方面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2.
《今日中国论坛》2012,(11):126-127,129
为解决限制基层法院的发展瓶颈问题,优化诉讼资源配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一批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试点一年多以来,通过积极探索与总结,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取得了大量数据资料和丰富的试点经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对小额速裁一审终审模式进行立法层面阐述。明年初始,新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案件一审终审将如何具体实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作出详细规定,而法律界也对此争论较大。逐步完善我国小额速裁一审终审程序,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3.
由于现行法律存在不考虑小额诉讼程序自身特点将其依附于简易程序之下、无补救措施的强制性一审终审制度等诸多问题,进而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法院和当事人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不愿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因此,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放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数额限制、设置有限的小额诉讼二审程序等是较为可行的完善路径,实现其立法目标。  相似文献   

4.
我国为什么实行两审终审,而不实行一审终审或三审、四审终审?鉴此,笔者就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及其意义浅析如下。所谓“两审终审制”,简而言之,是指一个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适用两种不同的程序审判后就宣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属于审判制度。由于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经过二次审判后便终结,所以二审终审制也可称为四级二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只在审判阶段起作用,但它对于处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有重要的意义,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5.
吴瑞芬 《前沿》2007,(7):171-172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简易诉讼程序,它的受理范围以一定的诉讼标的额为上限,其宗旨是使司法接近平民大众,使普通老百姓能够用诉讼的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小额诉讼程序在国外已经普遍设立,效果良好。我国也应设立该程序以解决人们诉讼难的问题,也实现诉讼程序设置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6.
审理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冲突,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为了提升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上设置了"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法国商事紧急审理程序对于我国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可以吸收法国商事紧急审理程序之中合理成分,建议改进和整合"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将小额诉讼程序独立于简易程序并扩大其适用范围,为我国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7.
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许多国家的诉讼或相关的法律中均已有所体现。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尚缺乏系统性,而且随着权利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的系统研究将日益显得重要。检察机关的公益代表性从根本上确立其正当性,而人民主权理论和权力制约理论则从法治的高度奠定了其深层法哲学依据。通过对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之比较,本文试图就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其他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8.
李玉璧 《思想战线》2012,38(5):74-78
小额程序是司法大众化、平民化的制度选择。它所追求的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理论界对我国引入小额程序历来存有诸多质疑,认为小额诉讼是一种"粗放司法"程序,它的快速与便捷是以牺牲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为代价的,小额程序会增加实体错误成本,伤害程序正义,诱发滥讼,同时对传统诉讼所固有的种种弊端也无法全面克服。面对这样的质疑,必须从理论上厘清小额诉讼所蕴含的程序法理,科学分析程序高度简化与诉讼正义、程序效益之间的内在关系,澄清人们对小额程序的误解,明确小额程序建立的目的和重心所在,从而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9.
小额诉讼程序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前者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两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有所不同而已。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法院审理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所适用的有别于简易程序的独立的程序,它不仅指设置独立程序的形式内容,还包含程序制度内存蕴含的一系列价值理念。从狭义上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专门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存在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缺位的状况。  相似文献   

10.
面对日益高涨的案件分流、法院减压的司法呼吁,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短短时间便从试点试验上升为正式法定程序。但我国法院本位的错误定位使得小额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频频遇冷,除了中国式困境外,综合借鉴国外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经验,发现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本身便蕴含着多重矛盾,需要未雨绸缪,及时构建配套措施予以矫正。除了具体程序的细致化设计外,应准确定位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价值,确立当事人本位,同时发挥法官职权主义在推动程序高效进行、作出公正判决的积极作用,并借助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规避小额诉讼程序的滥诉风险。  相似文献   

11.
<正> 一、问题的提出任何案件的裁判,证据是基础。最大限度地获取诉讼所需的证据,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的实体公正。故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在追求实现程序公正的同时,理应确保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以合理的时间,以合理的代价,最大限度地获取诉讼所需的证据,实现公正与效益相结合。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就举证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笔者认为就举证制度的完整性而言还存在某些认识上的误区,即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对如何保障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却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12.
物业服务费请求权是一种新型权利,目前对其的司法救济是以适用简易程序为主,适用普通程序为辅。物业服务费请求权案件属于基本无法律争议的纠纷类型,因此在实践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等争讼程序对其审理有失便利、快捷。虽然小额诉讼程序能够满足物业服务费请求权案件的审判要求,但其缺乏独自的程序性规定,无法真正发挥作用。鉴于此,以修改后的督促程序审理物业服务费请求权案件恰如其分。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着过度僵化适用的情形,主要表现在案件限额标准之上。强制性是小额诉讼程序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通过对小额诉讼强制性表征的分析,发现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步确认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制度。合意适用进入小额诉讼是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最佳路径,通过在小额诉讼中加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平衡小额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扩大小额诉讼适用的范围。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运作模式,根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别确定强制性适用、合意性适用和强制性不适用的层次空间。  相似文献   

14.
去年12年底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此前两个月已经一审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未继续二审。该法草案公开后所引发的诸多争议,或可解释为修法步伐暂缓的主要原因。民诉修法的核心难题是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即在"诉讼爆炸"的现实态势下,如何既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提高司法效率,又切实保障公民诉权以维护司法公正。恰恰在这一关键点上,修法方案不乏可商榷之处。比如,民诉修法所创建的一审终审的  相似文献   

15.
有学者提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按照不同的诉讼阶段设立不同的证明标准,一些法治发达国家也确实是如此。但就现阶段而言,中国有自己特殊的刑事诉讼构造和司法生态环境,并且由于对认识问题的理解、探究案件事实的能力、程序分流机制设置、侦办案件的压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应坚持不同诉讼阶段统一的证明标准,这有利于防止错误追诉、防止错判、防止更大量的案件进入审判。  相似文献   

16.
由于鉴定程序制度改革的滞后,相关鉴定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循环往复、连绵不断,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民事鉴定程序的改革走出迷雾,必须在司法理念与价值取向上有一个正确的选择,在改革进程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在价值选项上要以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观作为评价改革成败与否的基本标准。民事鉴定程序的价值取向就在于基于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自由、平等、正义的法律认可和规定,以实现民事鉴定程序中各类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保护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7.
肖新平  陈家傲 《求索》2015,(3):110-115
行政诉讼中权利保护的漏洞在任何国家制度中都不可避免,紧急审理程序为之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式,不少国家和地区设立了相关制度,而我国对此尚存制度空白。但我国存在可供借鉴的制度资源,司法实践也对填补权利保护的漏洞提出了现实要求。构建紧急审理程序具备宪法学、诉讼法学和法哲学上的理论基础,并具有实现实质正义和经济效益的价值。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具体建构:确定适用范围,并将紧急保护措施划分为暂时停止执行、临时处分措施和保全性措施三类;缩短审理期限并实行独任审理和一审终审;举证责任以被告承担为原则,原告承担为例外;具体明确启动、变更等相关程序问题及判决方式。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权利观念的逐渐增强,民事纠纷尤其是小额纠纷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建立一种简易、快捷、低廉的法律制度,利于保障每一个公民能够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是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从小额案件的特点以及我国现有的实践情况看,小额诉讼建立的价值取向:低成本和高效率。  相似文献   

19.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与经济等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案件都得经一、二审审判才能结案,也不意味着原审法院可以不恪守职责而轻易将案件往上推,把案件公正审理的最终职责推诿给二审法院。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一审法官及一审法院工作失误及某...  相似文献   

20.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司法改革方向。但"以审判为中心"并非发源于本土语境的理论话语。德国、日本、韩国等现代法治国家,均经历了确立审判中心的改革历程,特别是"审判中心主义"这一术语就源于日本;而以美国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其"审前""审判""审后"的程序设置本身便具有审判中心之传统。有必要在梳理域外经验进行理论溯源的基础上,进而结合中国语境,建构"以审判为中心"的本土概念。"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强调重视第一审程序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审后程序对一审的救济和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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