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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兴词汇,它的历史由来已久,随着时代和法治环境的变迁,刑讯逼供的表现形式和价值基础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权保障的加强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都使得人们意识到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遏制这一制度几乎成为了人们的共识和盼望,而要想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就必须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并以合理的方式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由于刑讯逼供这一现象产生的历史悠久,要想在短期内完全的根除并不切乎实际,根除刑讯逼供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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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冤假错案频频被报道出来,而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几乎是每一起错案的诱因。审查批捕环节是连接侦查工作与审判工作的中间纽带,其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拟从审查批捕环节入手,以非法证据排除为视角来探讨和防范刑事错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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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法律明文禁止刑讯逼供。本文针对实践中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并提出了完善证据制度 ,严格司法队伍入口 ,严厉查处司法人员搞刑讯逼供等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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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躲猫猫事件"发生的根源——驳"侦羁分离"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侦查与未决羁押均由公安机关负责,即“侦羁不分”一直被学界认为是中国侦查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能得到有力遏制,以及未决羁押场所中“牢头狱霸”现象产生的制度性根源之一。但从实践来看,刑讯逼供现象通常并非发生在未决羁押场所,相反,侦查机关的办公室才是刑讯逼供发生的主要空间。而“牢头狱霸”现象的存在则与未决羁押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并无实质性联系。因此,“侦羁分离”并非治理刑讯逼供与“牢头狱霸”现象的根本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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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讯逼供的理论研究成果颇丰,学者们从法学、经济学、心理学等视角,探讨了刑讯逼供的原因,并提出了对策,但实践中刑讯逼供仍屡有发生。可以引用社会学研究视角,对刑讯逼供的研究从关注其行为的“规范”性因素到“价值”性因素研究;从关注其行为的“单个性”到“互动性”的研究;从关注其行为的“违法性”到“攻击性”的研究;从关注侦查人员的“人权保障者”到“角色冲突”的研究;从关注刑讯逼供的“制度化控制”到“非制度化控制”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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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及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多发生在公安、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刑讯逼供素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刑法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诉法也列有专条,然而,现实生活中,刑讯逼供现象又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一、刑讯逼供的历史及与法的关系(一)刑讯逼供的成因与历史要分析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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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在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供明确依据的同时,也必然导致嫌疑人(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辩解增加,为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一定的难道.大量刑讯逼供导致错案、冤案的逐渐披露,也引起了民众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极大关注.本文拟从审查起诉公诉人员对刑讯逼供辩解的审查和应对着手展开论述,以期对检察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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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它有悖于诉讼文明与司法民主的现代性要求,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诉讼平等,维护程序正义,推进法治发展进程孤儿研究刑讯逼供的历史现状,寻找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严刑峻法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自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仍得不到保障,刑讯逼供现象在侦查过程中屡禁不止.从追求实体正义的角度看,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获得的证据,从追求程序正义的角度看,这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想要完全遏制刑讯逼供是不可能的,然而寻找解决对策减少延安的发生确实可行的.从实体和程序入手,转变思想和更新制度双管齐下,在提高司法者法律意识的前提下,加强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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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均严格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却禁而难止,因刑讯逼供受到查处者为数不多,以致刑法第247条几近虚置。究其原因,一是刑讯逼供合法性的顽固观念妨碍了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的查处;二是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发现不及时;三是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的监督尚有缺位。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转变司法理念,改善检察监督执法环境;其次,建立顺畅、有效的检察监督机制;再次,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的刑事责任进行立法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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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刑讯逼供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有悖于诉讼文明的司法民主的现代性要求。因此,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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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理性批判与制度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讯逼供的产生具有思想、价值、制度以及实践等方面的原因,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可造成巨大危害,应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完善刑事侦查讯问的模式设计,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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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6(5):9-14
在我国近年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冤案中普遍存在刑讯逼供现象,这是口供中心主义的刑诉传统所致,而偏重口供证据则根源于追求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司法理想。但这一司法理想很难通过构建一整套标准清晰、便于操作的制度体系将其转化为现实。当前"口供——事实——客观事实"这一闭合链条,使最理想的司法追求在实践中通常会转变成最现实的司法,想尽一切让当事人"把事实说出来"。这既是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的现实动力,亦是刑讯逼供难以根除的文化根源。要想从根本上破解这些难题、彻底终结冤案的发生,应当以理智的态度努力完成从以客观事实到以法律事实为基础的司法理念的更新,重新构建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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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法律结构原因和根本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客观真实论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合理的犯罪构成结构是侦查人员采取刑讯手段逼取口供的内在动因。必须实现审判权的完全独立,并加强审判公开,确立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完全主导地位,由法官对案件自由地进行实质判断和心证,才能降低证明标准,使侦查人员从对口供的极力追求中解脱出来,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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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是涉案当事人推翻原来口供的行为。口供本身具有复杂性。翻供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其增加了诉讼成本,是消极的;另一方面,翻供可能接近案件事实,避免冤假错案,又具有积极性。翻供的一般原因,有侦讯双方的“失误”;非法取供,导致乱供;侦办程序有缺陷,证据材料有漏洞;监管不力,引发翻供等。对翻供材料的审查,应从内外因素进行,审查是先有供还是先有证,最后确定其真伪。减少翻供的对策,首先,要保持平和心态,正确对待翻供;其次,用律师在场、全程录音录像等遏制非法取供;再者,要问清细节,锁死口供;最后,要强化证据体系,使人证物证相互印证。翻供是疑犯辩解权的一部分,可用以阻断错案,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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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从法律规范、检察院、法院、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社会舆论等方面探究了刑讯逼供外部遏制力量的缺陷,进而以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国民性格等角度深入挖掘了形成这些缺陷的根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