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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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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纵主横辅”特性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勇 《时代法学》2006,4(3):38-43
资产证券化的独特的运作机制决定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与传统的证券信息披露有很大的不同,传统意义上的公司证券信息披露侧重于披露证券发行人自身整体信用状态,而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而不在证券发行人本身,而是侧重于支撑发行资产证券的基础资产品质和证券化运作环节的信息披露(本文称之为纵向信息披露),并辅之于发行资产证券发行人自身信用的信息披露(本文称之为横向信息披露)。此文试图围绕探讨和构建资产证券化特有的“以纵向信息披露为主与横向信息披露为辅”特性进行法律分析。  相似文献   

2.
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相比传统的证券信息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息披露无论是在特点、过程或内容上都存在很大的区别。本文从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切入,分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信息披露的特点、过程和相关主体的义务,并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3.
张春丽 《法学》2015,(2):111-121
量化信息不足、信用信息模糊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错置凸显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问题——风险揭示不健全和风险预警缺失。这两大问题表明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对资产证券化功能的不适应,其背后蕴含着信息披露规则对资产证券化风险发生机制和风险传导机制的偏离。量化资产证券化杠杆率、评估发起人和证券化主体的信用扩张维度、准确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风险定价,既是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要求的逻辑根源,也是对证券化风险发生机制与风险传导机制的回应。所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应以证券化风险约束为目标,既要完善基础资产、流动性安排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规则,也要针对发起人和证券化主体的信用扩张,建立以风险预警为核心的信息披露规则。  相似文献   

4.
信息披露义务是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信息公开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特点,信息披露是证券法的核心,它贯穿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始终。信息披露义务不仅有着深厚的经济学理论基础,而且有着极为重要的法学理念,本文从公平、效率、秩序三个方面来论证该义务蕴涵的法学理念。  相似文献   

5.
离岸资产证券化,或称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是指利用国外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或抵押支撑证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18,(4):68-78
非法定信息披露主体在非法定披露渠道编造或传播证券虚假信息所能引发的后果,应当与法定披露主体在法定披露渠道作出的虚假陈述所能引发的后果相区别。投资者只应对法定披露信息产生合理信赖。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积极和消极披露义务主体均为对市场有影响力的特定人,但证监会在规则制定和执法中将之进行扩张解释,值得检讨。对虚假信息责任的追究,应在主体上坚持有市场影响力的特殊主体标准,同时在客体上坚持事实性信息虚假且具有重大性的标准。这样方符合《证券法》的本意,也与对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责任制度相匹配。否则意味着推定投资者对普通主体随意作出的不实言论也能产生合理信赖,这有碍于证券信息规制的正面建设。对证券虚假信息的治理,不应依靠公法责任的强化,而应依靠社会化的综合治理,包括加强投资者教育,凸显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威性等。  相似文献   

7.
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有力手段,是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各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及时真实披露信息的义务,参与证券业务的律师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专业性文书,自然也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服务机构存在着极其严重的混乱现象,少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公然违法迁就证券发行人的非法要求,参与证券发行交易等的虚假陈述,甚至出谋划策。这种令人担忧的情况,若不能够及时解决,将制约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给经济建设带来…  相似文献   

8.
域外证券发行权属性之争以及法定披露与自愿披露之争为我国证券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证券发行权和上市权的商事权利属性,决定了证券发行上市应放权于市场,由市场来对发行人作价值判断;法定披露理论的支持,决定了我国的证券发行监管必须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机制。通过中外证券发行的社会宏观与微观基础的实证考察,比较我国与域外证券发行制度的市场生态、信息披露、司法与执法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寻求证券发行注册制路径。当下,我国证券限量发行的审核制是造成证券市场供需失衡、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我国证券发行的注册制改革应依循渐进式变革的路径。  相似文献   

9.
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信托,它是信托品种的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重点是权利义务设计。在进行权利义务设计前,须正确认识三个基本问题:信托契约、基金财产权、主体关系。在此基础上,以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为核心展开,特别强调了经理人将基金资产交由保管人保管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监督保管人的义务,保管行使与基金资产有关的权利及受益人的受益权。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设计,考虑到对证券投资基金我国应走先规范再发展的道路,并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与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的衔接,提出了单独制定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规范的主张。  相似文献   

10.
根据证券投资信托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以及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与投资人、受益人利益的客观需要 ,应当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要对基金投资人、受益人忠实 ,并负责把基金资产的投资风险减小到最低限度 ,保证受益人获得稳定的收益等方面设定其具体的法定义务。祖国大陆对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的规定尚有不够科学和完备之处 ,应主要在限制基金管理人及其内部相关人员与基金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禁止用基金资产投资买卖与基金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禁止用基金资产投资买卖未上市证券等方面增设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同时 ,将有关制约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资产投资和管理活动的准则仅作为契约约定义务的提示性条款予以规定的状况 ,也应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1.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充分的信息披露作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和其他依据法律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公开信息 ,以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本文试从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分析、价值取向、我国立法的现状及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分析及立法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健男 《河北法学》2004,22(12):27-31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近年来,在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就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法律环境而言,在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SPV的设立和定位、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以及信用增强等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中,还存在诸多的法律障碍或者法律的空白。为消除资产证券化的市场需求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紧张,必须尽快构建起一个既体现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规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13.
王亦平 《法学论坛》2008,23(3):140-144
美国"次债"危机缘于其个人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个链条存在的一系列风险控制漏洞.在我国金融业已经开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及推广工作的现实情况下,分析总结美国此次"次债"危机的经验教训,对于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提高资产证券化实际运作中的风险控制能力,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美国"次债"危机原因的分析,从"规范银行放贷程序"、"强化发行机构和受托机构信息披露不实的责任"、"改善信用评级机制"、"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一、资产证券化(ABS)的法律特征及其运作机制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和其预期现金流为支撑,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将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割与重组的过程。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组建SPV阶段。SPV是指能获得国际上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授予较高资信等级(AAA或AA级)的投资银行或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组建SPV是ABS成功运作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二是SPV与项目结合阶段。只要投资项目所依附的资产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带来现金收入,便可以进行ABS融资。一般而言,能够带来现金流量的收入形式…  相似文献   

15.
美国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窦竹君 《河北法学》2003,21(1):115-120
通过对美国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进行梳理和比较 ,发现作为金融创新工具的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高度市场化的产物。其法律规制涉及物权、证券、公司或合伙、破产、信托、合同等许多方面 ,是众多具体法律制度的有机组合。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立 ,实际是对涉及证券化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阐释和应用 ,完善与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的具体法律制度是构建证券化法律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一、研究意义 证券市场是最讲究秩序和规范的市场,对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内容,它贯穿于证券发行、流通的全过程。在证券市场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一般包括以下四类:(1)发行人、发起人;(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3)证券承销商及其董事、监事和经理;(4)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相似文献   

17.
资产证券化是作为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的一种新兴的融资技术,目前在国外许多领域已经得到广泛成熟的应用,而我国尚处于相关理论探讨和试点阶段。市政交通路桥收费权资产证券化是将交通路桥收费权所产生的可预见的、稳定的收益现金流,通过证券化运作转化为在资本市场可发行债券的一种融资创新。本文试图对市政交通路桥收费权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理论和应用进行探讨,井提出应封市政交通路桥收费权资产证券化之风险的防范策略。  相似文献   

18.
董京波 《知识产权》2009,19(2):75-80
版权证券化是版权生产募集资金的新形式.版权证券化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之处在于其以独立的版权资产信用而非企业信用作为发行证券的基础,为了使版权资产与发起人自身的风险隔离,发起人需将版权及其相关权利转让给特定目的机构.因此研究版权证券化中的版权及相关权利转让法律问题对版权证券化的成败至关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并非为版权证券化而设,相关制度还需完善.  相似文献   

19.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美国的地方化知识,这种地方化知识在引入我国时,需要注意我国相关法律环境与美国法律环境的不同,不能一味照搬,要注意我国法律机制的不同,同时借鉴其他各国的证券化经验,做适当的调整。本文仅就特殊目的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发行的证券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20.
DAMAGESOFNEGOTAsLESECURITIES一、证券损害赔偿的分类证券法律责任是证券法主体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国家、法人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①根据证券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及其对证券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危害程度不同将证券祛律责任分为证券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证券民事责任是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服务机构和证券投资人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所引起的民事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证券违法行为所侵害的证券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可把证券民事责任分为两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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