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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马某因其妹妹前不久被刘某打伤,便纠集李某、徐某等来到刘某家寻求报复,以致引起双方斗殴。打斗中,刘某用刀将马某、李某二人扎伤,马某、李某二人被扎后跑出刘某院子。徐某见状也急忙逃跑,刘某紧追不舍。慌乱中徐某被院内的杂物绊倒,刘某趁势用刀扎向徐案例:某。经法医鉴定,马某、李某、徐某三人伤情均为重伤。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刘某扎伤马某、李某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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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李某和马某在浙江省乐清市打工。2007年1月23日晚,3人密谋盗窃抢劫,覃某提到虹桥钱家垟村的彭某收购了500多公斤废铜料,李某又找来商某和李甲,决定导演一出“抓贼”戏——由覃某扮成“小偷”,李某、马某、商某和李甲一起扮成“警察”。5人租来一辆七座面包车,直奔彭某的住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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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哲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4):16-21
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他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受传统国家本位思想以及法条自身规定过于简洁等影响,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出现异化,背离其保障公民自救权利的初衷。其中,对正当防卫的前提性条件——不法侵害的误读是目前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中,过分限缩不法侵害的范围、模糊被害人过错与不法侵害的界限等原因造成大量不法侵害难以被认定,从而导致防卫人行为的防卫性质被否定。只有明确界定不法侵害,才能更好地保障正当防卫制度在实践中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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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发现自己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害,采取追击、抓衣袖的行为制止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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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实施的,符合社会正义,因而它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通常被称之为正当防卫权。在现代法治社会,刑罚权由国家行使,原则上是不允许个人以实力来处置违法犯罪者的。但是,为何允许在紧急情况下由个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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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1):21-27
由于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没有普遍接受"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概念,否定对危险源本身的反击成立正当防卫就意味着构成犯罪。因此,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划定具有重要意义。现有理论中,对于"不法侵害"的界定借助刑法以外的不法概念,缺少与犯罪构成的对接。完整的"不法侵害"等同于犯罪的概念,但是,考虑到对无责任能力者也应当肯定防卫权,可以将责任能力等责任阻却事由从"不法侵害"的限制调价中消除。为了达到体系的协调,不具有罪过的侵害也应当纳入"不法侵害"的范畴,从而肯定"对物防卫"理论。再进一步,不符合构成要件与符合违法阻却事由的事件也可能成立防卫的对象。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应当采用类型化的思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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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凤鸣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2):138-144
在对正当防卫进行具体分析时,其中的不法侵害之紧迫性的判断标准一直是非常难以认定的问题。而不法侵害之紧迫性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会直接影响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具体认定。尽管不法侵害之紧迫性并不是正当防卫认定过程中的唯一考虑因素,但为了有效地解决正当防卫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就需要对诸如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判断标准等问题予以一个刑法教义学意义上的类型化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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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假想防卫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指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以防止或者减少合法权益遭受实际侵害及其损失的行为。防卫不适时:指对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防卫”的情况。假想防卫:是指把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并进而实行“防卫”而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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