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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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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力型司法执行面临着现实困境,表现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强制执行内容泛化,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得到社会认同,兼容型司法执行应时而生。兼容型司法执行的理论依据在于诉讼契约、保障人权、降低成本、心理认同。文章从实证的视角,比较分析了两种不同执行模式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和执行法官的切身感受,提出了构建中国兼容型司法模式的进路,即调动本土资源,构建兼容型执行体系,发挥自动执行的基础性作用。同时"硬化"强制执行技术,促进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发现。改进执行结案方式,鼓励执行和解,强化对执行标的额到位率的考核要求。  相似文献   

2.
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控制狭义上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控制。我国对行政强制执行性质的认识尽管存在着执行主体是一元还是多元的争论,但一般认同其执行的原始根据是设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既然行政强制执行是执行行政行为的行为,那么在执行机制方面当然涉及到司法对行政的控制。本文试以我国法院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制度为研究基础,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控制问题作一初步探讨。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控制模式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各国历史和法治背景的差异,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世界上…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混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不易操作、不利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受到很大影响。美国的做法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保持法院司法审查的灵魂,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化.同时确立行政执行之诉.强化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行为执行之诉的适用范围.应当以执行标的为基本划分标准,辅之以其他标准;在程序构造上,应当在当事人、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以及裁判和救济等方面设计与非诉行政执行不同的程序和制度.突出其和行政诉讼普通类型的区别和它的“执行”特征。  相似文献   

4.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但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践来看,现行体制还存在大量问题,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以及影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因素等问题的分析,提出改进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建议:保留司法执行的灵魂———法院审查,执行职能回归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5.
戚枝淬 《行政与法》2006,(4):103-105
民事强制执行权是指民事执行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的,迫使债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以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权力。民事强制执行权包括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这两种权力反映出民事强制执行权兼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审执合一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对民事强制执行权应进行分权运作。  相似文献   

6.
从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关系模式看,审判权与执行权并存的模式应该是我国未来立法的选择路径,即应当将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我国的强制执行法。从价值层面考察,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有利于执行程序原理的彻底贯穿,有利于扩充执行程序的容量和篇幅,符合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制定强制执行法需要构建四大制度,即执行组织制度、执行联动机制、执行监督制度和执行惩戒制度。强制执行法是一部综合法,其表现为: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横跨,实体与程序并存,行政与司法兼具,执行名义多元。  相似文献   

7.
李烨 《法制与社会》2014,(2):151-152
为解决判决难以执行的现实问题,我国最高院于2004年提出构建强制执行威慑机制,以解决影响司法权威的"执行难"这一顽症。这虽然是"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以及"强制执行"均难以有效保证债权人权利的无奈之举,但根据事实表明,完备的强制执行威慑机制,对保护债权人权利,有效打击"老赖"起到了较为明显的作用。本文将在前人及广大同仁研究的基础上,对执行威慑机制进行简要探讨,提出构建有效的威慑机制的方法措施,以期促进法律的完善,保障法律的权威,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营造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8.
近代以来的法治社会,禁止通过自力救济的手段实现私法上的权利,强制执行是债权得以实现的最后的公力手段。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要求的现实化,其与强制执行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强制执行是法的实现的司法保障,法的实现则是强制执行追求的价值目标和最终结果。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法不能如其创制者预期的那样在现实社会运转中得以实现,造成了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而成为一种无任何实际意义的期待可能性。当期待变为无奈、可能变为不能的现实日积月累,司法的救济尽显不力的弱性时,公众对强制执行制度信任度的降低和国家司法权威遭受质疑则成为自然。  相似文献   

9.
以法院为主导的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模式,因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较短,制度在设立之初缺乏严密的论证和科学的设计,导致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程序设置过于简单、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等诸多不足。笔者认为,对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在保持法院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确立行政执行之诉,对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及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多年来一直围绕着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享残部门。民营引发“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民事执行立法的严重滞后不能不说是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强制执行法的制定,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因为基本原则既是构建强制执行法的基础和指导方针,又是决定强制执行法框架的先决条件。笔者认为,强制执行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包括五个:即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相似文献   

11.
冯俊海 《山东审判》2004,20(1):53-56
一、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类似于英美司法主导 型模式,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教授将其概括为: 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 例外。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 66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 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 政机关强制执行需"依法"进行意味着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必须有法律的特别授权或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授权 或规定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我国的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属于以法院为主导的模式。从散见 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可以看 出,我国现行以法院为主导的行政强制执行主要由三 个部分构成:  相似文献   

12.
一、强制执行公证适用范围限定缘由一般观点认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起源于古代意大利.发展于欧州诸国。当时学者认为,罗马法上的法庭自认可以作为债权人取得执行权的依据.推而广之.凡债务经债务人在法庭或公证人面前承认的,均可以不经裁判程序,而直接执行①。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发展到今天.学者们大多认同该制度是基于效率考量.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公证人的审查,而赋予公证文书可直接被执行之特殊效力②。  相似文献   

13.
本文对强制执行公证书产生之源渊、现状及其公证机关制作强制执行公证书的依据 ,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执行公证书的执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以期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制度及其适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权的配置,不仅关系执行效率问题,而且对当事人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执行模式、由法院实施执行模式等三种理论模式各具优劣,并常常以混合的面目出现。从世界范围看,不论哪种混合形态,司法机关的主要角色都常常限于做出裁判,同时对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的协助和监督,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混合模式问题的基础上,就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权配置改革,提出分三个阶段发展的建议。第一阶段的改革,是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权配备现状为基础,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权予以适当调整,但其主要缺点是难以避免不同机关之间的推诿与扯皮;第二阶段的改革,重点在于通过集约化执行,提高执行的效率,其主要缺点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第三阶段的改革,是设立专门的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机构,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监督。  相似文献   

15.
本文首先对现行司法实践中的罚金刑执行的现状和特点以及具体采取的执行措施进行归纳和概括.从而引出一个共同的现象即:现行的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主要依靠罪犯的诚信主动缴纳.或者采取措施促使罪犯主动缴纳。其着眼点都在于罪犯的主动缴纳.而不考虑罪犯不主动缴纳时的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这一现象蕴含着在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中能动司法理念的缺失。基于此.执行人员在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没有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进而分析能动司法理念在罚金刑执行中缺失的原因.并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最后再着力研究能动司法理念在罚金刑执行中运用的理论依据和具体策略。  相似文献   

16.
以我国行政法规范和行政诉讼法为依据 ,可归结出现行行政法上的八种强制执行行为。这些执行行为所构成的执行制度显有繁杂、零乱、遗漏、矛盾之缺陷 ,而且出现了主体、行为、程序之间的不协调性 ,存有行政强制执行由司法机关实施 ,司法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实施之“错位”现象。行政强制执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应当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实施 ;司法强制执行是对司法裁判的执行 ,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实施。根据这一理想规则 ,应对各种执行行为进行改造和重新定位 ,并把其纳入行政程序法或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不同范围 ,从而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确定适用范围上的调整方案  相似文献   

17.
卢艳贝 《法制与社会》2011,(31):174-175,177
生效法律文书能否避免成为“一纸空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强制执行力度。而能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则需通过法院对债叔人执行申请的审查。近年来随着“执行难”成为广泛的社会现象,学者和公众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予以较多关注,但对于债权天权益实现程序的启动——执行申请的审查则缺乏重视。本文拟对执行申请的内涵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务经验,重点阐述符合执行申请的几个要件,为债权人及时、合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一点借鉴。  相似文献   

18.
杨盼盼 《法制与社会》2010,(28):166-168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为“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即大部分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人民法院来实施,这在法律实践中造成了很多问题,如行政强制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等等。由此非常有必要对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进行改革,而从世界的发展趋势来说,不用说以行政机关自力行使行政强制执行为传统的德国和日本,即使在英美等少数实行司法执行模式的国家,法院也并不具体负责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而是专司裁判,具体实施依然交由行政机关去完成。在最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部分条款中也体现着同样的趋势。本文认为未来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将会朝以下趋势发展:大体延续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具体实施权逐步交由行政机关实施。  相似文献   

19.
闫梅 《中国司法》2001,(8):45-47
传统的强制执行公证并没有在市场经济的社会条件下受到社会的普遍了解和重视,为其设立的以公证为首的司法资源似乎也在很大程度上被闲置。究其原因,恐怕很难归结到某一两个因素。全社会公民的法制意识固然亟待普及和提高,回首我们公证工作的实践,也应该对自觉不自觉地限制了强制执行这一理论上适用范围宽泛的制度模式承担责任。 2000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文),将公证机构拥有的权力或业务范围又拓宽了一大步…  相似文献   

20.
庄庆龙 《法制与社会》2013,(36):123-124,132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模式下,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统归法院麾下。由于两种权力性质与适用方式的不同,现实中往往是做出裁判易,转化为执行成果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从立法与司法体制层面而言,我国长期对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没有做出明确界定,执行权的配置与执行机构的设置不科学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执行,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改革执行程序与机构十分的必要。本文将从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及法院实例等方面探析由专门的独立于法院的执行机关行使执行权这一执行体制改革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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