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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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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认定是一个动态的价值判断过程,司法三段论是这一判断过程的逻辑体现,在寻找大前提、确定小前提以及大小前提涵摄判断的过程中,犯罪构成理论并不能发挥实际的作用,因为犯罪的认定与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采取何种犯罪论体系也不会影响犯罪认定的结果。犯罪构成理论只是针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进行理论解读和体系建构的结果,作为解释结论它被解释对象和解释主体的前见所决定,在解释对象即刑法规定不变的前提下,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只是不同解释主体从不同逻辑前提出发所作的不同解释选择。  相似文献   

2.
在刑事诉讼的角度下重新回顾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和功能,通过对我国和德日刑法学犯罪构成的本质分析,发现两者不同本质中存在共同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构成理论中意义重大,不仅是作为静态的思维范式的指导,而且是需要在动态的刑事诉讼中加以体现。完善犯罪构成理论具体构成要件的认定需从刑事诉讼角度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3.
犯罪构成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构成主要是司法刑法学的理论范畴,是定罪过程的理论架构,而定罪过程是控辩审互动的过程,因而犯罪构成应是控辩审互动的实体平台;应当从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过程两个方面理解犯罪构成的程序意义;重构犯罪构成模式应遵循三个原则:犯罪构成应被建构为控辩双方攻防互动与转换的实体平台,犯罪构成应尽量满足刑事诉讼的效率诉求,无法被证明而只能被说明的实质性因素不应纳入犯罪构成模式。  相似文献   

4.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诉讼各环节起着不同的作用,存在缺陷的犯罪构成理论制约着刑事诉讼的各环节。从犯罪构成理论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制约看,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最大不足是缺少消极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应包括犯罪客观、犯罪主体、犯罪主观和犯罪阻却四个要件,不包含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明确的位阶关系,能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完善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入罪”与“出罪”并重,积极构成要件与消极构成要件兼备。  相似文献   

5.
应用新方法 进行新尝试——评“犯罪构成系统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石,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沿袭前苏联的体系多年,一些学者感到有改变的必要。中国政法大学何秉松教授在他主编的《刑法教科书》中提出了“犯罪构成系统论”,以新的方法,对更新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作出了一定努力。 传统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封闭的、平面的、静止的,是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系统论认为犯罪构成不是平面上的几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动态的立体结构,内部各子系  相似文献   

6.
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构成这一概念是个理论概念。刑法理论运用这一概念,依照刑法的规定,概括和说明犯罪是怎样构成的,必须具备的要件和各种要件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了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7.
魏宏斌 《河北法学》2011,29(12):138-143
一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与该国刑法规范的犯罪成立要件形成动态的符合关系。无论维持、改良还是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规范的犯罪成立要件都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视域。比较我国与德国、瑞典、芬兰刑法规范犯罪成立要件,具体免责事由的缺失是我国刑法规范的犯罪成立要件最大的不足。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从发展我国刑法免责理论、完善刑法免责立法开始。  相似文献   

8.
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在方法论上有三个基本理论缺陷,即行为观、构成观和静止观。行为观不能反映犯罪本质,不适合作为犯罪构成的理论基础;构成观使犯罪构成成为一个封闭体系,不能充分反映犯罪的全部内容;静止观使犯罪构成不能把犯罪的内部千盾及其发展运动过程表现出来。三大缺陷造成犯罪构成只是定罪的工具,因而其在刑法体系中的作用有限,影响了刑法理论发展。上述缺陷最根本的原因是行为观造成的,只有超越行为观才能为犯罪构成研究走出一条新路。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分别规定了妨碍刑事诉讼证据的几种情况。其中,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是伪证罪,第三百零六条增加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无论这几种犯罪以何种表现形式出现,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这几种妨害刑事诉讼证据的犯罪都有鲜明的主观特征。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过程中,无论是证  相似文献   

10.
比较、反思与重塑:犯罪构成理论再探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犯罪构成理论是近代以来刑法学犯罪论部分研究的基准与核心,被视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具体的再现。本文从犯罪构成理论的嬗变入手,从构成要件和要素、对刑罚权的制约和与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问题三个方面对三大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进行比较和考察,反思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存在的问题,并从犯罪构成与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出发,探讨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11.
刑法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但是,在缺乏程序法与证据法配套措施的情况下,该罪在司法适用中有被异化的风险。刑法理论应结合刑事诉讼和刑事证据理论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刑事证据法应明确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证明规格,以准确地界分受贿罪的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相似文献   

12.
当前,我国刑法学界正在就犯罪构成理论改革的问题进行着激烈的争论。然而,一些刑法学者内心深处的政治情感影响着其理论立场。德国犯罪三阶层论的产生和发展弥漫着令人心痛的政治悲情,其他犯罪构成理论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同样充满着政治悲歌。在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共同刑法理念下,犯罪构成理论是中性的理论分析工具。因此,在犯罪构成理论争论中应淡化其政治出身,主要应从逻辑性和实用性等技术层面上讨论各种犯罪构成的优劣,并创建、移植或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13.
《现代法学》2017,(5):120-131
"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是要求刑事诉讼各阶段都要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以证据为核心。刑事诉讼是建立在既有犯罪事实基础之上开展的与刑法契合性的查证判断过程,侦查取证的本质是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发现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可证明性是侦查取证的逻辑起点。在侦查程序中,实施案件事实递进判断是犯罪构成的主要功能,侦查不同阶段犯罪构成要件查证重点和运用次序存在差异;围绕行为主观要件查证这一核心夯实行为客观方面证据材料才能为审判阶段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裁量奠定良性基础。  相似文献   

14.
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兴良 《法学》2005,(4):3-7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对犯罪构成的要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夏勇 《法学》2005,(4):8-12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16.
犯罪构成中的要件要素及犯罪形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肖中华 《法学》2005,(4):12-15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17.
以人权保障为视角看犯罪构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远  葛进 《法学》2005,(4):16-17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18.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诉讼各环节起着不同的作用,存在缺陷的犯罪构成理论制约着刑事诉讼的各环节.从犯罪构成理论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制约看,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最大不足是缺少消极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应包括犯罪客观、犯罪主体、犯罪主观和犯罪阻却四个要件,不包含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明确的位阶关系,能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完善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入罪"与"出罪"并重,积极构成要件与消极构成要件兼备.  相似文献   

19.
杜涛 《法制与社会》2013,(11):277-278,280
犯罪论体系作为刑法中的一个理论体系,是刑法学理论的基石,是衡量一个具体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标准。在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司法界都出于通说地位,然而,在刑法学变得越来越精妙的今天,特别是随着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把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的情形下,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体系开始陷入困境:在理论上存在很多难以自圆其说的缺陷,在司法实务上又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错案,无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我国现在所面临的窘境,本文借鉴德日刑法理论,并兼顾我国传统的四要件说,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修正,勾勒出了完善后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犯罪论体系"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论体系"的内涵不尽相同。国外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相结合、动态的层次性、抗辩机制等特点。在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时,应在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基础上,借鉴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所具有的动态层次性的合理之处,并把消极要件纳入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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