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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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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民事行为能力立法制度比较。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权利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等密切围绕主体展开有所不同。其与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有着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理论重心与价值判断往往非在主体自身而在法律行为效力是也。所以,考察各国民法的行为能力制度,主要是关注行为能力的样态划分及与各样态相关联的法律行为效力的价值判断。观各国民法可见,德国民法为典型的三级制,即将自然人划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我国台湾民法、《民法通则》亦是如此;日本民法、法国民法为两级制,仅…  相似文献   

2.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行为能力为自然人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是实现权利能力的基本条件.具备权利能力是具备行为能力的前提,但必须将行为能力与实施某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资格相区别.法律将意思能力以行为能力制度全面定型化,更有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故在我国,对意思能力应采一般、抽象之理解,即有意思能力,始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即无行为能力.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资格,多数情形,二者相互并合,但在特别情形,二者相互独立.  相似文献   

3.
我国行为能力制度与成年法定监护存在价值评价上的牵连性。成年法定监护其制度价值以"意思能力判断规则的正当性——意思自治剥夺的必要性——法定监护的妥当性"之次序实现。鉴于监护开始后欠缺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自治领域内的自主性特点,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内核的行为能力制度,须在满足个人利益保护及法定监护正当性证成的价值性功能之外,肩负起维护交易安全之稳定性功能。但在审判实践中,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特点的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并不能满足上述价值性功能要求,理论上亦难以兼顾交易安全的维护,更可能带来潜在的道德风险。故应对《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第22条经解释论构造行为能力层面的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并以功能判断方法作为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同时,将"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限缩解释为"行为人在暂时的神志不清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并与《民法总则》第144条配合形成法律行为效力层面的意思能力评价规则。  相似文献   

4.
当交易行为所表彰的行为能力状态与行为能力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便存在相互冲突的竞存关系.本文以民法权利外观理论为基点,论证了行为能力制度采行静态安全优位保护立场的正当性,阐述了行为能力制度中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兼容并济的利益衡平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5.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立法上一般被区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这种区分的意义并不彰显,故应作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整体对待。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考虑其日常生活之必需,不应过分以法定代理人制度、诸如“纯获法律上利益”之模糊定义等加以苛刻限制。在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实施的民事行为中,法律关系当事人是其本人而不是其法定代理人。  相似文献   

6.
因刑事责任能力免罪,使得司法实务中出现了罪刑失衡现象,由此引发了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在犯罪构成中重新定位的争议及探讨。鉴于现行法律体系下,刑事责任能力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可能导致罪刑不均衡、对侵害法益的行为无力给予否定评价、不利于保护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等原因,应当剔除出犯罪构成,不作为定罪依据,仅作为量刑依据,以体现刑法的公正性与科学性,符合防卫社会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传统大陆法系的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制度,主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并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了宣告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自我决定和正常化理念的深入人心,发达国家都改变了自己的成年人行为能力理论,逐渐回归意思主义。文章主要以英国的意思能力法为参考对象,对比我国的制度不足,从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论述我国成年人民事行为理论的改革。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强制医疗程序,实现了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司法化。然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各主体的范围缺乏明确规定,还需要不断吸取经验,对程序不断进行完善。因此,有必要通过法教义学的进路,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重新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明确不具有行为能力或无受刑能力的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强制医疗程序可适用于不具有受审能力或欠缺受刑能力者。此程序的启动主体也应合理拓展,并且通过司法机关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保障律师、被害人的参与权。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平衡和化解社会防卫和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9.
规范刑法的干预边界有进一步强化刑法对社会治理的作用,然而当刑法干预的边界超过一定的范围则有可能变成恶法。因此,确定刑法的干预边界时要充分运用法益保护原则或伤害原则,在此基础上尊重自我决定权,衡量刑法的现实操作及刑罚的不替代性。而对于刑、民的边界问题,主要衡量行为的危害程度。至于行政法中与刑法竞合的部分,除了考虑行为的危害大小,更要考验法律适用者的能力。  相似文献   

10.
改革前的美国成年人监护法,侧重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利益.设置监护后,行为能力被全面剥夺或受限成为当然结果.自六十年代起,美国的学者们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改革后的成年人监护法即是这种一流智慧的积淀.在认定欠缺能力需要设置监护后对欠缺能力者的行为能力范围进行预先宣告,力图做到宣告的行为能力与被宣告者实际的行为能力相一致.从"全面监护"到"有限监护"可以用来描述美国改革所取得之成果.从"抽象的人"到"具体的人",作为近代民法过渡到现代民法之本质表现,也可以用来描述美国改革所取得之成果.美国改革的上述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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