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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体现诉讼民主而倍受西方青睐,两大法系中德国和美国均重视诉讼和解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作用。西方诉讼和解与我国的法院调解存在重大差异。在我国健全诉讼和解制度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应从提高和解制度的地位与调解制度并立、庭内和解与庭外和解并举以及增设和解书等方面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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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和解系检察院针对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诉的民事案件组织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就法院确定判决所处理或者尚未处理的民事纠纷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永久性或者临时性终结检察抗诉程序,但不影响检察院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检察监督的任意性纠纷解决方式。基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考量,赋予检察院以任意性纠纷解决功能具有正当性基础。然而,任意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属性决定了检察和解具有严格的限度性,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尊重确定判决效力、当即履行或者督促履行以及有限排他性等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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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解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这一试点的重要内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加以解决。在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和解时,需要解决和解形式、和解程序及和解协议的监督执行等问题。在今后的实践中,应积极利用和解制度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纠纷并重视和解在环境政策制定上的作用,同时应完善和解程序,利用公开和解协议、公众参与和司法审查等方式加强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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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院调解与香港诉讼和解之比较——关于完善合意解决纠纷诉讼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大陆的法院调解与香港的诉讼和解有许多共同之处:都是作为以合意解决纠纷的诉讼机制而存在的;主审法官在和解或调解中均兼有主持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身份;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经法院认可并经法定程序即可结束诉讼。然而二者的运作结果却有着明显的差别。笔者以为,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并不在于法官是否依职权主持了整个和解过程或提出了和解方案,而是表现为在合意的彻底程度方面有明显不同,这与诉讼结构、诉讼观念、诉讼原则以及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等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大陆应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协调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根据合意解决纠纷机制的特点及规律确立正确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并贯彻处分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充分体现和保障当事人合意为核心的纠纷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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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解问题探讨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行政诉讼和解是原被告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庭审阶段就诉讼标的互谅互让达成合致以解决纠纷的诉讼制度。行政权在特定情形下的可处分性、解决纠纷的诉讼目的及行政法关系的发展趋势等为行政诉讼和解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解包括需自愿发起、适用范围有限、依照法定程序达成协议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等法律要件。在行政诉讼中确立和解制度需要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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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和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备的诸多优势,但也有民事检察和解是否存在法律正当性、是否会弱化抗诉、和解协议是否会引发新的纠纷等质疑。民事检察和解体现了公力救济架构下当事人处分权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在司法实践中大力推广。推行民事检察和解办案模式需要注意与法院执行的衔接、不能因民事检察和解而忽视审判监督、制定完善办案规则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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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以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诉讼上和解已成为各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诉讼的对抗中,法官逐渐摆脱了消极的角色,在当事人的和解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抗的诉讼程序与和解制度看似相互排除,而两者的交融却产生了良好的解纷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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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冲突解决方式,具有提高诉讼效率,预防犯罪,保护被害人利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等积极意义。本文指出应当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并融入诉讼制度之中,以更有效地解决刑事犯罪带来的各种纠纷和矛盾,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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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处分;当事人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理解为履行义务、处分权利的表现形式;执行前和解协议本质上是以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为基础和前提,双方履行该义务达成的民事协议,应当具有可争议性和可诉性;对执行前和解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应当以生效裁判作为事实基础,不构成重复诉讼,也不违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执行前和解协议仅仅具有实体法效果,而执行程序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则同时具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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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传统诉讼体制之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是在对传统诉讼机制的反思中成长起来的一种解纷机制。文章试图在“决定型纠纷解决”与“合意型纠纷解决”的分析框架内,展示两者截然不同的特性,由此,将和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加以考虑。在这样的知识背景下,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便自然浮现:如何摆正刑事和解与既存诉讼体制之间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呈现为三种可能:“替代模式”、“平行模式”与“整合模式”。文章在对和解与诉讼的功能予以基本定位的前提下,指出了整合思路的相对合理性,并清醒地揭示出在这一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排异”效应与“统合”风险。最后,文章进一步指出,在整合的前提下,诉讼机制在当下仍构成犯罪应对的基本力量,刑事和解则成为必要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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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其程序既包括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的准备与进行,又有和解的确认与监督。和解协议的效力的认定,即经确认后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与此同时,司法机关有对其履行进行监督的义务,且在履行完毕后,应给予当事人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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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由于行政调解主体的趋向性以及其裁决缺乏最终强制性,法院诉讼程序上的复杂性,医患和解是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和解过程中签订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尤其在医患和解中,许多医师为了减少影响,逃避其行政处罚,私自与患者订立和解协议,其订立协议的效力日趋得到大家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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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和转型使得案件激增,单纯依靠法院的审判已经不能满足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与此同时,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以其相对于审判方便灵活经济快捷的优势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并在世界各国如火如荼的进行,而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和解的性质和效力,和解的方式,以及和解中法官的地位方面都存在制度缺陷。笔者针对这一立法缺陷,结合国外的经验,提出几点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措施和立法意见,希冀能对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之完善起到些许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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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最新兴起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重视被害人利益保护,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被告人的"再社会化"等优势,所以越来越受到学界和司法实践的重视。然而在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过程中,少有学者们把检察权从司法权中剥离出来单独研究。本文通过对检察权与刑事和解关系的剖析,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刑事和解中的检察权进行定位,阐释了检察权在刑事和解中的运行机理,并希望以此加深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解,为推进我国刑事司法理论的前进贡献一份力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