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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数字化在大大拓展图书馆复制、传承与传播人类精神文明成果的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版权法运作所依赖的"以人就书"的作品信息传播模式,从而引起来自版权法调整方法的调整,以在图书馆的公益性,与版权保护之间求得新的平衡。图书馆合理使用对其已不适用,法定许可使用也存在诸多限制,第三方在图书馆数据平台上的侵权行为也可能牵涉到图书馆的相关责任。为兼顾版权方、作品使用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方之三者利益,公共数字图书馆应当对作品作出适当审查与分类,拓展授权渠道合法获得相应版权和邻接权,避免因遗漏或不当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运而生,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顺理成章地扩张,使得公有领域不断被侵蚀。而法定许可制度恰好以其独特的方式在权利人与公众间建立一个缓冲地带,解决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海量授权以及作品传播效率低的问题,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在著作权法修改之际,检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现状,通过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之独立价值,借鉴外来的相关制度设计,以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实现法定许可的价值与著作权法的目的——利益平衡,激励创作,丰富文化。  相似文献   

3.
在网络文学产业链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网络小说作者与相应的网络平台签订了版权授权合同,形成了网络小说版权的独家交易模式。但是,网络小说作者与网络小说平台之间形成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具体分析,独家交易中包含着"独家发表""独家许可""独家代理"等具体的类型,类比音乐版权市场,如何防范网络小说独家版权交易的风险,从竞争法的角度进行分析,要分别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角度进行规制。只有这样,独家版权交易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作者和平台的双赢,同时能够促进网络小说文学的繁荣和发展。  相似文献   

4.
机构网站在网络新闻转载的过程中有可能成为侵犯版权的主体。《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并不能成为认定机构网站侵权的主要依据,而应当依据版权法及其法定许可制度。机构网站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只需考虑有侵害行为发生这一要件即可。  相似文献   

5.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繁荣经济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在盗版电子商务产品风靡的网络环境中,电子商务版权保护面临着新的问题和严峻的挑战。电子商务版权客体是网络作品,因此其特殊性不言而喻;再加上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和网络的虚拟性,电子商务版权人的诸如复制权、汇编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成了侵权人获得经济利益的交换筹码,所以电子商务版权保护必须以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双管齐下,且需更加重视预防版权侵权的事前预防措施的实施——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需要设立监督维权组织以保证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安全;而事后补救措施除了传统的司法救济外,也可以采用具有灵活性、经济性及效率性等优点的在线诉外救济机制(ADR在线机制)给予救济,如此,方能有效解决关于电子商务版权的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6.
"通知移除"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知移除制度,兼顾了网络服务商和版权人的利益,使双方得以合作共同防止网络侵权。和帮助侵权中的"知道"要件不同,版权人的通知,并不必然导致网络服务商责任的承担。我国关于网络服务商责任的立法相对分散,需要制定统一的法律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我国台湾地区形成了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为根,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细则"为主干,以污染预防制度、污染整治制度、财务制度和污染责任制度为枝干的"树形"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具有体系完整、核心制度完善,采用专门立法、复合立法模式,以事后整治为功能定位,以环境利益为利益导向等特征。我国大陆地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以此为参考和借鉴:立法模式采用专门、单独立法模式;功能定位以事后的整治修复为主,兼顾事前预防;立法导向采用经济利益导向;同步进行内在配套立法、完善外围相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8.
现代版权法上的权利穷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版权法的权利穷竭原则意味着一旦作品的原件或是复制件经权利人同意而进入市场后 ,该作品作为商品的进一步销售 ,著作权人均无权控制。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中国著作权制度虽都已符合了TRIPS规定和国际公约的保护标准 ,但仍然存在因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法律难题。我国应在版权立法中借鉴欧盟和美国等国家的版权立法 ,明确权利穷竭不能适应于国际著作权作品贸易 ;同时也规定网络传输作品不适应于权利穷竭原则。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之前人们在线下才能欣赏的视频、音乐、文学作品等都可以在互联网中传播,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版权纠纷.网络版权纠纷相较传统版权纠纷更具复杂性,而法律具有滞后性,且当事人维权也很困难,因而造成侵权人大行其道的局面.域名纠纷有ODR高效便捷的解决方式,对于网络版权纠纷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运用ODR模式解决网络版权纠纷是有理论和现实可能性的.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之一即为网络著作权纠纷,ODR是可以作为版权纠纷的引流机制,形成多元的网络版权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0.
与国内公共医疗卫生状况不相匹配,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自1984年专利法制定以来一直处于"零实施"的状态,引人深思.需要以利益平衡为切入点,分析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困境,即制度定位不明、可能破坏药品创新激励机制、加剧贸易摩擦等困境.必须以利益平衡为目标,借鉴域外经验,明确制度定位,细化法律规定,简化审批流程;还要完善药品专利创新机制,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开放许可;最后,努力弱化国际贸易摩擦,优先采用谈判方式解决争议;同时,辅之以更注重利益平衡的药品政策.  相似文献   

11.
作为一种新兴媒体,互联网日益成为不容忽视的版权作品的传播方式,因而引起了版权人的极大关注.在"网络时代",如果版权人无法控制网络这种日益主要的传播方式,就等于在版权保护制度上为网络传播开了一道"后门",版权人的利益将从此不断流失.因此,将版权保护延伸到网络空间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相似文献   

12.
减损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是合同法克服违约赔偿效率损失和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他们使双方当事人成本内化和联合预防成本最小化,实现了违约救济的经济目标和合同剩余的最大化。这两个规则的结合实现了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激励,使当事人的事前及事后行为更符合经济效率原则,体现了合同法对当事人行为的正确激励,体现了法律与经济学在根本上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13.
《马拉喀什条约》以保护视障者的利益为宗旨,是国际版权领域首个人权条约。一方面,该条约对受益人、无障碍格式版、被授权实体等概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另一方面,该条约也对版权限制与例外所适用的作品类型和专有权利予以明确的规定;此外,该条约还规定了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分享与进口以及视障者规避技术措施的相关内容。为实现我国《著作权法》与该条约的协调,首先要明确受益人、无障碍格式版和被授权实体的范围;其次要厘清版权限制与例外的适用范围;再次要增加无障碍格式版跨境分享与进口的限制与例外;最后还要放宽视障者规避技术措施的限制与例外。通过完善国内著作权限制规则,以期为我国批准并加入《马拉喀什条约》做好充分的立法准备。  相似文献   

14.
涉及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权属问题,现有的"作品观"只是源自一种片面的利益诉求,无法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人工智能程序的著作权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利益之间不具有从属性。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内在生成机理来考察,其并不符合对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独创性"和"创作意图"的内涵,贸然将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纳入著作权制度体系,会破坏其内在统一性与合理性。对于对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保护,应跳出"作品观"的解决思路,在现行民事利益的框架下,基于合同规则对其在市场行为中产生的积极使用收益给予保护,基于责任规则对其利益破坏者主张救济利益而获得事后补偿。  相似文献   

15.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尤其是直接侵权的认定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热点.部分学者推崇"实质呈现标准",认为深层链接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然而深层链接设链者仅提供作品的链接,并未向公众提供作品,这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原意不符,同时该标准所意图保护的利益与著作权法中的专有权权益并不等同,这也与著作权立法模式相悖.  相似文献   

16.
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中,由于公平与效率不具有兼容性,因而它既不能有效地促进效率的提高,又难以推进公平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平等和等价交换,市场在本质上既可以促进效率的提高,也能够维护各主体间的公平。市场公平只是社会公平中的一个方面或一个局部,社会公平涵盖市场公平。  相似文献   

17.
学界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和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存在较大争议,且著作权法该如何规范才能平衡各方利益尚需深入探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因其创造性程度较低无法构成作品,也不是即兴表演的结果。游戏直播画面是游戏玩家利用了游戏厂商开发的具有著作权的游戏素材制作的录像制品。游戏玩家享有录像制品制作者的相关权利,同时,游戏厂商对画面的传播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控制权。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为非公益行为,一般也不为转换性使用,且认定合理使用有违利益平衡,故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现阶段游戏开发商很容易垄断直播市场,现行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难以平衡各方利益。游戏直播欲达到著作权法上利益平衡,需遵循的条件为:游戏厂商无权禁止自由进行游戏直播,但其有权收取费用;收费不易过高;游戏直播利益的分配方式宜采取固定比例的方式。我国著作权法可以通过设定法定许可制度实现游戏直播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8.
个人信息是具有个体识别性的符号总和,是自然人社会关系的折射和缩影,它承载着主体人格独立、尊严和自由等利益,是一种重要的人格要素。然而,随着大数据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部分人格要素逐渐独立于主体而存在,具有了财产属性,个人信息蕴含的商业价值被充分挖掘。通过构建个人信息流动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机制,在对方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有限许可他人合理利用部分个人信息,促使信息主体对人格权益所体现的伦理价值进行控制和支配,可以维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主体因利益减损而成为信息产业利益链条的末端。  相似文献   

19.
基于对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考虑,我国人民法院启动了"在线授权见证"的探索。从现有跨境诉讼当事人授权委托律师方式来看,存在国外"公证+认证"、国内"公证""法官面签""在线授权见证"模式,上述四种模式之间各有其利弊。"在线授权见证"模式的探索,不仅能够满足网络信息时代跨境诉讼当事人诉讼利益的多元社会需求,也能增强法院服务跨境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水平,同时亦是实现跨境诉讼"数字正义"的内在需要。目前,"在线授权见证"以及跨境诉讼当事人网上立案服务平台正处于建设和探索阶段,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少制度创新,但也面临着诸多制度困境和现实问题。通过完善"在线授权见证"模式的正当性分析、相关制度衔接、信息保护、责任承担与具体操作,以期推动跨境在线诉讼的发展,促使中外诉讼当事人享受同等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  相似文献   

20.
互联网时代涉狱舆情处置要区分"两个舆论场",运用"感性政治"和正确对待维稳与开放的关系。在机构设置上,也要改传统三级双重领导模式为二级垂直领导模式,进一步整合力量,提高处置效率。在涉狱舆情处置流程上,则必须构建舆情预警—启动指挥系统—组织信息发布—后续舆情引导—同步反馈调整—事后总结完善的完整链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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