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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洪波 《中国检察官》2005,(1):33-35,45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本文拟对其中若干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有所裨益。一、如何理解“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及其表现形式虚假出资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实行行为选择要件。何谓“虚假出资”?对此的理解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的股份却未缴纳与股份相当的财物。第二种…  相似文献   

2.
由于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股东抽逃出资的违法成本不高,利益相关人又限于举证的难度.抽逃出资频繁发生。虽然我国法律明确了对抽逃出资的禁止性态度,如《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刑法》第159条规定了抽逃出资罪。  相似文献   

3.
虚假出资行为刑事责任论●刘宪权一毋庸置疑,目前,我们在贯彻执行《公司法》时必然会遇到许多问题,其中尤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情况以及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情况最为严重。例如,在我国多次的“公司热”中,就屡屡发...  相似文献   

4.
文摘博览     
违反公司法是犯罪行为 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公布之日施行。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对刑法的重要补充。《决定》告诫人们,违反公司法不仅仅是规范与否的问题,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课以刑罚加以惩治。《决定》对违反公司法的行为新设了如下罪名:1、虚假注册公司罪;2、虚假出资、抽逃出  相似文献   

5.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加的新罪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为满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在1994年公司法出台、现代公司制度建立后,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作出了规定,1997年刑法在对该罪罚金刑修改后,将该规定纳入刑法。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对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相似文献   

6.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况马巨山,亢立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冶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六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  相似文献   

7.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松了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管制,一改过去严管抽逃出资的做法,转而鼓励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一、抽逃出资的界定及其表现形式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抽逃出资"一词最早出现于1993年《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此后,《公司法》历  相似文献   

8.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明确设立了虚报注册资本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其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公司法典。公司法典的颁行,对于培育规范的市场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于公司资本制度在公司法中的重要地位,以维护公司资本制度的刑法保障为题,在刑事法律规范领域,具体研究了严重危害公司资本制度之行为的犯罪与刑事责任,对于如何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作了较为详细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潘庸鲁 《海峡法学》2012,14(2):71-75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间由于在行为的手段和内容上往往存在交叉或重复,因而造成三罪区分的难度.抽逃出资罪与虚假出资罪区分关键在于抽逃行为发生公司成立之后且抽逃出资的前提是行为人曾真实合法的出资;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区分关键则在于前者是整体性实施虚报以欺骗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而后者是个体行为以欺骗公司其他发起人或股东;且两罪之间由于行为要件存在部分交叉关系,因而是一种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11.
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新《公司法》虽然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未明确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主张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就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别、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行为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提出了学术见解。  相似文献   

12.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将自己的出资出让给公司,因而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这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何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都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论1993年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重新修订的《公司法》都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即股东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该如何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就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虚假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相似文献   

13.
程旭丹  赵伟 《人民司法》2021,(8):102-107
【裁判要旨】民商事审判中对股东相应行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需以侵权行为四要件为框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有关抽逃出资的典型列举+兜底规定,采取与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相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路径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14.
廖勇  孙有强 《河北法学》2005,23(12):60-63
与发达国家或地区关于股东等公司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相比,我国《公司法》对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存在很大的缺陷。分析违反出资义务的各种表现,考察、比较我国及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就如何完善《公司法》中有关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5.
企业职工侵占本单位财物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之异同周其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同时还规定,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也适用上述...  相似文献   

16.
关于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值得进一步探讨。《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和第84条、第94条的规定,均涉及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但存在体系上不一致及逻辑上的不严密之处,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殊值质疑。显然,股东出资义务之性质是股东因违反出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公司法人性等方面对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而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抽逃出资违反了股东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信用,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要求抽逃出资股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是客观必然。遗憾的是我国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过于简略,造成法律适用中的混乱。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对抽逃出资民事责任规定进行分析,揭示其不足,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抽逃出资法律责任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0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相似文献   

19.
中国的改革开放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建立几乎是同步的。中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历经变迁,公司资本制度的每一次修改均带来(或应该带来)刑法的相应变动,在刑法与公司法的关系中,刑法的最后性(ultima ratio)和附属性(subsidiarity)表露无遗。本次国务院推动的公司注册制度重大改革再一次对刑法带来严峻挑战,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入罪的时代条件、价值条件和法益保护条件都已发生改变,虚假出资行为已经缺乏入罪的条件,应予以非犯罪化;抽逃出资罪因其保护的是公司运行阶段的资本制度,而公司资本是公司持续健康运营的保障,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减少,因此仍具现实意义,然而刑法相关规定已经与新公司法和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形势不相适应,也到了必须修改的地步。秉持刑法谦抑性的理念,本文建议,废除虚假出资罪,修改抽逃出资罪,完善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0.
中国的改革开放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建立几乎是同步的。中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历经变迁,公司资本制度的每一次修改均带来(或应该带来)刑法的相应变动,在刑法与公司法的关系中,刑法的最后性(ultimaratio)和附属性(subsidiarity)表露无遗。本次国务院推动的公司注册制度重大改革再一次对刑法带来严峻挑战,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入罪的时代条件、价值条件和法益保护条件都已发生改变,虚假出资行为已经缺乏入罪的条件,应予以非犯罪化;抽逃出资罪因其保护的是公司运行阶段的资本制度,而公司资本是公司持续健康运营的保障,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减少,因此仍具现实意义.然而刑法相关规定已经与新公司法和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形势不相适应,也到了必须修改的地步。秉持刑法谦抑性的理念.本文建议.废除虚假出资罪,修改抽逃出资罪,完善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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