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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是确保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共同作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法治实践的必由之路,也是现代法治国家顶层制度设计的规律总结与路径选择。正确理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深刻意蕴,对现阶段存在的认识误区加以澄清,厘清争议,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内在差异不影响两者间协调衔接,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不等于可以突破法律的底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转化不违反"法律至上"原则。要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实现充分的协调和衔接,党内法规的制度构建须遵循法治化规律,切实处理好守成与创新、管制与自由、继承与借鉴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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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路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相互衔接,又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有时甚至会发生冲突。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间的协调要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层面着手,具体路径包括化解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的事前控制、构建党内立法与国家立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党内执法和国家执法的联系与沟通、解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的事后排除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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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6,(6)
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存是转型期中国法治社会的新常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初步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体系,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互动之机制尚付阙如,存在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边界模糊、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不清、规范冲突处理不协调等问题,导致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不畅,调整领域产生断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迫切要求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机制: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权力边界,确立党的立法部门与国家立法部门的联动机制,构建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之机制,完善党内法规内部备案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4.
崔言鹏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9,(1)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式确立党内法规的概念,建立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制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规划,阐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对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行"规范建构"。同时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蕴含着政治性、人民性和理性的"内在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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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世杰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9,(1)
从司法运行的过程来看,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表现为两者在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实现有机对接,主要有四种具体路径:在特定情形下,党内法规基于国家法律的肯定和认可而转化为国家法律;政策性和制定修改程序相对宽松等特点,使得党内法规可以成为国家法律的有力补充;在执政、领导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党内法规可以对国家法律涉及但并未明确的内容予以具体化;党内法规还可以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存在于司法过程、行政过程和责任追究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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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业东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5,(1):82-85
提高管党治党的水平,必须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与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互联互动,要树立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的法治理念,重视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的立法衔接,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适用的边界,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的处理机制,进而实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0.
曾钰诚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9,(2)
党内法规作为党内治理的自治性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与法治国家建设没有关联。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际上就是推动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格局的动态过程。党内法规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党内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构成,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建成意义重大。党内法规能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做出贡献的理论基础在于,承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立足"中国特色"和"中国立场",坚持党的领导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制度化、法理化。党内法规能为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制度依据,在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创造性方案与法理支撑的同时,调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法律所难以深入的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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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9,(4)
党内法规清理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标准化是党内法规清理的现实选择。推进党内法规清理工作的标准化,有利于党内法规清理规则的确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推进以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从标准化理论视角来看,党内法规清理需要回答三个问题,即"由谁清理""清理什么"和"如何清理",主要包括原则、主体、范围、方式、程序、方法等内容的标准化。实现党内法规清理的标准化,需要在运动式清理的基础上从设立党内法规清理的常设机构、创新党内法规清理的运行模式、完善党内法规清理的保障措施等层面,建立完善党内法规清理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13.
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生命力都在于执行。实现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关键在于通过执行将静态的制度体系转化为动态的社会关系,在党规国法衔接基础上发挥两者相互联动、相互保障的功能,从而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形成法治合力,共同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格局。从对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的调查与访谈来看,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执规执法主体职能联动是其前提条件,应明确执规执法主体职能联动的方式、优化职能联动制度;执规执法主体程序联动是其重要环节,应弥合程序缝隙,构建双向介入机制;执规执法主体信息联动是其重要内容,应建立信息互认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执规执法主体责任联动是其重要保障,应建构执规执法主体责任均衡互动与损害救济赔偿互抵机制。通过这四个主要方面的有效联动,从而在实践上推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进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深走实,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相似文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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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共产党员(河北)》2015,(15)
<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全会强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员干部必须正确处理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以遵守党纪的自觉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党纪与国法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党纪不能代 相似文献
17.
马康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20,(1):16-21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既往关于党内法规的学术研究,实质是19世纪分析法学理论的延续。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和完善,党内法规的研究不能以西方法学中心的形式理性作为评价的标准和参照物。从要素视角分析,党内法规的特点在于文本的条款性、位阶性、约束性。虽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存在一定区别,但是基于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体两翼,只有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才能真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18.
张可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20,(2):20-27
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内法规制定试点,意味着党内法规制定权开始下移。虽然《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对试点党内法规的制定权进行了限制,但其具体范畴尚待明晰。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内法规制定权面临着与市级立法权的关系,以及与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划分两方面难题。确立地方专属党内法规制定权或采取辅助原则不符合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特征。市级党内法规与市级立法是横向关系,运用协同治理理论可确保党规与立法在地方层面的衔接协调;市级党内法规与省级党内法规是纵向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市级党内法规的服从性与自主性提出了要求。 相似文献
19.
"学党章党规"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的基础之一。我们党从建党伊始就不断制定、修改、完善党内法规,逐渐形成以党章为首的比较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在当前实践中,党内法规仍存在不协调,不够"硬",与国家法律还需进一步衔接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取得显著成果。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教育引导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做到四个"进一步",有利于推动党的作风不断好转。 相似文献
20.
党的十九大报告分别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全覆盖"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增强依法执政本领"的重要抓手。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征程中,为保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应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控制机制:一是确立党规制定的基本规范,落实"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原则;二是做好前置审核工作,党规在起草完成后、提交审议前,由党内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对于存在瑕疵之处应退回修改后再提交审议;三是做好备案工作,由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制定出台的党规进行事后审查,纠正违法问题;四是做好清理工作,妥善解决此前制定出台的党规与国法不一致甚至相抵触问题。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推进,要求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必须实现自我规制,从依法立规、科学审查、严格备案、定期清理等路径入手,强化与国家法律的良性互动,进而彰显新时代的新气象和新作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