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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司法》1981,(7)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几个法律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提出一些法律问题要求解释。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某些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也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加强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现对法律解释问题决定如下: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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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法律解释法律制定以后,在实施过程中去产生对法律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我国,立法解释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所调具体应用解释是指执法机关在具体诮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作出的解释。目前,担国法律露问中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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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6,(6)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解释对象只限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解释内容侧重于刑事法和程序法、本质上体现了法律监督属性三大特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体制合理性、功能正当性和实践必要性,在保障检察人员正确理解法律,促进司法办案尺度的统一;弥补立法和立法解释迟延之不足,为立法或者立法解释积累司法经验;弥合司法机关之间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认识分歧,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必要原则、科学原则、协调原则、公开原则,加强计划性、时效性、协同性、系统化和建立效果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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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财政领域,财政政策增长很快,但财政法律却没有相应地增长。财政政策的增长可以从权利增长、风险社会等角度得到解释,但财政立法的停滞只能从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经典计划经济体制的家长制等方面进行解释。财政领域"政策繁多而法律稀缺"的弊端是很多的,它不但导致了政策的效力递减甚至失效,解决不了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且还导致了人们法律意识和价值观的扭曲。因此,加强、加快财政立法,哪怕是先出台不完善、不成熟的财政立法,也胜于财政立法的缺位。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进行财政权的分权和制衡,是我国财政法治建设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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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法联合解释在解决法律解释冲突、完善司法解释体制、提高司法解释效率上具有重要价值,实践中存在多种形式。这种做法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制定程序、创制方式有待规范统一、形式规范性略显不足等缺陷,应通过立法明确联合解释在司法解释体制中的法律地位,规范其制定程序、统一创制形式、加强司法审查和法规清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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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解释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其概念、术语所作的解答和说明。立法解释和所解释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德效力,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在我国,立法解释有广狭之别。广义的立法解释。是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本身所作的解释,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己颁布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解释等。狭义的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对立法解释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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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但有立法原意,而且通过表达法律意思的文字,也可以找到立法原意。由于文字的复杂性,立法者在立法时可能对文字使用得不准确,因而立法的原意可能被表达得有些模糊,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解释法律的主体,只能是立法者和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而法官目前没有司法解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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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释一词是个多义词 ,在我国 ,宪法与法律尤其是《立法法》确立的立法解释制度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及地方性法规专门做出的明示解释 ,不同于立法 ,不同于立法机关在监督宪法、法律实施过程中对宪法、法律的解释 ,更不同于具体应用解释。我国的立法解释制度独具特色 ,其设立有其合理性 ,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应注意避免以立法解释之名行修改法律之实 ,还应注意避免以立法解释干涉具体行政、司法事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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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法律解释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法律解释权 ,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五道程序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中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合法则存在疑问。现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以司法机关为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中国实际采行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都解释法律的二元化体制 ,前者是法律上的首要法律解释主体 ,后者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几十年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为数非常有限 ,倒是法律上处于其次地位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为数甚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和主要的法律解释权 ,在逻辑上是成立的。然而逻辑上成立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不足因而不能随时根据需要解释法律 ,它并不具体应用法律因而难以适时就法律应用特别是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转变这种状况 ,单用所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是不敷需要的。在法治发达的环境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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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体制改革、建设市场经济的新条件下,如何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的变革 性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法学的一大课题。加强法解释对于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具有 重要意义。我们在看到法律解释的实践在中国当代法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法解释中存在不少尚未解决的问题,诸如解释权分工不清、行使不当,不同法解释之间的矛盾,有的法解释超越立法意图甚至违背立法精神,法解释缺乏作为价值取向的明确目标(实用或急功近利的目的不是价值目标),等等。这与我国法解释理论研究薄弱直接有关。 克服制定法抽象、遗漏和滞后等弊端的思路大体上可分为两条线索:一是寄希望于法律适用前的解释,二是寄希望于法律适用活动本身。前者体现于制度为解释制度,后者体现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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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立法解释--兼为法律解释正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分析了中国的立法解释现象 ,进而探讨了 :“法律解释”一词在东渐过程中含义已被篡改 ;立法解释 ,虽名为法律解释之一种 ,但究其实质 ,实是一种不规范的立法现象 ;这种认识上的混乱 ,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极为不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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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本意与行政执法实践的冲突与协调——以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理解与适用为分析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个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理解与适用的案例,折射出行政机关对执法依据的理解与立法本意之间的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听证范围规定的立法本意并不局限于法条所列举的三种行政处罚。部分地区和部门以及学者对该问题的理解与立法本意有较大偏差,产生偏差的原因是仅仅从字面上去理解法律的规定。应当以现代法治的正当程序理念为基础,从法律的功能、法律的精神和实质法治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规定。不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机制,而应当通过加强立法解释机制,来协调立法本意与行政执法实践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