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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才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2(2):14-22
法官释明权在我国民商事案件中的确立,是我国民商事案件诉讼程序追一步完善的一种体现。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与否以及行使是否适当,将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文即从保护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论述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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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国民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大多数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且在诉讼中居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因此构建我国法官释明权以救济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欠缺显得极为必要和重要.本文从法官释明权的定义、特点、不同法律阶段中释明权运用中的不同等方面阐述了法官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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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是法官应尽的一项义务,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的释明权并不完善,特别对于法律适用释明权的规定在立法上仍是空白。法官对法律适用的释明义务,要求法官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向当事人公开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这对于保障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促进实质正义、提高司法效率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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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明权的基本内涵 (一)释明权的界定特征 释明权又称释明义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遇当事 人的主张或陈述不明确、不恰当、不充分时,法官应进 行发问和晓喻,使当事人做出解释和补充,以使诉讼关 系明显,达迅速、妥当裁判的措施。具体包括:当事人的 声明和陈述不明了时,令其叙明;当事人的声明及陈述 不适当时,使其作适当的声明和陈述;当事人的声明及 陈述不充分时,促使其补充或提供新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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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是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产物,是对完全当事人诉讼模式的固有缺陷进行的限制和修正,避免了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所带来的诉讼迟延,实体不公等弊端。在我国民诉模式转变过程中,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欠缺,诉讼中如果没有法官的指引,易造成对突袭裁判的怀疑和对法院不信任,甚至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断缠诉。相反,若法官行驶释明权,则案件很可能走向另一个结果,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虽然目前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若干释明权的规定,但这离释明权制度本身的建构相差甚远,无论法学界和实务界对释明权的理解及做法都缺乏统一尺度,因此,本文试在我国民诉模式改革的过程中探讨如何建构完善的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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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法官为了明了原被告所主张的请求和事实情况而对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活动加以引导的一种诉讼程序上的指挥权。它对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都起到很大的作用。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释明权制度的规定极不完善,造成实务中法官阐明的随意性很大。因此,关于释明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司法方面都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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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合理基础是通过强化法官的程序控制功能,对完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进行限制与修正.本文拟通过梳理两大法系法官释明权的形成历史,从历史视角揭示法官释明权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必然联系;通过阐释法官释明权正当行使的理论依据,从理论方面论证法官释明权设立之必要性和正当行使之必要性;通过分析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面临的两大冲突,从实证角度考察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面临的困境;最后探讨我国法官释明权正当行使的路径,试图为构建中国法官释明权正当行使的基本制度作出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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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下,法官释明权已经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传统上,法官有对当事人行使发问的权利,尽可能地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当事人未主动阐明案件的详细情况,法官有权介入。法官释明权的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影响了诉讼效率与诉讼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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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型时期,在这一背景下,对法官职权范围的界定显得十分必要,而法官职权与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诉讼指挥权和释明权相关理论,认为应从不同路径来规制这两个制度,从而解决法官职权范围界定问题,使其更好实现为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服务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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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诉讼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入,释明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确适当地行使释明权有利于引导诉讼有序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然而,由于我国关于释明权的立法不完善以及司法体制等对释明权实施的影响,导致了释明权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鉴于此,本文在简要介绍法官释明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如何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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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其理论基础是辩论主义。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法官通过释明权的行使,促进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使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获得实现。但是目前我国对释明权制度的理论研认识比较模糊,立法规定也很粗略,本文通过对这一制度的梳理,以期对释明权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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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是实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有效沟通的重要媒介,在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免受诉讼突袭,维护诉讼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释明权在我国生根发芽已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为我国确立释明权提供了有利契机;明晰释明权业已成为指导司法实践,实现多元化民事诉讼价值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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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今后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建立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要求从诉讼理念、制度设计、主体行为规范以至诉讼结果,都要考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但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法官行使释明权,尚有许多影响司法和谐的现象,并直接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诉、申诉、上访。结合具体审判实务,从诉讼的不同阶段对法官释明权的具体范围及运用规则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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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3):37-51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种权利应被定义为违约金调减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诉权。违约金调减权归属于当事人,并应以诉、反诉或反请求的方式行使,若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放弃,二审中仍然有权行使。对违约金调减权的行使进行释明具有合理性,且属于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职权。法官释明时须保持中立、公开并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官未释明不构成上诉理由,但过度释明则当事人可申请回避。调减程序中,"违约金过分偏高"的证明责任由违约方负担且不发生转移,但在举证困难的例外情形,法官可通过降低证明标准、询问当事人等方式缓和其证明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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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正经历着一场体制转型的重大变革,目前在诉讼模式上表现为当事人占主导地位,向对以法官的适度引导促进诉讼的有序有效进行。这种现状使法官释明权的构建成为必要。笔者在研究了国内外有关释明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及自己近二十年的民事审判经验,从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的越要性、行使原则及释明的范围与内容上,提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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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偏离中立的前提下,法官应予主动释明,以确保当事人充分地参与到诉讼程序当中。文章试图从法官释明理念的性质定位及制度审视、法官释明具象化的积极效应和法官释明规范化之路径探讨三个方面进行论证,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当事人获得诉讼地位上的实质平等,尤其是对过于强调司法被动性司法现状的改良方面有些许的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