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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8):24-27
财教[2011]287号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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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4)
<正>苏府办[2009]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的精神,市科技局等部门制定了《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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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2)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沪府办发[2007]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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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15)
正(2018年6月27日)沪府办规[2018]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评估,2013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3]38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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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3):106-109
苏财规[2019]1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部门: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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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14):11-14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管理费是指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管理性工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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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15)
正甬经信财[2021]91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甬党发[2019]5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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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15)
正宁波市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与《管理办法》有关的政策问题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根据《宁波市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20]72号)文件精神,设立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拨付流程、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制定《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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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13)
正甬市监商标[2021]168号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现将《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27号)、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20]77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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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8)
<正>晋财预[2015]70号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落实《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推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改革,我厅制定了《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