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行政调查中最突出的一对矛盾就是行政机关获取信息的权力与公民自由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利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调查中强制力之运用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日本的行政强制体系中,因为缺少类似于中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化概念来概括在行政实体决定作出之前、以程序性义务为前提而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故而有必要将行政调查的概念独立出来,而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经过理论上的厘清改造,完全可以容纳行政调查中强制权的运用。日本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权运用无论在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都有着更加明确完善的程序保障,这些是值得我国去学习和借鉴的。  相似文献   

2.
杨立杰  岳超 《工会论坛》2014,(2):105-107
未来行政法的走向趋于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不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为解决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的弊端,我国应秉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价值追求,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的目的、审理规则及方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依据,构设撤销之诉、课予义务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公益之诉、当事人之诉的类型化体系。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尤为突出。行政诉讼立案难带来种种弊端,因而对行政诉讼立案难进行原因分析极为必要。类型化是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以事物的根本特征为标准对研究对象进行类属划分,类型化能够弥补法律概念抽象化的不足。行政诉讼立案从法理学和社会学角度存在一定的理论困境,也具有一些客观因素,具体原因可以类型化为四大方面,即实体原因、程序原因、内部原因、外部原因。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的对策建议是:完善行政诉讼立法,落实相关法律规定;构建行政争议综合调处机制,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构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体系,树立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4.
时代的发展,对行政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莫于川教授主编的《柔性行政方式法治化研究》一书,以宪政发展的眼光,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视角,全方位对柔性行政方式进行了迄今最全面的系统分析和制度建构。并第一次在理论上作出行为类型化的成功探索,实现了现代性、创新性、指导性、学术性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5.
行政决策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作为法治政府的重要活动,现代行政决策应当是正当的行政决策。一个正当的行政决策,要兼具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等要求,在内涵上包括决策目标、决策手段、事实基础、法律依据等四个要素,在外延上包括一系列行为。法治视野下的行政决策主要是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的标准可以通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确认。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根据其价值目标和内在要求的不同进行类型化研究。  相似文献   

6.
行政传唤的法律性质不能整体类型化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传唤不是广义行政强制措施中的行政强制执行,而且书面传唤、口头传唤与强制传唤在强制程度、法定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行政传唤中只有强制传唤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属性,以利于相关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7.
行政征收问题是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一个薄弱环节。我国目前行政征收的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弊端,在保护相对人权益的基础上,我们应对我国目前行政征收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进行归纳和原因分析,对我国的行政征收问题重新加以类型化,将行政征收划分为税费征收、公益征收、公益征用和准征收四个部分,并给出类型化的理由。  相似文献   

8.
目前学界对反行政垄断诉讼研究较少,随着全国首起反行政垄断诉讼的立案受理以及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8款的新增规定,将会引起理论界的极大关注。行政垄断具有较强的行政性、隐蔽性、目的性等特征,加之对抽象行政垄断是否可诉争议较大,使得反行政垄断诉讼呈现立案遭遇瓶颈、抽象行政垄断身处可诉性质疑、联合诉讼遭遇困境、行政垄断调查陷入真空状态等问题。反行政垄断诉讼应定位于以维护客观法秩序为旨的客观诉讼模式,因此,要从实体方面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进而从程序方面对反行政垄断诉讼的诉讼规则重新架构。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助于公民诉权的切实维护和行政法治进程的推进,是一国行政诉讼制度变革的核心课题。我国行政诉讼非类型的现状不仅是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而且还与行政行为形式论的学术影响及行政诉讼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关。当前,随着行政诉讼目的认识的趋同、受案范围的拓宽、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特别是司法个案推动作用的加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改革的有利条件业已具备。  相似文献   

10.
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规制手段,行政违法事实公布已经在我国当下诸多行政管理领域得到运用,亟需进行类型化的精细研究。就食品安全、产品安全等具体领域的监管而言,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业已广泛存在并取得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也具有助长裁量随意、运动式执法等潜在风险。为了防止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从适用条件、程序设置及法律救济等三个方面实现对行政违法事实公布手段的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