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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环境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切实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课题。而受政府和企业短期化行为、环保资源投入不足、环境监管体制不顺、农村人口数量众多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农民环境权益经常得不到保障。本文提出,要切实加强农民环境权益的保障工作,必须打破二元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加强政府干预、加强法治建设并完善农民参与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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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之一,是公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环境权益上的公平与公正。目前,作为环境弱势群体的农民的环境权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影响了农民的生存和基本素质的提高,不利于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环境保护。要从确立环境权、调整国家公共政策、完善环保机构、建立权利补偿机制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农民环境参与权等方面加强农民环境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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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建设美丽乡村必须保护农民在农村生活、农业活动中所享有的环境权益:一是,环境权作为基本的人权,理应为不同地域、不同收入、不同身份的人所平等地享有;二是,农民作为"三农"问题的核心与根本,只有切实保障了其环境权益,方能真正调动这一最为关键的主体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与自觉性,从而更好地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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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组织环境权是村民维护集体环境的公权利,将其界定为"权力"是不恰当的。村民自治组织环境权应包括环境决策参与权、收益权、知情权、监督权、侵害请求权等内容。应在立法上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环境权,以推动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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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环境执法,保护农民环境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执法是保护农村环境和农民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依法保护农村环境能否落实的关键,其直接关系到农民环境权益的实现。文章着力分析了我国农村环境执法的主客观障碍,并从完善农村环境立法,健全基层环境执法机构以及完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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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遏制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切实维护农民环境权益之根本是依法加强对农民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救济,完善现行代表人诉讼与公益诉讼制度,加强配套的司法救助措施,为我国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民环境权益依法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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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政治参与是农村居民通过合法的途径参与农村公共事务活动,以试图影响农村公共事务的治理或者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政治行为。它具有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内生动力和稳定政治环境的作用,本身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阶段,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已存在一些渠道,但也面临参与层次低,参与内容单一,参与制度化程度低等问题,农民自身也缺乏政治参与所必备的公民文化。为此,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农民政治参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和信访制度,引导农民利用网络参与等措施,建构乡村现代政治文化等,不断扩大农民政治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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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提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党的二十大再次作出部署: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在乡村公共治理场域,国家、乡村社会和农民作为重要的结构力量与实践主体,共同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S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践说明:依托国家高位推动、地方政府专项部署与生活场域机制构建的耦合作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逐步深入农民日常生活,实现与农民以家户为核心的生产生活方式“对接”。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治理资源遵循“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逻辑,持续重塑农民生活空间,以家户为治理单元规范农民生活秩序,并通过现代化改造形塑农民生活实践,进一步赋能农民主体参与,从而建立起治理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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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伟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50-53
在深化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加强与完善公众参与治理机制是必然要求,环保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然而,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政府重视不够等。充分认识到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阐述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意义,并提出完善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治路径,如保障公民环境权、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转变政府执政观念,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搭建平台;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实现公众有效参与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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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快速转型时期越级上访、群体申诉、直接对抗等大量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情况下,乡村治理所必须的政治文化环境和社会资本构建遭到严重破坏,乡村治理绩效的下降给乡村的发展带来极大困境。破解这一挑战,需要通过培育新型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文化,完善农民制度化参与机制,创造农民制度化参与的社会氛围,推动乡村社会自律以形成农民制度化参与的条件,来为乡村治理的良性运转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有效的社会资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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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环境权救济行为的背景是农民环境权受损。分析农民环境权救济行为应联系在特定制度安排和社会变迁中农民的生存际遇。农民环境权救济行为存在着矛盾选择,这意味着在农民环境行为中,既有可能产生理性的环境行为,也有可能产生非理性环境行为,这使得农民环境权救济行为存在着两重特征。一方面,出于对现有利益格局和权利制衡关系的理性判断,农民在权利维护上表现出犹豫和畏缩,在这里称其为"柔弱的农民环境权救济行为"。另一方面,受环境权受损程度和救济路径是否有效率影响,环境维权和救济行为力度呈现逐渐升级的趋势和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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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各项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宪政作为制度保障。保障农民阶层权利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和宪政的基本要求,然而宪政在保障政治文明价值目标实现中却存在不少弊端,导致农民阶层一些权利的缺失,应充实宪法保障的相关内容,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确保农民阶层各项权利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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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在国内和国际层面受到与日俱增的关注,环境权的保障问题也日益显示出其在人权事务上的重要性。环境保护事业牵涉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影响到广大民众的健康权、财产权甚至生命权的保有和完整实现,甚至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的未来生存。因此,对环境权的认识与保障,尤其是如何在环境权保障中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的矛盾,成为当代人权保障事业不可回避的重要主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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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生态振兴是实现乡村"天更蓝、水更绿、生态宜居"的顶层设计,其法律内涵包括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保护和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推进绿色产业、绿色农业、绿色旅游发展三方面内容;其核心是平衡多元价值。乡村生态振兴面临多重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污染源头多样、治理难度大,制度供给乏力以及治理方式单一。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保障可从三个方面展开:首先,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突出地方环境立法的补强功能,形成完善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其次,推动政府主导的单轨环境治理机制向多元主体参与的双向互动治理机制转变;再次,发挥法治与德治在乡村生态振兴中的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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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苏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十二五”期间实施村庄环境整治行动,“十三五”期间实施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行动和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工作,均取得了显著成效。保障住房,实现农民群众安居宜居。从农村困难群众和区域发展短板的苏北地区入手,积极探索推动城乡关系重构、进而推动区域乡村振兴的实践路径。2012年至2020年,全省累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22.9万余户,拨付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24.9亿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