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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论是2001年《婚姻法》还是我国《民法典》均未对错误婚姻行为之效力做出规制.身份法律行为与财产法律行为同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身份行为产生错误,而亲属法未予以规定时,能否适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关意思表示瑕疵之规则,学者之间存在巨大争议.目前有关错误婚姻效力的八种学说都存在问题.对于错误婚姻,当然能够适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关意思表示错误的相关规定.但是,考虑到维护家庭秩序和登记公示的权威,只有错误类型严重影响当事人产生结婚合意的方可予以撤销,且撤销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对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产生误认的,应适用《民法典》第1053条,而不应当适用错误婚姻制度.对于不影响当事人产生结婚合意的错误,属于单纯的动机错误,不得撤销,婚姻仍然有效. 相似文献
2.
林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6):100-103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无效婚姻中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救济。无效婚姻的宣告只是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维护法定结婚要件的执行,而只有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也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应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精神和物质损害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3.
黄晖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0(3):75-78,114
随着新型婚恋观念的出现,传统家庭理念受到冲击。由于立法尚未对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予以定位,对婚姻纠纷的司法审查常常遭遇难以厘清的种种困境。本文溯本求源,以婚姻缔结行为作为切入点,认为离婚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缓,中婚姻风险,而缓冲的尺度是将可矫正的婚姻风险通过离婚制度与当事人剥离,将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定位为矫正婚姻风险。在此基础上,文章探讨了现行法定离婚事由在理论定位和实践运行中都难以实现矫正婚姻风险的价值,提出将“婚姻基本职能实现阻却”作为离婚法定事由,并提出司法审查有限制、附备件判离制等配套制度,以此保障新型离婚制度彰显矫正婚姻风险的内在价值。 相似文献
4.
孙文桢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2):109-112
视婚姻为合同的思想由来已久且很有价值,但这一价值迄今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挥.用合同的法理考察透视婚姻的效力状态,我们看到,《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但缺乏对于婚姻效力待定的规定;同时.还可以发现,在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的具体适用条件上,《婚姻法》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0,(5)
婚姻行为是身份行为、要式行为,具有伦理性、意思自治限定性、确定性等特点。"关系契约"理论更进一步揭示了婚姻行为与财产行为之间的明显差异。但是,通过细致对比,这些差异原则上不应成为区分处理通谋虚伪婚姻行为与通谋虚伪的其他法律行为的理由。在价值判断上,通谋虚伪结婚中双方欠缺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自由意思,原则上不应承认其效力。婚姻家庭法领域应当重视保护家庭秩序的稳定。如果通谋虚伪婚姻双方已经婚内同居或者生育子女,应当认定婚姻有效。通谋虚伪婚姻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存在不同,应当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宣告程序上,作出特殊规定。 相似文献
6.
邵世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1)
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邵世星一、协议离婚制度的一般原理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并处理其后果的合意,由专门机关按一定程序认可的离婚方式。它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其一,在性质上,它是法律行为,不是事实行为。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问题的合意,须... 相似文献
7.
申惠文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3-56
行政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能够间接地影响私法主体的权益。行政登记在私法上一般只有证明效力和对抗效力,只有基于特殊的事由,才具有创设效力。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行政登记要求,才会导致当事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且还要有例外规定。法律要充分保护未进行任意性行政登记的私法主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刘秀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4):69-71
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 ,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试就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婚姻无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 ,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9.
吴国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6,(4):16-25
因婚姻不忠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的是离婚案件中的典型情况,无过错一方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有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也不在少数。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还不完善,造成诉讼过程中频频出现举证难、认定难和赔偿难的问题。应当从法律制度和审判机制入手进行改革,通过完善《婚姻法》相关内容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机制,使法律救济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切实解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难的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与保障。 相似文献
10.
梁继红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2(5):78-81
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并通过其后的两次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这无疑是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与不足。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制的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对现有无效婚姻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的界定;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建立健全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确认无效婚姻效力的程序。 相似文献
11.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聂阳阳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12(4):75-80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我国 2 0 0 1年颁布的《婚姻法》专设“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 ,新增了这一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 ,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依据。本文首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和内容加以介绍 ,又着重阐述了其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2.
张力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6(4):37-49
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可有条件定性为买卖婚姻,但这并不导致有关婚姻无效。与被收买妇女结婚登记的程序瑕疵与形式审查缺陷可导致相关结婚不成立。在妇女本人反对、当地群众对收买妇女结婚前后关联事实存在基本知晓且阻挠解救的情况下,有关与被收买妇女的事实婚姻也不能成立。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因存在胁迫情形而可被撤销,但应确保妇女合法权益不因婚姻撤销反受损失。在离婚纠纷中收买妇女结婚应作为感情基础因素纳入离婚标准考量,尽量尊重妇女意愿,在判决离婚时,收买妇女结婚可作为婚内过错因素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人确定、婚内负担补偿、离婚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方案的具体形成。 相似文献
13.
张莹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11,(6)
随着社会的发展,登记离婚在我国呈逐年较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我国离婚登记法律制度的发展、对人们婚姻状况的影响去反思离婚登记法律制度的缺陷,探讨如何从立法层面制定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离婚登记法律制度,对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幸福和谐的指数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相似文献
14.
田中臣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4):52-54
婚姻法<解释(一)>第4、5条有不完备之处1.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2含有逻辑矛盾;3补办登记不易实现;4.司法人员可能借此规定徇私裁判.所以新婚姻法第8条不合理.应在限制对象、限制条件上再行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5.
武中文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2):111-113
作为婚姻法律关系基础的婚姻感情具有特殊性。原告一方在起诉离婚时要证明感情破裂有一定的困难。人民法院禁止离婚判决存在一定的不当性。应对当前的离婚审判制度和远期的离婚诉讼程序进行相应的改革。 相似文献
16.
朱云霞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6(2):57-59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适用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救济,对不涉及离婚的夫妻之间人格侵权纠纷的民事责任的追究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之时,当事人只想用民事惩罚措施,使加害人更加明确承担法律义务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因此,建立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即可弥补法律规范之空白,有效地阻止夫妻间侵权行为发生,也是维护稳定及和睦婚姻家庭生活的积极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7.
樊有辉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26-28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意义重大。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该制度既适用于协议离婚,也适用于诉讼离婚。其赔偿权利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而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虽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但应当成为另案的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18.
贾茹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73-75
随着涉外婚姻数量的逐年上升,儿童抚养权纠纷案件逐步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涉外婚姻儿童抚养权纠纷的主流趋势.我国应尽早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一系列公约,使相关立法与国际统一法律相衔接,同时更好地获得跨国离婚的法律预期和诉求,及时有效地保护儿童的权益. 相似文献
19.
新《婚姻法》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俊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3):76-77
新婚姻法重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增加了夫妻间互负忠实义务、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离婚条件及财产分割等方面的规定。但新婚姻法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张加文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21(3):129-132
在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限制男方离婚诉权不利于对女方、男方、子女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 ,也违背了婚姻法自身体系的一致性 ,其实施效果也极差。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漠视诉权、固守传统婚恋观念、厌讼观念的产物。婚姻法第 34条应废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