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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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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问题上,要注意走出三个误区。——走出行使重大事项界定权缺少法律依据的误区宪法第1 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3款、第44条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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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徽省立法中就重点规范明确—类事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而对其他类事项——人大常委会讨论可以作出决定的事项和讨论而不作出决定的事项则不再作出规范,突出了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突出了重点,也便于操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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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地方事务的基本形式之一。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依法、全面、有效、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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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所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按照法定的程序,  相似文献   

6.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而要行使好这项职权,首先必须界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哪些是“重大事项”。如果“胡子眉毛一把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既管不了,也管不好,甚至会被人认为越俎代庖;倘若放之任之不去主动甄别,而消极地等待“重大事项”上门,则有可能失职无为,甚至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此两者或过左或过右,都有失偏颇。所谓“重大事项”,顾名思义指的是“重要的大事项”。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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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毅 《人大建设》2014,(10):35-37
<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由于多方面原因,相对于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一直是地方人大工作的"短板"。如何减小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设计与实际功效的落差,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新解读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  相似文献   

8.
国家意志的形成、确认和表达是由国家权力机构来实现的,而国家意志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法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即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本文结合在人大工作的实际,  相似文献   

9.
刘建华 《云南人大》2009,(12):44-45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既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又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从而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的统一。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师宗县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完善制度,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强化督办,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努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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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四)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的基本范围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权范围包括:(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2)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3)根据本行政区域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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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很不充分 ,权力虚置状态非常明显 ,集中表现在提出意见建议的多 ,作出决议决定的少 ;被动例行的多 ,主动行权的少 ;决定事项程序性的多 ,实质性的少 ;决定内容抽象空洞的多 ,具体指向的少。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地方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难理顺是关键因素之一。首先 ,权力设定的交叉 ,导致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被虚置。《宪法》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讨论本地区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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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忠 《人大研究》2009,(11):27-30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都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对人大代表参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没有具体规定。研究本文设定的命题,需要明确四个前提:一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所谓的重大事项不是一个轮廓非常清晰的概念,有可能随时间、空间和地点的变化而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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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分别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同一项职权,宪法规定是原则和授权,地方组织法规定是细化和明确,规定表述清楚,内容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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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现行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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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去年7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采用"审议批准"、"讨论决定"、"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样三种方式,对决定重大事项作了规范,并和"一府两院"形成了共识。下面,根据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多年的工作实践和在制定规定过程中的一些思考,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谈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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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徽省立法中就重点规范明确一类事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而对其他类事项——人大常委会讨论可以作出决定的事项和讨论而不作出决定的事项则不再作出规范,突出了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突出了重点,也便于操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地方立法方面,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勇于突破,大胆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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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迫切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起新时期国家权力机关的历史使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发挥更大的职能作用。然而在法定的范围内,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职权,到目前还缺少具体的法律性规定,因而,直接影响着人大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一)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当前这项职权行使得还不尽如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重大事项的范围缺乏科学的界定。我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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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从本地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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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何谓“重大事项”?如何决定重大事项?除了仅有的“财政预算”“、财政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少数法律列举的以外,其余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一是重大事项的实体界定缺乏明确的标准,随意性较大,对重大事项的理解和认定往往因人而异,因而导致“该出手时不出手,不该出手时乱出手”。二是重大事项的程序认定不够规范,重大事项究竟要经过怎样的程序,才能正式公布,也没有可操作的标准。因此,实践中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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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湖北省荆州市人大常委会从1995年建立以来,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1996年10月,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对什么是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议案的提出、决议的审议程序等均作了明确的规范。三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全市政治、经济、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实质性的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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