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恽爱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5,(4)
《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江苏省公安机关陆续发生了一些行政和刑事赔偿案件,部分案件已经理赔结案。在有关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及具体操作程序出台之前,公安机关办理赔偿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边实践、边探索、边熟悉、边总结的过程。既有成功的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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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法制日报>报道:为规范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及时执行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就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对解决刑事赔偿中的“法律白条“现象、克服“国家赔偿决定难、执行更难“的问题,无疑具有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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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杰 《新疆人大(汉文)》1996,(5)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制定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类型有三种,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其中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合称为司法赔偿。为了更好的区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异同,笔者以比较的方式谈几点认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统属《国家赔偿法》的主要内容,虽有立法目的、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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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兰香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73-74
本文从完善赔偿立法的本愿出发,将赔偿法在检察实践中遇到的诸如检察监督权在赔偿法中的地位、检察机关受理赔偿案件的程序、办理赔偿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标准、存疑案件的赔偿原则、应纳入赔偿法即应增加的赔偿范围、确认的进一步规范以及赔偿决定执行难等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从而引发我们进一步的思考,旨在期待一部完善的赔偿法律的诞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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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大幅修改后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新法背景下,审查逮捕刑事赔偿风险加大,因此,改变赔偿观念,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刑事执法,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是审查逮捕工作面临的新的更高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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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大幅修改后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新法”背景下,审查逮捕刑事赔偿风险加大,因此,改变赔偿观念,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刑事执法,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是审查逮捕工作面临的新的更高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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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同于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尤其是在主体、程序、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经费来源方面都有别于其他诉讼案件,在具体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有相应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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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公布实施后,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既有行政赔偿,又有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公安机关如需作出赔偿决定,应履行什么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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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宪法的价值理念,就是通过控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然而,经宪法授权而建立的国家赔偿制度却在赔偿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国家赔偿法的适用效果不尽人意,出现赔偿案件少,赔偿数额低,获得赔偿难的局面。重构国家赔偿制度,应当坚持权利本位的宪法精神,将立法重心放在权利的救济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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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鸿飞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5):79-85
受害公民死亡后 ,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 ,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转移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可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将赔偿请求人没有提出诉请的行政主体追加为赔偿义务机关 ;若赔偿请求人不同意追加的 ,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成为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国家赔偿中的共同侵权只存在于行政赔偿领域在刑事赔偿领域比较罕见 ,可以忽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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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是两种不同的侵权,行政侵权责任是在公法领域中发生的私法责任。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处理行政侵权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法无规定时则适用一般法,也就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赔偿问题上的继续适用有内在的合理性;侵权责任法草案对行政侵权责任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因此,将来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行政侵权责任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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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东春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2)
国家赔偿法规定,构成国家赔偿的要件之一是职权行为违法。在处理公安赔偿案件时,必须正确区分公安职权行为和非公安职权行为。界定公安职权行为的基本要件是:公安职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行使的是公安职权行为而不乏非职权行为。界定职权行为时应注意区分公安职权行为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职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构成国家赔偿的职权要件,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安赔偿中,除了确认属于行使公安职权违法侵权外,还应区分是行政职权侵权还是司法职权侵权,以利于正确实施国家赔偿法。区分赔偿案件性质的原则有:依据职权行为确定赔偿案件性质的原则;在规避法律行为侵权案件中,依据所规避问题的性质,确认赔偿案件性质;自由选择原则。另外,在联合执法中赔偿义务机关应是联合执法检查中的具体职权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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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柳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3)
国家侵权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都属侵权损害赔偿。国家赔偿责任在民事侵权赔偿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有相似之处,也有许多差异,表现在:侵权赔偿责任主体上,民事侵权主体的范围没有限制,而国家侵权赔偿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归责原则上,民事赔偿实行过错原则,国家赔偿采取违法原则;在赔偿范围和标准上,民事赔偿没有赔偿范围的和最高限额的限制,而国家赔偿仅限于行政和刑事赔偿并有最高限额的限制;在赔偿程序方面,民事赔偿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国家赔偿中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应主动赔偿。另外,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在责任形式、费用来源、时效方面都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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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笔者认为,该法在立法上的些许不足,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缺乏监督制约条款,不利于保证国家赔偿的公正与公平性。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权,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律体系中都规定有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由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但是,《国家赔偿法》这一涉及三大诉讼法律后果并对之作出重要评价的法律,把负有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同侦查、审判、监狱管理三机关并列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对之实施监督,并加以制约,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有关规定明显不符,不利于发现和纠正错误的赔偿决定.以保证国家赔偿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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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赔偿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由国家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刑事赔偿是对公民人权保障的基本途经之一。引起刑事赔偿的五种法定情形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通过上述刑事赔偿情形的司法实践,使公民的人权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赔偿制度的发展和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刑事赔偿在保障人权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法律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