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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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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冯克法 《法制与社会》2013,(16):243-246,248
混淆是商标侵权理论的基石,是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或者侵权判定的重要基础,但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混淆,但仅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条件,与TRIPs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大相径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应作为认定消费者混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认定侵权是的直接要件;消费者混淆才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2.
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相似文献   

3.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商标法的核心和精髓。我国商标法以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它在实践中导致个案处理结果不公平,对注册垃圾商标之风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迫使司法机关出台与商标法不符的司法解释;它在理论上不符合商标的结构、商标功能的定位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它与商标立法的国际化趋势背道而驰,也没有达到《TRIPs协定》的基本要求。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采用国际通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以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并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既是商标确权的判定标准,也是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我国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判定,均采混淆标准,这在我国目前的商标法框架下,能有效地保护在先商标权,具有合理性.但是,据此判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实践中也出现裁判结论不一的问题,引起争议.因此,有必要实现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定标准的客观化.为此,要重新梳理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在商标法中明确采纳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标准,并明确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仅是影响混淆可能性的两个因素,并非商标侵权的充分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5.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太平 《法学研究》2014,36(6):162-180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相似文献   

6.
商标侵权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但是一直以来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混淆的判断、相似或近似商品(标)的判断等问题,而对于另一关键问题——商标使用的判断问题重视不够。实际上,使用不仅是判断混淆与否的前提,而且也是判断商标侵权成立与否的条件。然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什么是商标侵权中的"使用",怎样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怎样的"使用"是商标侵权的例外等问题的认识并不深入。  相似文献   

7.
欧盟有关商标的最重要立法是“协调成员国商标法的1998年12月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以下简称一号指令)和“关于共同体商标的1993年12月20日理事会条例”(以下简称共同体商标条例)。除此之外,还有若干程序性的立法和指南。欧盟商标法上与混淆有关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商标及其覆盖的产品或服务均相同;二是商标相同或近似,其所覆盖的产品或服务也相同或类似;三是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其覆盖的产品或服务不类似。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在先商标都会受到保护,但保护的程度和条件不同。从严格意义上说,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第二种与混淆有关。因此,…  相似文献   

8.
区分某种标识的使用究竟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还是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而正确区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与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离不开生活的逻辑。同样,对混淆或者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等概念的把握,也离不开生活的逻辑。在商标侵权的认定问题上,一旦背离生活的逻辑,就难以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9.
从最高人民法院对拉科斯特公司诉鳄鱼国际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的判决可以看出,在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为混淆,在混淆的认定上商标近似虽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诉争商标的形成历史和发展历程、被诉标识的使用环境和状态、被告的主观意图、诉争标识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共存和使用情况等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的特点,灵活、综合地判定混淆,这对于公平合理地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该案对我国商标法引入混淆理论和有限度地承认商标共存协议亦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10.
商标混淆理论之新发展:初始兴趣混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邓宏光 《知识产权》2007,17(3):72-77
初始兴趣混淆理论是商标混淆理论新近发展的重要方面,该理论关注的是消费者在实际购买前由于竞争者擅自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发生的混淆,消费者由于这种混淆而产生了最初的购买兴趣,即使消费者在实际购买时消除了该混淆,竞争者仍然可能利用消费者的最初购买兴趣进行交易。初始兴趣混淆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增加了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并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应予规制。  相似文献   

11.
在确定商标侵权时,常常得先对两商标的"相同"或是"近似"作出判断,而商标"近似"的认定又常与消费者对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互为条件.因此,如何判定商标"相同","近似"及其"混淆"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12.
作为一种新型商标侵权形式,反向混淆是指这样一种情形:由于被告商标的存在,消费者误以为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来源于被告或与之相关。与传统商标侵权即正向混淆相比,反向混淆在事实构成、损害后果乃至社会影响等方面都迥然有别。法院只有综合考量在先商标所有人、被诉侵权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才能作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裁判。就此而言,我国应重新审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及相关条款,以混淆问题为基准重构商标侵权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3.
商标的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是近年来在我国《商标法》研究中新引进的两个概念。从售前混淆行为的本质出发,对将该行为放入《商标法》并作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来加以规范的科学性进行了质疑,认为该行为不符合商标侵权行为的一般样态,不宜作为商标侵权看待,留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管辖较好。同时文章对售后混淆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展开了探讨,认为该制度对“潜在消费者”的发现,看到了商标权垄断顾客的未来性,有助于为商标权人提供完整的激励。在此基础上,最后对我国未来《商标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4.
赵静 《人民司法》2012,(18):95-97
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商标法的效果在于防止混淆。为此,商标法整体上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在适用某一法条时,是孤立地、机械地适用,还是从商标法的体系性出发来适用?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体现出截然不同的司法理念。探路者商标案涉及的问题是:在先商标因权利主体已经消亡多年,本不会与在后商标相冲突,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此时如果机械地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驳回在后商标申请,有悖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15.
周波 《科技与法律》2014,(2):340-35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在商标标志的构成及商标的功能作用等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在适用《商标法》第28条对相关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判断时,不应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  相似文献   

16.
《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一书不仅运用新颖独到的符号学分析方法,且对包括商标结构、商标显著性、商标混淆和商标淡化等在内的商标法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度探索,不仅评析了传统理论,且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新观点,是商标法理论的一部力作。  相似文献   

17.
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是商标保护的根基.随经济生活的发展,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内容和时间随之扩大,商标混淆理论也随之扩张:在混淆的内容上,从传统的直接混淆扩大到间接混淆;在混淆的时间上,从传统的销售混淆扩大到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我国尚未采纳商标混淆理论,有必要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以该理论修改相关条款.  相似文献   

18.
旨在分析调查统计方法在商标诉讼案件中的应用现状与前景。在分析商标法规定与实际案例,并参照美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增设以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而非商标近似作为认定侵犯商标权的标准;基于此标准在司法认定上的复杂性,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对于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调查统计不宜一概排除,而应考虑其证据效力,并相应确立此类证据的采信标准。  相似文献   

19.
李士林 《法治研究》2013,(7):96-101
"加多宝"、"王老吉"事件,表明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存在自我混淆的现象。与传统的混淆可能性不同,自我混淆是指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但审视商标法可见,自我混淆的损害并不属于传统商标法求偿的范围。鉴于我国商标法社会规划论的基调,可认为消费者是我国商标法所保护的利益主体,因此,可就目前的商标法作出一定的调整,容纳自我混淆侵权行为,赋予消费者对自我混淆的求偿权。  相似文献   

20.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权人需要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但并不需要证明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混淆。商标法舍弃实际混淆,而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依据,根本原因在于实际混淆的证据较难取得。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重要性不能被夸大,法院在混淆侵权判定中不应仅仅依据原告提出了实际混淆证据就判定被告侵权成立,因为实际上存在不具合理谨慎注意力的消费者误买误购情形。法院在运用实际混淆证据时,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实际混淆证据的种类、实际混淆所涉及的主体以及实际混淆证据的数量,考察实际混淆证据能否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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