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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洗涤法结合硅珠法提取指甲垢DNA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目的考察洗涤法结合硅珠法提取指甲垢DNA的应用价值。方法收集200枚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指甲,采用洗涤法结合硅珠法提取指甲垢DNA;用Identifiler试剂盒进行PCR扩增,3030xl遗传分析仪进行分型检测。结果应用洗涤法结合硅珠法在200枚指甲中有64枚(32%)检出异体DNA,其中52枚为混合型,12枚为单一异体DNA;另有104枚检出受害人单一DNA。结论洗涤法结合硅珠法可应用于指甲垢DNA的提取。  相似文献   
3.
李士林 《法治研究》2013,74(2):80-86
商标质量保证功能随商标史的演进而动态变化。经历严格质量管控.到防止欺诈,再到质量弱化的演变历程。商标至今是否仍具有质量保证功能。争议颇多,是与否各执一词。仅仅停留在商标本质和商标功能的形而上.无助于在两种观点中取舍.必须从商标立法的理论层面上检视质量保证功能的有与无。就我国的商标法来看.不宜简单地移植功利主义的模式,应当采用社会规划论为立法基础,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坚守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  相似文献   
4.
论姓名商标     
李士林 《法治研究》2014,(7):104-111
姓名识别个体身份的符号功能,与商标识别产品来源的符号功能相契合,表面上皆发挥着识别来源和广告功能。然而两者却分属不同的权利范畴,并不存在交叉和冲突。不能以姓名具有显著性,直接延伸为商标法上的显著性。姓名欲谋求商标法上的地位,须遵从显著性和混淆可能性规则。以此为指导原则,参照美国成熟的姓名商标制度,可治理我国姓名商标抢注的乱象。具体规则可细化为:姓名不具有显著性,非姓名权人不得使用姓名商标,禁止在产品来源和企业关系上引起混淆消费者的可能。  相似文献   
5.
回收利用中的商标权穷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旧货的商业化回收销售诉求对商标侵权与否的论争作出断论,AIPPI决议认为产品首次投放市场后的改变或损害属于商标权穷竭的例外,这个让步与妥协下形成的决议充其量只是部分理论的共同点。在节约能源的法政策下,以利益平衡为指导,不妨细化为消除原商标和不消除原商标的销售,结合修复和重建,在终端消费和首次销售之问权衡商标权是否穷竭。  相似文献   
6.
李士林 《北方法学》2017,11(3):65-74
电视节目之间的抄袭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需要法律在其保护方式上予以回应。如果将电视节目模板视为作品,由模板到节目既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又不符合演绎忠于原作的义理,所以保护模板并非保护电视节目的有效方式。如果将电视节目视为试听作品,由于节目使用不同主题人物和主持人即可呈现不同的试听效果,所以依据著作权侵权三步法和第三方测试都很难阻碍电视节目之间的抄袭和题材雷同。即使寻求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其为电视节目提供的庇护也非常有限。新鲜性和即时性是电视节目的灵魂,除雷同和剽窃者外,应允许电视节目之间相互学习和模仿。  相似文献   
7.
目的分析南通汉族人群的基因表型,评测17个Y-STR基因座在南通人群中的应用价值。方法采集343名南通汉族男性无关个体的外周血样本,通过Chelex-100法提取基因组DNA,用Amp FlSTR Yfiler~(TM)试剂盒进行基因分型,并与12个汉族人群[安徽、江苏、江西、山东、上海、浙江(1)、兰州、南阳、泸州、牡丹江、山西和浙江(2)]以及9个少数民族人群(蒙古族、锡伯族、拉萨藏族、青海藏族、哈萨克族、维吾尔族、满族、台湾排湾族和土家族)进行比较。结果南通汉族群体在17个Y-STR基因座共检出327种单倍型,单倍型多样性(haplotype diversity,HD)值为0.999 7,与其他人群间的R_(st)值范围为-0.000 6~0.263 5。多维尺度图结果显示南通汉族人群与大多数汉族人群之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但明显有别于其他少数民族人群。结论 17个Y-STR基因座在南通汉族人群中的群体多态性高,具有法医学应用价值。  相似文献   
8.
后知识产权时代,商标的存在是否仍具正当性?财产劳动论虽然提供了抽象的正义观,但它不能解释为什么一定要给予财产权的回报,尤其是不能解释商标保护的正当性,更不能诠释当前商标权扩张的实质。为美国商标法所采纳的效益主义存在主观臆断搜选成本,虚设质量保证功能,片面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缺陷,不能合理诠释商标法的正当性,也不宜为我国的商标法所直接移植。社会规划论着眼于建构公正、自由、民主的理想社会,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追求相契合,可以趁第三次修改商标法之机,明确为我国商标法的理论基础,以商标的信息传播模式建构商标权,抑制商标财产扩张,合理体现消费者的利益,细调与商标本体论原理不一致的条文,使其整体逻辑自洽。  相似文献   
9.
伏击营销是精明的营销策略,还是违法的市场行为,必须从其行为本质和特征入手才能揭示其行为性质。在当下法律体系的语境下,商标侵权、合同违约、版权侵犯等指诉都不足以涵摄伏击营销整体。狭义的伏击营销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基于事件的公共性、伏击的非竞争性和对消费者的非直接损害性,通过扩展不正当竞争,彻底驱逐伏击营销的尝试缺少法理支撑。特别的立法模式也不适用于伏击营销,保守主义也许是抑制扩张。维护商业竞争的最佳抉择。  相似文献   
10.
驰名商标的滥用导致市场歧视,欺骗了相关公众,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市场环境和相关公众的利益。驰名商标有所出,无所止,不符合法治的精神。有必要建立驰名商标废止制度,监管和抑制驰名商标的滥用,这不仅与相关国际公约是一致的,而且也符合我国商标立法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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