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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我国 ,随着近年来各种合伙企业和组织的普遍发展 ,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民法学界的关注。本文试图对合伙的财产和责任这两个主要方面的分析 ,通过对合伙与自然人、法人的比较 ,从而得出结论 :合伙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一、关于合伙是否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理论分歧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内容。从广义上讲 ,是指合伙的一切法律属性 ,包括合伙的概念、条件、名称、分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财产的归属、责任形式 ,以及是否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等。从狭义上讲 ,合伙的法律地位 ,仅指其能否在法律上成为一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2.
论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合伙为民事主体之立法态度判断 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在我国历来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总体来看,争议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一为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之争,即探讨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二为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之争.即在承认合伙是民事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合伙是否具有与自然人、法人相并列的独立的主体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将法人合伙以联营的称谓规定在法人一章。对此种立法方式.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解:(1)合伙不是民事主体.而只是公民或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特殊形…  相似文献   

3.
关于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观点的评价兼谈民法主体理论的重构●蒋大兴我国《民法通则》按合伙人身份的不同,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联营)两种形式,并分别作了专门规定。由此,不但突破了大陆法系传统中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分法法则,而且在民法学界引...  相似文献   

4.
合伙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合伙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历来存在争议,①同时学者们对合伙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有不同的见解。②显然,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有助于确定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以及合理地解决因合伙事务发生的纠纷。本文拟从新的角度对此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与学界同仁共同探讨。一、合伙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一)合伙的基本特征笔者认为,在探讨合伙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之前,首先需对合伙的基本内涵或基本特征作出合理的界定。应该说,现实生活中的合伙形态多种多样,学者们也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合伙…  相似文献   

5.
钱敏 《法制与经济》2009,(24):34-35,38
合伙是种古老的经营方式,但其法律地位一直尴尬,直到近代西方各国才相继确认了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而在我国其法律地位仍是一个问题。许多学者对此众说纷纭,而笔者同意赋予稳定团体性合伙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并认为在我国以后的法律中应对合伙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予以规定。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符合时代的发展,并与先进的法律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6.
合伙组织有隐名和显名两种类型。合伙组织特别是隐名合伙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是一广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对显名合伙组织的法律地位与隐名合伙组织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进行探讨,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合伙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它只是自然人、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它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和“第三民事主体说”等。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8.
合伙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关于合伙是否为民事诉讼主体之争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合伙方式进行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因合伙事务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日益增加。对于这类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谁应为当事人?是将合伙本身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又叫非法...  相似文献   

9.
合伙企业的两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伙企业法》是我国市场主体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在对合伙企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会遇到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否需要在民法中规定第三民事主体———合伙企业;二是一人是否可以加入多个合伙。本文就这两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民法确认并加以调整的两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10.
民法通则与合伙民事主体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把合伙列入自然人一章加以规定,这在民事立法上是一个创举。大家知道,各国民法典总是把合伙作为一种契约放在债编中。但是,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能够从实际出发,把合伙首先看作一种实体组织,放在民事主体部分加以规定,这就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惯例,表现了积极的求实和创新精神。同时,说明合伙在我国民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它是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合伙是不是民事主体,这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在《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中,也曾出现过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不赞成把合伙放在民事主体部分加以规定,理由是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派生出来的,是自然人、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形式。外国的民法绝大多数是把合伙写在契约中,不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我  相似文献   

11.
蒋学跃  向静 《法学论坛》2007,22(6):109-115
我国现有民法理论主流观点认为应该赋予合伙以民事主体地位,具体而言就是在自然人与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从民事主体的价值基础和演变逻辑来看,民事主体只应该存在二元模式,不存在第三类民事主体的问题.合伙本身存在的形式是多样的,因此只能根据民事主体的价值评判标准将部分合伙纳入到法人的范畴之中.  相似文献   

12.
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杨立新一、身体权是否为公民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于身体权是否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通常持否定态度,只承认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认为身体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少数人认为身体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为公民所享...  相似文献   

13.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也是一种企业形式,也是由若干自然人构成的组织,但它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合伙组织不具备企业法人的两个必要条件,即财产独立和有限责任。所谓...  相似文献   

14.
<正> 一、关于法人法权的争论 在理论界,虽然已有许多人士承认企业法人应具有一定法权。但是对法人应具有什么法权理解不尽相同。 (一)法人法权指的是法人财产权。持这一种观点的同志是承认企业法人应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的。他们认为这种财产权利就是企业的财产权。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虽然有两字之差,但意思却不同。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也可能是出于一种好心,为了避免“所有”这一敏感词汇而采取的办法。实际上,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权是有其特定含义的。财产权——民法中最基本的一项民事权利,是“人身权”的对称。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6,(1):74-85
独立承担责任是否为法人的基本特征尚存争议。大陆法系的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不是法人的特征,合伙企业也是法人的观点并不符合实际。法国、日本等国采取广义的法人概念,德国等国却采取狭义的法人概念。法人是"模仿自然人"而产生的法律拟制物,不是自然人的"对应物"。从"自然人—法人"两分法理解法人概念,是对法人概念的误解。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的本质特征。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具有权利能力,均为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根本性特征,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社会组织才成为法人。权利主体与独立责任的关系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普通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为典型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但非法人组织具有广泛性与开放性。中国的法人概念是由历史形塑而成的,与德国、美国的概念基本相同,甚至比德国的法人概念更完善,可以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不断涌现,尤其是各种合伙企业的普遍发展,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越来越受到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重点对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合伙概念的分析和合伙的发展回顾,从而得出合伙主体是相对独立民事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合伙列入民事交往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合伙究竟能否成为独立民事主体,或者属于哪一类主体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相似文献   

18.
随着《民法通则测《合伙企业法》的颁行,人们一般认为合伙企业被视为民事主体具有合理性,这对于在我国确立合伙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无疑将产生积极影响。然而笔者以为对于继之而来的其他一些问题,如不加以明晰仍有可能使我们已得和可得的成果受到损害,比如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究竟是属于按份共有或是共同共有的定性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本文拟就此进行一番粗浅的辨析,同时就《民法通则》第35条有关规定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合伙企业财产性质辨析一般认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增强竞争力,便于合伙经营活动的展开,合伙财产必然趋向于更…  相似文献   

19.
将我国的现有合伙划分为合伙与合伙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企业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合伙,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除“起字号,依法核准登记”的以外,应属于民事合伙。区分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很有必要,因为商事活动要求简便快捷,民法理论中关于合伙的许多制度过于谨慎、繁琐,这样就像商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一样。商事合伙也从民事合伙当中分离出来。当然,大陆法系很多国家民商分立,有独立的商法典,因此,在称谓上可以称为民事合伙  相似文献   

20.
合伙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作了规定,但合伙的有关法律问题仍不够完善。为此,本文拟就合伙的法律问题略谈一二。(一)合伙立法例目前,就世界各国和地区来看,合伙有两种意义:其一,指合伙契约;其二,指因合伙契约而成立的非法人团体。从主体角度出发,把它归入民事主体编,使之成为与自然人和法人并列的第三民事主体,还是从契约角度出发,把它纳入债权调整范围之内,使之成为侧重于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不同国家和地区随其历史传统、法律制度不同而大相径庭。罗马法认为,自然人是唯一的法律主体。合伙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互相约定各自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的契约。罗马法将合伙作为合意契约的一种规定于债法,不承认合伙是一种稳定的团体,合伙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大陆法系各国对合伙内容的规定,虽各具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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