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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定罪、处刑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涵之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及最终落脚点.定罪法定的难点是罪数如何法定,一般情况下以犯罪构成界定罪数符合罪行法定原则要求.特殊情况下罪数界定应考虑法律的具体规定。处刑法定的难点是数罪处刑如何法定,数罪处刑法定分为并罚数罪法定和非并罚数罪法定,行为人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实行并罚的数罪,是并罚数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但由于特定事由或法律规定不实行并罚。只能按一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首次将非法移植人体器官行为纳入刑事立法,我国刑法理论界研究较少,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也面临诸多问题.研究器官移植的立法沿革,界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探讨器官移植的立法完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案件近年来不在少数,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其中部分判例是对此罪的滥用。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学方面看,把握此罪的构成要件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从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相关判例可以分析探讨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危险方法的认定和公共安全的认定。司法实践应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任意扩张此罪外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4.
打击贪污犯罪是我国新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认定贪污罪主体及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有利于准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对正确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5.
犯罪认定论     
犯罪认定论陈兴良犯罪认定,简称为定罪。定罪是刑事法律活动的重要环节,它以确认某一行为是否有罪以及构成何罪为主要内容,对于此后的量刑与行刑都具有制约作用,因而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对定罪的有关问题略加研讨,以期推进定罪问题的理论研究。一自从刑法产生,就...  相似文献   

6.
江苏盐城"2·20"水污染案广受全国关注,这并不是因为其严重的污染后果,而是因为诉讼过程中被告罪名所发生的变化。该案最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而未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从环境刑法的角度看,无论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还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均有不恰当之处。这折射出我国现行环境刑法存在的漏洞,需要立法者完善立法,从刑罚设置的角度弥补漏洞。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客观行为方式、主观“明知”等构成要件和罚金刑内容,与此同时,反洗钱的司法适用规则也随之改变。当前,走私犯罪及其衍生的洗钱行为的认定,存在罪数认定缺乏统一标准、洗钱犯罪起始时间节点及其上游犯罪认定过于复杂等困境。为破解这些困境,司法机关应从刑法规范的体系和整体解释出发来判断走私所得的接收和处置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关系、下游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的关系,从而作出罪名认定和罪数评价。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时,不能要求其对某一具体上游犯罪的罪名具备明知。走私犯罪的犯罪所得应包括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的一切财产。  相似文献   

8.
分裂国家罪案件的司法审判围绕着对该罪罪状的解释、个案中的行为定性、数个行为间的罪数形态认定展开。鉴于司法实践中分裂国家的行为表现极为复杂,组织、策划与实施行为之间的罪数形态认定陷于困境,在对个案行为表现进行充分评价且避免重复评价的前提下,可选择的制度性解决途径有两种:其一,主依手段,慎依目的定罪;其二,将组织行为单独定罪。  相似文献   

9.
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是按照盗窃罪等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还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抑或是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类犯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界定窃取虚拟财产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区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如果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保护的财产,则不能构成盗窃罪,可能构成计算机类犯罪。如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可能同时构成盗窃罪与计算机类犯罪的,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处罚,同时,是否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是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应有之义,对利用计算机窃取虚拟财产的定罪处罚还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10.
出卖不满十四周岁亲生子女行为的性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不构成犯罪、构成遗弃罪、构成拐卖儿童罪。笔者认为此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首先该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其次,符合法条竞合的原理,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应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此外,《收养法》的提示性规定指引该行为的定性应适用《刑法》,而《通知》和《纪要》不具有对抗《刑法》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犯罪情节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的情节,既有定罪情节,也有量刑情节,它们是定罪和量刑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的客观事实因素。其中,定罪情节只能是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事实情况,它具有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功能。量刑情节是定罪事实以外的具体事实情况,它影响着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具有决定处刑的从严从宽的功能。总之,定罪情节是认定具体犯罪不可缺少的要件,而量刑情节直接影响着量刑轻重。  相似文献   

12.
牵连犯作为一种罪数形态,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刑法理论中对牵连犯的判断是以牵连关系为标准,牵连关系在理论上不仅存在两种基本形式,而且也存在多种观点分歧。事实上,牵连关系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联系密切。当数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牵连时,应认定为一罪,应按从一从重的处断原则处罚;反之,如果数行为属于数个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牵连,则构成数罪,应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13.
挪用公款罪的准确认定与立法改进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的用款人、行为形式、数额限定的规定有某些遗漏与不协调之处,造成了定罪量刑中的一定混乱,需立法加以完善:即取消“用款人”限定,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全面规定挪用公款的起刑数额,以使本罪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及本罪内各种行为形式达成协调、平衡。但在修改前的司法实务中仍应严格依现行刑法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4.
为进一步明确盗窃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分析我国自2013年以来关于盗窃毒品犯罪的相关判决,对盗窃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行为状态、法条竞合、罪数形态、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分析,揭示盗窃毒品犯罪行为的刑法学性质,可以构建出法益保护、罪数确定的法律适用规范路径。对盗窃毒品行为的定罪量刑应着眼于维护刑法所保护的整体法益,从维护法的秩序价值出发,坚持整体观念,系统适用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定罪标准的认定要注重对毒品这种违禁品的占有价值和社会秩序法益的保护;量刑既要注重盗窃毒品犯罪的客体、对象、情节,也要注重考量盗窃毒品后上下游承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关于醉酒驾驶刑法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存在未将醉酒驾驶明确入罪、对于可罚的醉酒类型并未明确及醉酒驾驶并未被评价为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等不足之处,对醉酒驾驶进行刑法规制具有正当性,应从增设醉酒驾车罪名、合理设置量刑等方面对醉酒驾驶刑法规制的立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对违法犯罪行为放纵不查处 ,对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和重要线索不查证或不及时查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何定罪处罚 ,现行《刑法》无可供定罪的罪名 ,使《刑法》对不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法处罚未能形成严密的体系。因此 ,应在《刑法》渎职罪中增加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放纵违法行为罪 ,修改徇私枉法罪 ,完善立功制度 ,使其形成严密的处罚体系  相似文献   

17.
长期以来高利贷的非法性在刑法规制层面缺乏明确的界定,使得实践中对催讨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评价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出台为精准打击高利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效路径,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但具体适用时应当注重辨析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与界分关系,做到定罪精准,罚当其罪。  相似文献   

18.
经济犯罪中以“数额+情节”的定罪模式,虽然克服了入罪标准僵化的缺点,但是人身危险性也夹杂在情节中进入罪量要素.在贪污贿赂犯罪、盗窃罪、逃税罪等40多个犯罪中,将罪前受过的行政、刑事处罚及罪后悔罪表现等体现人身危险性因素,作为数额折抵因素计入罪量,以达到刑罚可罚程度.然而,罪量体现法益的侵害程度,具有客观性,所以,在定罪功能上,罪量要素应无人身危险性栖身之地.人身危险性侵入罪量要素,表现出明显的社会防卫思想,混淆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混淆了刑法对象是行为而非行为人,造成了重复评价,最终不适当的扩大了犯罪圈,侵犯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危险性只有外化为客观情节时,方可进入罪量要素.  相似文献   

19.
我国当前对假酒犯罪主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予以规制。调研分析发现:假酒犯罪定罪中存在定罪量刑普遍偏轻、对假酒产业链的刑法覆盖不全、销售额和共同犯罪认定中存在偏差等问题;假酒犯罪处罚中存在缓刑适用多数未按照食品犯罪适用、财产刑的惩罚不力、职业禁止几无适用等问题。对假酒犯罪刑法应对应做如下调适:应加强苏、皖、川、黔等省市对假酒犯罪的司法力度;增加以制售假酒次数定罪;将为制造假酒收购空酒瓶、包装盒等行为入刑;销售50万元以上假酒,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假酒犯罪应按照食品犯罪处置。  相似文献   

20.
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外延并无包容或交叉关系,二者在标的、目的、社会危害程度、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区别."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但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串通拍卖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不宜将串通拍卖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对于串通拍卖的行为,一般依照<拍卖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但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串通拍卖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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