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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我国严重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仍有发生,因此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建议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措施加以完善,主要包括注重现行法律和个人信息单行法律之间的衔接,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内容加以明确界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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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67-68
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大多集中在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法律,《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首次提出用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这是对有关侵犯个人信息权犯罪的补充修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相关规定中仍存在一些不足或欠妥之处,如犯罪主体范围界定不明、犯罪客观方面亟需完善、缺少过失犯罪。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不足,提出建设性意见,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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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接触性的特点造成案件侦破难、取证难、审判难、追赃难的治理困境,需要从数据保护方面进行源头治理、综合治理,采取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落实互联网企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技术帮助行为的刑法治理等措施,建立具备预防、制止、惩罚三功能为一体的刑法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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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1(1):1-7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将个人信息的保护带入了一个新纪元,其与《刑法》的规范衔接问题应是当下理论与实务关注的重点“。两法”的衔接面临法律责任条款的虚置化、罪名涵盖的法益保护不周延等规范供给困境,以及基于内容错位带来的基础性概念、规制个人信息违法处理行为方式等规范冲突,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和化解。但《刑法》也需与时俱进,立法上需改变传统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流转规制观念,转向使用规制,且细化立法与增设行为类型以促进法益保护周延性,刑事司法也应总结以往实践,顺应时代潮流做出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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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犯罪学中的概念,以刑法规范为核心,拓展到所有危害程度达到行政法评价程度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具体可表现为擅自披露、擅自提供、非法买卖、超目的使用和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方式。①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世界性课题与难题,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渠道越来越广,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信息化社会的顽疾之一,形成一个严重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事关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秩序,必须建立起多元主体参与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防控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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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以互联网为媒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日益严峻.通过对168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案件的实证研究发现,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正面临着保护法益界定不清、法律适用偏差、量刑不适当等诸多问题.未来应从事前预防入手,明确法益保护立场,规范该罪的定罪量刑活动,优化刑罚适用,实现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有效衔接,更好地构建起个人信息保护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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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凡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2)
大数据带来的现实难题亟需重新审视"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边界。鉴于本罪保护以信息自决权为核心的双重法益,遵循以信息安全为侧重的二元价值观,因此其概念应直接界定为:可直接或间接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各种静态信息以及反映个人活动情况的各种动态信息,其中将识别性的强弱结合数量来界定刑法风险的有无。此外,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内的"公民"一词不应被删除,以及自我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尤其对其的整合也应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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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祖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2):27-30,70
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离不开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但是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令人堪忧,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为此,可以从比较法角度考察美国、欧盟、德国的立法经验,从而总结共性并立足于本土法律文化进行创新发展。完善我国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保护,需要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对个人信息进行区分保护以及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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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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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正在面临严峻挑战。当前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存在比较笼统、零散、法律法规层级偏低等明显缺陷,而欧盟、美国和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则走在世界前列。我国应参照国外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尽快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使其适应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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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窃取及滥用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不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我国应秉持科学的立法理念,将保护个人信息上升到宪法的原则性高度,尽快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明确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主管国家机关,建立以民事、行政手段为主、刑事手段为辅的多层次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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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调查及立法建议》课题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77-79
近年来,人们在享受科技发展与网络信息技术普及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正经历着个人信息侵权的困扰。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具有侵害手段的技术性、侵害方式的隐蔽性、侵害领域的无地域性、侵害后果的严重性的特点,而相对于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却相对滞后,个人信息的界定狭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无系统、比较零散,法律保护范围比较狭窄,而且保护手段比较单一,因此,必须完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保护,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和行业自律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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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窃取及滥用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不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我国应秉持科学的立法理念,将保护个人信息上升到宪法的原则性高度,尽快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明确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主管国家机关,建立以民事、行政手段为主、刑事手段为辅的多层次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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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实现需要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宪法上的个人信息权作为其行为指南和价值基础,并且这几个方面须努力配合。采用整体性治理理论框架,能够很好地契合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整合作用,并且能够有效因应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理念、机制、手段的碎片化治理问题,有利于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治理机制的系统性与稳定性。为了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整体性治理,充分实现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我国需要树立风险控制与激励驱动的保护理念,搭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沟通协调网络,制定多元化的法律规范体系,促进行政监管与第三方监管的协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司法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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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是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冲突.其实质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而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可以协调.协调的原则应当是公共利益优先,兼顾个人利益,即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优先,兼顾个人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