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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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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原则、分权制衡原则、事后监督原则、程序效力原则、全面监督、有限救济原则。建议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从立案监督、诉讼结果监督、诉讼过程监督、执行监督四个方面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2.
刑事审判监督不力的原因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实践中,审判监督一直是法律监督的重点和难点。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都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导致审判监督不力。本文就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不力的原因及对策作如下剖析。一、刑事审判监督不力的原因1.对庭审活动的事后监督不具有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对法庭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提出纠正的权利,只能是一种事后监督。而对于有的违反诉讼程序的庭审活动若不当庭指出,使其及时改正,就不利于诉讼效力的实现。2.纠正违法意见无强制执行效力,弹性较大,这就使得监督成为一种形式上的监督,起不到实际效果,从而使检察监…  相似文献   

3.
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活动。诉讼监督的共有规律包括诉讼监督应当遵循法律监督的一般规律和诉讼活动的一般规律,前者包括依法监督、监督效力程序性、事后监督、监督公权力诉讼活动合法性、检察工作一体化运行和客观公正的规律;后者包括全面监督、及时监督、有效监督、适度监督的规律。诉讼监督的特有规律包括三方面内容:刑事诉讼监督应当遵循有错必究和强化自身监督的规律,民事诉讼监督应当遵循有限监督的规律,行政诉讼监督应当坚持与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相一致。  相似文献   

4.
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的关系之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杨秀莉 《法制与社会》2010,(34):156-156,158
在我国的宪政框架内,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是在人大监督之下的一种法律监督,虽然二者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但在原理、性质、效力和范围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的关系,积极探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善于借助人大的力量,更好地推动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5.
潘志玉 《政法论丛》2023,(2):149-160
虚假诉讼在我国的典型存在,除了归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诉讼诚信原则的失范因素以外,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也不无关系。检察监督对虚假诉讼进行规制和遏止具有天然制度优势。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权是兼有行政性质与司法性质的混合性权力。虚假诉讼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基本构架平衡,加强和完善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该参照权力制衡理念,以事后监督为主,兼顾事前和事中监督,坚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重在与各方协同,避免部门对立,并在司法谦抑与能动检察之间寻求平衡,推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守正创新。要实现检察监督职能的理念更新和重新定位,检察机关应当在虚假诉讼治理中发挥先锋主导作用,通过立法进一步拓宽虚假诉讼案件来源机制,赋予检察建议刚性约束力,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构建“民事、行政与刑事”制裁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6.
检察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三个基本规律:即检察权运行司法化、法律监督诉讼化、制度设计科学化.检察权运行司法化要求建立以检察官为顶点的审前司法审查制度,对公诉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造;法律监督诉讼化要求在建立行政、民事公诉制度的同时,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和公诉中止制度;制度设计科学化则要求检察制度的设计必须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主要目的,以权力制衡为原则,以公平正义、效益为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7.
从立法构造与司法实践来看,《民诉法解释》所确立的当事人恒定原则与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比呈现不同风貌。根据对司法实践案例的类型化分析,诉争客体基于法律行为的转移和基于法律规定的转移均属于当事人恒定原则的适用范畴,前者包括债权转让、物权转让、债务承担,第三人单纯受让诉讼标的物是否适用当事人恒定原则,需根据诉讼标的之实体属性作出判断,只有当诉讼标的是物权法律关系时,判决效力才能约束受让诉讼标的物之第三人,但实体法上的善意取得人应该豁免。我国当事人恒定原则所追求的维护程序安定性、实现诉讼经济之趣旨必须在与受让人的程序利益保障之间寻求平衡,尽可能为第三人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8.
民行抗诉的效力问题桂火发民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的一种方式。抗诉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它包括对监督客体、民行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诉讼期间等方面的约束力。1、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  相似文献   

9.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必须澄清三个方面的观念认识:一是民行检察监督的性质是监督权力而非救济权利;二是民行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而非诉讼监督或审判监督;三是民行检察监督是事后监督而非诉后监督.  相似文献   

10.
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和案外人利益的保护除了法院的内部监督外,也需要来自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虽然民事检察监督的公权监督性质决定其监督的范围主要为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但从功能上,其并不只是权力监督一项功能,客观上也具有司法救济、恢复受损诉讼秩序等间接性、补充性功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在于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不足。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且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一般应依申请监督,只要虚假诉讼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没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无须启动监督程序,如果虚假诉讼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抗诉的"刚性"和检察建议的"柔性",并适当适用实践中的其他有效监督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督手段上,要充分、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保证监督的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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