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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在魏晋时期实现了律和令两种法律形式的分野。魏晋律令分野是秦汉国家各方面制度渐趋成熟的反映 ,是汉代律令不断向规范化、系统化发展的结果 ,也是西汉以来儒法合流、律学发达的结果。改朝换代也推动了律令分野的最终完成。魏晋律令分野标志着中国律令法体系的形成 ,对于深入认识中华法系的特征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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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法体系对于分析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一个重要概念,如果与律例法体系的概念相互配合将会对研究工作更加有利。战国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体系以律与令为主
体,是为律令法体系。明清时期例与律成为法体系的主体,可以名之为律例法体系。律例法体系取代律令法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发展。两者的转换使得法律史上长期积累起来的一些矛盾得到了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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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讲明律令之法,见于《大明律》及《大清律例》,是中国本土化的产物,不见于外国的古代法制史中。《大明律》"吏律公式"中首列"讲读律令":"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史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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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监狱法律体系源于先秦时期以宗法礼制为核心的习惯法体系,秦汉时期转化为以律令法制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律令二者为监狱法律体系的基本形式。魏晋以后,律令二者性质发生分化,以《狱官令》及《捕亡令》为代表的令成为监狱法律体系的基本形式,而从《囚律》分离出来的《断狱律》及《捕亡律》之类的律则成为制裁违法犯罪的刑事立法。宋元以后,监狱立法出现多元化趋势,监狱法律体系由令、格、式、例等各种法律渊源构成。至明清时期,除《刑令》、会典、刑部则例等外,出现了提牢条例或提牢章程等专门的监狱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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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方面,以先皇祖训为内容的"祖制"发挥着重要作用。祖制作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其调整范围涉及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朝廷运行机制、重大事件决策、重要职官任免、朝贡外交等。祖制主要通过由皇帝主持的"祖制驳议"机制来实施。在规范形式上,祖制多以诏令、上谕等先例、惯例的方式存在,较多保留春秋以前非法典化、非公开化的法律神秘主义特征。祖制初步具备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其与普通律令既有分工,又有衔接,共同构成中国古代完整的法律体系:"祖制—律令"体系。祖制的存在,适应中国古代尊祖孝亲的宗法传统,弥补了因皇位世袭导致国家治理制度的重大不足,同时,也对律令体系的完善产生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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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魏晋律令法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有些学者已经作过一些研究,取得不少成果。不过,现存的某些观点仍有令人疑惑之处。如日本学者堀敏一在分析晋律令的制定及其意义时指出:“在普以前,今后随附罚则,律和令区别不清晰。晋令去掉罚则,入之于律,律和令相互独立、分工明确。因此,晋律设‘违令罪’意味着晋代律和令建立了划时代的关系。”中国方面,韩玉林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晋律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体例更加完善,首先表现在:“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魏律对汉律删繁去芜,扩充了正律律文,节省了傍章科令,比汉律有很大改进。但它对律令的界限,始终没有明确区分。晋律开始别令于律……”《晋书·刑法志》述及晋修律令时对:”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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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古代韩国王朝法令和相应中国古代法,以此比较为基础阐述中国古代法对韩国法制史之影响。文中主要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对“八条法禁”及其相关条款、夫余的刑制以及“一责十二法”的影响;三国时代高句丽、百济、新罗受中国律令的影响程度及其状况;朝鲜高丽时代的律令受中国古代唐律和宋律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大明律对朝鲜时代创制的最初成文法典——经国大典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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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研究方法的角度,进一步探讨了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性质问题,认为律是刑法典,而令、格、式都是包含多种部门法规范的综合性法典。同时,针对“律令格式皆刑法”说的持论依据,全面提出了自己的商榷性意见,从另一方面论证了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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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是在近代比较法研究中出现的概念,这个法系的核心价值观与根本制度是礼。但长期以来,学界在研究中将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主干,而将礼束之高阁。有关礼的论述笼统而缺乏细致与具体,对礼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严重不足。正是这种几乎将礼摒弃在法研究领域之外的做法,使我们对中华法系产生了一系列误解。比如将"重刑轻民"、"以刑为主"归纳为中华法系的特点等等。在中华法系的制度构成中,律只是各种法律中的"一端",其地位与作用都远远不能与礼相提并论。但律在中华法系中确实又有其特殊性,这就是在礼的指导下,"律义"经历了一个由法而儒的演变过程。但这个过程恰恰证明了,在中华法系中占据主导与主流地位的是礼,而不是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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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前、中期,宋令基本沿用唐令的内容和形式。神宗元丰时期,宋朝政府进行了立法改革,此后令的修订活动频繁,其立法模式、编纂体例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均发生变化:宋令不再编订为独立的法典,而是与(编)敕、格、式统一编订为"敕令格式"法律汇编;宋令的编纂进一步完善,分类较唐令更细;宋令真正成为其法律体系的主干。宋令的变化使得宋代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并使律令法体系臻于完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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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并非“以刑为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传统观点认为:“以刑为主”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观点只注重历代“律”典的分析研究;只注重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比较;没有重视从动态的角度分析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变化。至迟从唐代开始,中国古代法律已经不再“以刑为主”,而是行政法律越来越占主导地位。以行政法律为主是中国古代成熟时期法律形态的一个重要特点。中国古代行政法律之所以异常发达,除了行政管理必然要求法制化(文明化)的一般原因外,更重要的是中国古代的行政权力异常强大和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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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显文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1):314-335
假宁制度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文献记载,至少中国古代从西周时期开始,就有了关于国家官吏请假和休假的法律制度。经过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到隋唐时期逐步完善。在隋代的《开皇令》中,首创了《假宁令》的篇目。唐代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中,皆有假宁制的规定。充满人文精神的唐代假宁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官吏的作息时间,提高国家机关的行政效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唐代的假宁制度对后世及古代周边国家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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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法系。农本主义的经济形态、稳固的血缘地缘关系、令制主义的政治制度、独尊儒术的意识形态以及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构成.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乃至司法实践具有深刻的影响.近代以来.我国法律的发展.基本上是与传统中华法系渐行渐远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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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下的唐代假宁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显文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Z1)
假宁制度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文献记载,至少中国古代从西周时期开始,就有了关于国家官吏请假和休假的法律制度。经过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到隋唐时期逐步完善。在隋代的《开皇令》中,首创了《假宁令》的篇目。唐代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中,皆有假宁制的规定。充满人文精神的唐代假宁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官吏的作息时间,提高国家机关的行政效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唐代的假宁制度对后世及古代周边国家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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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律文化是中华法系的法律文化基础,从战国时期直至清末,借助中央集权的官僚制与秦汉律令学得以在中华法系中传承。可分为优性、劣性、中性遗产三种类型,区别对待。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不能割断历史的联系,应该客观地审视、批判地继承法家法律文化,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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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附援引制度作为传统中国重要的法律规则补充手段和法律运用技术,主要功能是在确定刑的法律体系中维持具体个案的情罪均衡,但究其精神实质,它与“断罪引律令”紧密相关,都是帝制中国的君主为了更好地兼治“吏”、“民”而使用的有效法律工具,是传统帝制法治的一体两面.其中,“断罪引律令”是正面,是主要面;比附援引是反面(还包括“不应得为”),是辅助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