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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充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有明显的缺漏,现有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它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一个债务人时一个债权人负欠数个债务时,若前者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决定清偿次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与之相伴,我国在对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的此项制度进行翻译时,中译名也五花八门,其实在原始术语上,西方多使用"清偿指定"的表达,"抵充"这种表达是我国清末民初学者在引进西方制度时的意译.我国未来民法典应采"清偿的抵虎"的术语表达,并且应将之置于"债的消灭-清偿-清偿的抵充"的体系结构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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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建立的监护人设立规范体系中,协议监护与指定监护是两种颇具特色的监护人设立方式。《民法典》之所以承续原《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之衣钵,沿用这两种监护人设立方式,是为了克服法定监护的规范局限性。法定监护作为一种重要的监护人设立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在各个顺位法定监护人之间引发争夺或推诿监护的监护人争议问题。为尊重《民法典》对法定监护予以首要规定的立法选择,应当立足于法定监护制度,体系性地理解指定监护与协议监护;不能撇开法定监护制度,以维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和尊重监护人的自主选择为由,宽泛地理解《民法典》关于指定监护和协议监护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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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规定相对人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担保决议的审查,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担保决议予以审查。制定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据是公司法第十六条,但由于公司法第十六条并无关于上市公司担保的特别规定,因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规定属于规则创制性质的广义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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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会上表示,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这7件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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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2)
民间借贷中的超额利息抵充本金的问题,存在着不同于现行规范的法律构成。对此,裁判实务中“当然抵充”的立场并不妥当。在同一本金债务的场合,该抵充的法性质为“提前清偿”或“抵销”;在“跨合同”抵充的场合,则为“抵销”。而对于未来债务,除非当事人之间存在“抵充合意”,原则上应禁止超额利息的抵充。就超额利息返还请求与抵充竞合的问题,应以“保护借款人对超额利息的自由利用”为基准,在单一本金场合认定返还请求优先,而在跨合同抵充的场合则允许借款人自由选择。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既存本金债权之时,超额利息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本金债权到期时起算;而当事人之间存在“抵充合意”的场合,时效则应从“合同终结时”起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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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合同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于2009年5月13日开始实施。《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情况下对合同效力的处理方式,笔者就本条司法解释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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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作出明确规定,虽然立法与实务不否认出卖人取回权的担保功能,但更注重其外在表现形式。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总体上采纳形式主义担保观,对出卖人取回权作了限制,以强化对买受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延续上述做法,以买受人的付款比例作为限制出卖人取回权的标准,同时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这与《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出卖人的“所有权”功能化为担保物权的基本理念不符,亦与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和统一清偿顺位规则存在一定冲突,故应限制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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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法司法解释的思考与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完善我国保险法律规范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笔者结合多年来的保险法理论研究和保险实践的体会,提出以下相应的完善建议。一、《司法解释》应当处理好其与有关立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制订《司法解释》涉及到其与《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关系,因此,制订《司法解释》时,应当注意针对以下各种情况分别予以处理:一是《保险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的,通过《司法解释》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二是《保险法》的规定不准确的,《司法解释》应当进行必要的修正性解释;三是《保险法》未涉及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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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不仅是合同法的重大发展,而且对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促进作用。但《合同法》的某些条款存在前后矛盾或自相矛盾之处,主要包括:第10条、第36条关于书面形式的弹性规定之间的矛盾;第25条、第32条、第33条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之间的矛盾;第34条、第35条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之间的矛盾;第140条、第25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及第140条的内在矛盾。上述条款之间的前后不一致或内在矛盾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法律修订进一步完善,以减少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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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4条扩张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使用范围,该规则具有保护积极信赖、维护交易安全、提升交易效率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正当性基础.民法典和《有关担保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明确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构成要件前提下,买受人必须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且有必要增设买受人构成善意的要件,并应当以该要件替代司法解释关于排除适用情形的兜底条款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除外情形的规定过于抽象,应当综合各种因素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依据购买的数量或出卖人与买受人是否存在控制关系而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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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我国《合同法》)颁布以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我国立法空白,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不甚完善的零星规定。《合同法》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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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2002年被纳入《德国民法典》。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与我国现行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显失公平制度、附条件法律行为制度存在区别,并且具有独立的价值基础。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引进此种制度,并对该制度实行分别立法的模式,将法律行为基础欠缺制度规定于总则编,将法律行为基础丧失制度规定于合同法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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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探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关于赠与合同实践性或诺成性的不同认识关于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历来存在争议。有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①也有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的。②在立法例上,《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原则上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前苏联、东欧国家民法典一般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解释涉及到了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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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与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履行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同一项合同关系,不可能同时是代物清偿和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履行。判断代物清偿合同是否附有条件,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及其理论认定。代物清偿与保证可以构成合同联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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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体系整合与概念梳理——以公开原则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开原则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基础,其体现为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意思表示理论上的障碍,使相对人知悉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但《合同法》第402条对隐名代理的规定,其适用范围过分狭窄,未来其应当置于民法典总则当中。《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不披露本人的代理虽然也符合公开原则,但其以违约行为为前提,未来应当继续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不能适用代理的一般规则。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代理性质上均为直接代理,关于代理的规范性质上为归属规范而非效力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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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既是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原因,也是违约救济的重要方式,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制定过程中应当重点规定的法律制度。虽然《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制度基本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但仍有需要完善之处。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定解除权的主体,完善法定解除的条件,细化合同解除的规则,明确合同解除的效力,以更好地适应市场交易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