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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现行检察职权模式是"诉讼型"。这一职权模式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不相吻合,也不适应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检察职权模式应当向"宪政型"转型,职权行使的重心应当从追求诉讼目的的实现向监督制约其它公权力转变。相应地,检察职权范围应当进行调整,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职权的规定应当尽快修改,对检察机关的功能性职权和手段性职权进行系统规定。  相似文献   

2.
作为人民检察院工作指导总原则的《检察院组织法》逐渐显露出一些结构性缺陷和体系性矛盾,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保障和规范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建议运用法治思维改革精神,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对不合时宜的结构和内容进行修改,同时注重吸收和借鉴近年来检察改革实践的成果,有层次、有重点地推动《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工作,保障检察权科学运行。  相似文献   

3.
1、撤销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基层检察院无直接抗诉权 ,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当事人对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 ,以及分院交基层院办理的二审生效的申诉案件 ,这些案件经基层院审查后 ,如果认为符合抗诉条件 ,还需要提请或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办理。因此 ,基层检察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职能完全可以被检察分院民事行政部门所替代 ,基层检察院没有必要设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如果有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到检察机关申诉 ,可以由基层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先予以接待 ,符合受理条件的再转交上一级…  相似文献   

4.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势在必行。而改革与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的首要任务是改变重刑事轻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观念,树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新理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理念应当包括坚持司法公正原则,尊重和维护审判独立与裁判权威,遵循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基本原理以及坚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5.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颁行于1979年、局部修改于1983年的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明显不能满足现实司法实践的需要,并与宪法中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定位相去甚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被提上日程。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于法律监督的理解更倾向于刑事法律监督,明显忽略了其他两类并驾齐驱的法律监督范畴——民事法律监督与行政法律监督。立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与多年立法、司法实践,尤其针对2012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新发展,就民事检察监督对检察机关组织立法的合理期待,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体例调整入手,结合检察机关的组织性质、活动原则、职权与监督手段、组织建构等方面的修改意见,进行有益探索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从行政诉讼法来看,诉讼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主要功能.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发展,该功能定位暴露出诸多缺陷,不能适应检察监督实践的需要.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有必要重新界定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功能.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受制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行政诉讼的功能.随着行政诉讼功能从救济法层面向组织法层面的过渡,检察机关不仅应当继续发挥救济法的诉讼监督功能,而且也应当承担起组织法上的法律监督功能,即代表国家通过行政诉讼实现对行政组织及其运作的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7.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8.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9.
检察院对民事 ,行政诉讼的事后监督的滞后性和软弱性 ,与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不相符、应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  相似文献   

10.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11.
略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从其产生就代表国家享有公诉权。公诉权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公诉权。这是研究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理论前提。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对一切执法和守法活动的监督,包括对民商事、刑事、行政等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的监督。公诉权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而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本质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检察机关有必要行使民事公诉权,但其行使范围有严格的限定。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与加强民事检察监督两者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并不是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 ,而是基于其公诉职能 ,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权应与民事检察监督权分离。  相似文献   

13.
检察业务机构虽经多次调整,但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结构不严、效率不高等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应本着整体强化、协调发展、优化组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检察业务机构进行改革,将目前反贪、反渎、预防、控告、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监所检察等八个主要业务部门,按照法律监督三项基本职能进行机构和职权调整.构建三个副院级的二级机构,即反贪局、公诉局、诉讼监督局的检察业务机构设置模式.  相似文献   

14.
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与刑事公诉中检察机关保护的国家利益是不同的,并且检察机关不能很好地兼顾个人利益,因此检察机关不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并不代表检察机关无所作为。基于既判力扩张所造成的利益扩散,民事公益诉讼迫切需要检察机关进入。同时"放射状"诉讼结构之下复杂利益格局更是需要检察机关做好检察监督,而立法上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概括,需要予以细化。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职权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两大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存在很大的差异,从而影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作用的发挥。应当比较借鉴国外的制度修改完善我国检警关系、检察机关自侦权、起诉裁量权和公诉变更权,并确立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相似文献   

16.
出于在国家干预与私法自治 ,强化检察职能与防止权力滥用等不同价值取向之间寻求平衡 ,激励与限制是我国民事公诉程序改革中的两个维度。应限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案件的条件和范围 ,设置一定的前置程序 ,并赋予公民、社会团体公益诉讼权 ,但同时又应当通过废除法院受理案件的“原告适格”要件 ,建立民事公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改革诉讼成本制度 ,委托专家诉讼来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  相似文献   

17.
论检察机关民事诉权所及的范围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基于检察监督理论和公益原则 ,检察机关应当具有一定的民事诉权。检察机关的民事诉权所及的范围应当包括 :违反亲属法并损害或危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等公害行为 ;垄断行为 ;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论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决定的.但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审判独立与检察监督之间难免存在冲突之处.为了确保法律规定兑现,我们应从监督权的性质、监督的对象、监督的范围等方面对检察监督进行调整与完善,在保证审判独立的前提下,保证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审判监督权.  相似文献   

19.
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规定有许多新突破,不仅将检察机关的民事再审抗诉情形与法院再审事由进行了统一,而且细化了检察机关再审抗诉和提请抗诉的条件。特别是将“新的证据”作为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再审抗诉程序的情形之一,必将为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带来实体和程序上的种种挑战。  相似文献   

20.
入世对检察机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执法观念陈旧、检察权定位不准确、检察体制改革不完备和检察行为不规范方面。为尽快适应入世要求 ,检察机关应更新执法观念 ,树立人权保护意识、诉讼效益观念、公益监督意识 ,正确定位检察权 ,健全检察体制 ,使检察行为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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