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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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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下称《卖船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强制卖船法律制度.几年来,依据《卖船规定》,全国海事法院大胆实践,比较成功地强制变卖多艘船舶.但是,随着强制卖船实践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的卖船制度某些方面的不适应性已经越来越明显地反映出来.笔者略陈管见,以祈对发展和完善强制卖船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船舶拍卖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拍卖是指海事法院对依法实施扣押的船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实行公开竞价,将船舶卖给最高出价人,以备清偿船舶所有债务的一项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船舶拍卖是海事审判中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颁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为确立我国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在总结多年来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船舶拍卖作出了一系列专门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船舶拍卖制度。但是从该法…  相似文献   

3.
海事诉讼法登记债权的确权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关条文和海事诉讼司法实践,分析探讨了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公告发布后或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发布后,登记债权的确权程序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指出了法律规定中的矛盾和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立法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海事请求人因船舶产生了针对光船承租人的债权,其能否申请海事法院扣押和拍卖船舶以清偿其债权,是否会侵害到船舶所有人的财产权?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不同时期法律间的不同规定的利弊,以及比较研究海事法律界对此的不同看法,结合海事司法界的审判实践,提出光租船舶被扣押后可以被拍卖及分配,但拍卖价款仅限于对具有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债权进行分配,不得对扣船申请人针对光船承租人的普通债权进行分配的结论,并据此提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5.
船舶拍卖是海事审判中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虽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作出了系列规定,但在船舶拍卖实务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根据船舶拍卖的性质和围绕所涉法律关系的本质进行研究,浅谈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关于船舶拍卖的资产评估;2.关于船舶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相似文献   

6.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1):428-4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对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规定如下:一、拍卖船舶(一)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扣船不受诉前扣船期限限制。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船舶本身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押船舶拍卖。被拍卖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被告,且应对该项海事请求确实负有…  相似文献   

7.
扣船令的签发是海事法院行使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集中体现。具有严肃的法律属性、严格的法律效力、重要的法律作用。违反扣船令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扣船的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的扣船令签发后,这些法律特性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被扣船船东无视扣船令应有的“命令”作用,乃至船舶擅自逃离的现象并非罕见。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留置权是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从我国《海商法》看,只有第25条规定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即“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该规定是否涵盖了船舶留置权的完整概念,本文认为值得探讨。这不仅因为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决定了船舶留置权的构成和运用,而且还因为在一船之上往往存在多个船舶物权担保的债权,从而决定船舶留置权下债权的清偿,因而,明确船…  相似文献   

9.
海事强制令是一项重要的海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是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中非常重要的且容易引起纠纷的条款。对这一条款进行论述,指出海事活动的当事人如果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范,就属于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中所指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就可能属于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中所指的"需要纠正的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以及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一、确权诉讼产生的基础及目的船舶被依法扣押后,当申请人拒不提供法院裁定指明的担保,船舶又不宜被继续扣押时,通常引起对被扣船舶的强制拍卖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凡对被拍卖船舶具有海事债权的人,要在拍卖船舶公告规定的期间内,向拍卖船舶的海事法院进行登记。债权已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要持相关的司法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登记,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要持相关的债权证据登记,并在登记法院依法提起确认债权的诉讼。这种以债权证据登记,登记后又通过诉讼确认其债权的程序,就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确权诉讼。确认诉讼的目的是保护与被拍卖船舶相关的海  相似文献   

11.
海事强制令的限制适用条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海事强制令有利于快速、有效解决某些海事纠纷 ,但同时也容易给被请求人带来不公。本文从海事强制令的性质入手 ,结合英国相关法律制度 ,对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时所应考虑的合理因素作了初步讨论。  相似文献   

12.
论错误扣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保障海事请求权的实现,法院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请求人船舶扣押权,以为其海事请求获得担保。在我国,这种权利是指海事请求人申请法院扣留与债权发生有关的当事船舶或责任人拥有的其他船舶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实践中,随着扣船案件的增多,错误扣船现象时有发生。然而,关于错误扣船的性质及其责任,在法律上却缺乏明确的规定。在《统一有关扣押海运船舶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相似文献   

13.
郭红怡 《法学杂志》2002,23(4):64-66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颁布实施 ,建立了许多海事程序方面的制度 ,是我国海事立法和诉讼程序立法的一大进步 ,尤其是将海事请求保全这一海事诉讼程序中最具特色的财产保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改变了此方面没有专门立法的局面 ,为切实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利益与协助海事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持。在海事请求保全中 ,船舶扣押与拍卖是最常见的措施 ,而诉前扣船则是其中的焦点。反担保存在的必要性与如何对其作出合理规定的问题亟待探讨。  相似文献   

14.
一、对物诉讼法律制度对物诉讼法律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它起源于英国的海事法,原为海事法上特有的一种诉讼制度,但随着英国海事审判实践的发展,对物诉讼超出了海事法的范围,而被运用到其它民事法律关系中,形成了一种与对人诉讼并存的法律诉讼制度。所谓对物诉讼就是一种针对物的诉讼,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海事法院可以通过扣押被诉船舶或其它财产而取得管辖权,迫  相似文献   

15.
诉讼前扣押船载货物简称诉前扣货,是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权人的申请,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讼前扣押船舶所载货物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海事法院就已经有诉前扣货的实践,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将诉前扣货案件正式列入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但办理这类案件一直没有法律依据。直到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才将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海事强制令制度作为我国特别程序法中的特别法律制度,自实施起就一直备受专家学者的争议。该制度的确让航运贸易关系得到了缓解,而其对请求人一方利益的保障作用更不容小觑,但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它的不足。通过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可以发现我国的海事强制令制度有必要在程序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被请求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重点讨论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被请求人的关系。在阐述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法国的法律与实践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的基础上 ,进一步讨论了中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得出的结论是 :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 ,只有那些针对当事船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的海事求才受以当事船为客体的船舶优先权的担保。  相似文献   

18.
许俊强 《人民司法》2012,(21):98-101
两岸法律渊源相同,但立法有各自的特点。扣押船舶是海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本文通过比较两岸保全程序中船舶扣押制度,就两岸船舶扣押制度中可供相互借鉴之处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扣押船舶的界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可见,海事请求保全属财产保全的范畴,其特殊性在于这种请求必须基于特定的债权即海  相似文献   

19.
王雪林 《特区法坛》2002,(70):31-32
申谓诉前扣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第二十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在诉前扣押船舶这种最为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中,海事请求人中请诉前扣船错误(即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具体包括哪些情肜,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予明确。各海事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除了对海事请求人申请诉前扣船后,  相似文献   

20.
传统上,中国海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及第275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海事侵权案件(包括船舶碰撞)的法律选择完全可以依照该法第44条的规定,但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时须做些调整,对于发生于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和仅涉及两艘同国籍船舶的海事侵权案件须视船舶为侵权行为地而适用船旗国法律,对于发生于公海的无船旗国法律可适用的海事侵权案件则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可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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