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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海事强制令制度作为我国特别程序法中的特别法律制度,自实施起就一直备受专家学者的争议。该制度的确让航运贸易关系得到了缓解,而其对请求人一方利益的保障作用更不容小觑,但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它的不足。通过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可以发现我国的海事强制令制度有必要在程序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海事强制令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特殊规定.它具有强制执行性、法定性和程序性等特点,与民事诉讼中的保全等程序有着联系,但它在解决航运中某些具体问题方面又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研究海事强制令的独立属性及功能,明确它与保全制度的界线,发挥它在纠正违法和排除妨碍等方面的作用,并且坚持正当性程序的要求,是理解和适用、完善和发展海事强制令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海事强制令的限制适用条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海事强制令有利于快速、有效解决某些海事纠纷 ,但同时也容易给被请求人带来不公。本文从海事强制令的性质入手 ,结合英国相关法律制度 ,对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时所应考虑的合理因素作了初步讨论。  相似文献   

4.
郭峰 《律师世界》2001,(4):25-26,19
合同解除是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依法进行的一项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消除原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其效果是导致合同不再履行,并恢复至合同成立前的法律状态。合同解除的原因,又称合同解除的条件,是指在何种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往往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某一条款,该条款既可以视为所附条件成就合同立即解除的条款,又可以视为一方违约 (不履行或履行不当 )导致合同解除的条款。这种合同解除条件的相重合,指的是在实施和规范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时,同时涉及和涵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   例如…  相似文献   

5.
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在解除条件成就时,都不会当然导致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而是需要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该解除权,合同才能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那么当事人应当在解除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情形。相对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裁判摘要】 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航次租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出租人应当按照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设立了具有行为保全性质的海事强制令制度。但由于我国对行为保全制度缺少全面系统的理论研究,海事强制令制度,特别是海事强制令的实施条件亟须完善。本文通过将海事强制令制度与英国法中的冻结禁令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对比,对我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8.
扣船令的签发是海事法院行使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集中体现。具有严肃的法律属性、严格的法律效力、重要的法律作用。违反扣船令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扣船的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的扣船令签发后,这些法律特性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被扣船船东无视扣船令应有的“命令”作用,乃至船舶擅自逃离的现象并非罕见。  相似文献   

9.
光船租赁是船舶运营方式的一种,对于搞活航运,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海商法》第六章关于光船租赁合同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均为任意性规范,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只有在光船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有另外不同约定或者没有约定时才适用,且规定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复杂的海事实务需要。笔者针对实务中光船租赁合同下船舶所有人所面临的相关风险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并提出了新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航运实践中,当承运人不及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可以通过撤船来保护其利益的。另外一种保护的办法,就是行使留置权。因此不论是标准的定期租船合同,还是标准的光船租赁合同,大都订有留置权条款。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也有如此规定。但根据海商法第127条的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样,如果当事人选择订有留置权条款的标准租约,则只能根据合同条款作出诠释。实践中,出租人错误留置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转租收入实行留置权,又存在法律上及操作上的…  相似文献   

11.
中国海事强制令制度创新与完善的法律研究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海事强制令为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独有的海事保全制度。作为一种制度的借鉴和移植 ,在保障海事诉讼程序推进的同时亦存在制度设计上的不足 ,本文实证剖析了海事强制令制度的缺憾 ,并对海事强制令制度司法程序的完善阐述了拙见。  相似文献   

12.
针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论述海事强制令的法律性质,比较海事强制令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异同,分析该制度在司法中遇到阻力的原因,提出将海事强制令改造为海事禁令,正确界定其功能,并完善和细化相应程序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在中国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之际,回顾海事审判体系的构建、海事海商法律制度的完善、海事审判队伍的成长、海事海商案件审判的进步,肯定中国海事司法取得的成就,提出提高海事审判公信力,将中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奋斗目标.  相似文献   

14.
随着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成熟和发展,海事司法鉴定的特殊性凸显。通过分析涉海诉讼案件,如船舶碰撞和船舶触碰、海洋环境污染、船损货损等,我们可以看出海事司法鉴定在海事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海事司法鉴定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海事诉讼中的作用,以更加客观、科学的依据认定事实,妥善处理海事纠纷和海事案件,真正使"让海洋更洁净、让航行更安全"。  相似文献   

15.
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被请求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重点讨论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被请求人的关系。在阐述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法国的法律与实践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的基础上 ,进一步讨论了中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得出的结论是 :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 ,只有那些针对当事船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的海事求才受以当事船为客体的船舶优先权的担保。  相似文献   

16.
近年,海事、海商等涉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长。海事诉讼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多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通过科学实证予以鉴别和判断。上海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同时根据国际法原则以及国际惯例,设立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已成为海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构建与完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对规范海事司法鉴定市场、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社会法治建设、促进海事诉讼的审理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陈伟 《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22(2):19-24,37
紧追权是国际法赋予沿海国有效行使管辖权的一项重要权利。正确、合理行使紧追权等国际法权利,对于强化和规范海上执法、维护中国海洋权益、妥善解决海洋执法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如何行使紧追权入手,由点到面,探讨国际法在中国海洋执法过程中的应用问题以及中国海洋执法队伍的建设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中国涉台海事案件类比涉外案件处理。当中国为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时,公约在涉台海事案件中有直接适用之余地。国际海事公约的直接适用以该公约与国内法存在冲突或者国内法缺失相关规定为前提,当公约与国内法规定相一致时,则适用国内法。同时,应区分私法和公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私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能够直接适用,而公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其直接适用的范围以技术条款为限。当中国为非公约缔约国之时,因国际海事公约的效力及于非缔约国,因此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国际海事公约也可以适用于涉台海事案件。  相似文献   

19.
中国海事法院审判在三十年的实践中促进中国海事海商法律不断发展完善,海事法院公正透明的司法审判不仅为中国航运物流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而且使中国逐渐成为亚太海事司法中心,赢得了全球的认同和赞誉.提出应进一步提升海事审判“软实力”,为建设海洋强国和经济腾飞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在国际海运和贸易界,人们普遍认为,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来源于大副收据,并且将大副收据视为签发提单的唯一凭据.当承运人滥用大副批注时,托运人只能以提供保函的形式求得问题的解决.事实上,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系根植于法律而非大副收据,承运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并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采纳或者如何采纳大副批注.当承运人不适当地行使批注权时,托运人和收货人亦可用海事强制令制度和诉讼手段寻求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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