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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逮捕人犯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个条件是一个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应逮捕。但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人犯和审查批准逮捕人犯时,往往只着重注意到前两个条件,而对要具备“有逮捕必要”这一法定条件却考虑甚少。原因之一是对逮捕的法律性质认识模糊,时至今日,仍有一些地方在搞所谓“公捕大会”,有人仍在大谈“罪该逮捕”云云。在新闻宣传中.“×××因犯××罪被依法逮捕”之类的消息报道更是屡见不鲜。有关方面也往往把每年的报捕率、批捕率的高低和逮捕人犯的  相似文献   

2.
《法学》1985,(5)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逮捕人犯的三个法定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三者缺一不可。但是在理解上不能把三者等量齐观。其中,首条“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逮捕人犯的先决条件,是能否捕人的基础。不具备这一根本前提,后二条就无从谈起。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则是捕人的二个限制条件。法律规定此二条,是为了把罪该逮捕的人犯坚决地捕起来,不该捕的则一定不捕。只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和掌握法定捕人的条件,才  相似文献   

3.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审查批捕中的错案以及衡量错案的标准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在评述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衡量是否属于“错捕”的标准有两条:一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这是法定标准;二是具体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这是事实标准。具体地说,不能认为批捕后作了无罪处理的案件,就一定是审查批捕之错案,而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逮捕条件和具体案件事实与证据为标准来审查确认“批捕决定”和“不捕决定”的对错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罪案中的地位,通过发挥下面几个作用,得以充分具体的体现。第一,发挥审查批捕的职能作用,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宪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工作,是确认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关口,是整个刑事诉讼的第一道防线。同时,在防止错捕案件的发生,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自由方面,在防止未成年人犯逃避、妨碍侦查和审判以及案犯逃跑或自杀,防止其继续犯罪,震慑其它犯罪,支持群众同未成年人犯罪作斗争方面,在批捕环节上做好…  相似文献   

5.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有些地方把不批捕率作为考核目标中的一项内容,要求把不批捕率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这样做对于促进严格执法,防止应捕不捕、打击不力问题的发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这是无可非议的。但通过实践看来,将不捕率作为目标考核,弊大于利,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不符合审查批捕工作的客观要求。审查批捕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是否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法定…  相似文献   

6.
今年以来,北京市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防止错、漏案件的发生,提高了办案质量,保证了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今年一至九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经检察机关审查,决定不批捕的占提请批捕人犯总数的百分之四点五。公安机关认为其中罪该逮捕而且有逮捕必要,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复核意见的九名,经检察机关重新审查后又决定批准逮捕五名。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一些罪该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分子,经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后,又批准逮捕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起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免予起诉的占审查数的百分之三点八,决定不起诉的占审查数的百分之一点五,两项合计占百分之五点三。  相似文献   

7.
《法学》1991,(3)
审查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检察的主要内容之一。但现行的审查批捕制度有不完善之处,拟应补充和修改。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缺乏对执行逮捕的监督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逮捕的监督存在着严重的“疲软”现象,表现在:(一)《刑诉法》对公安机关没有执行逮捕的问题缺乏具体的监督条款。有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执行逮捕或逮捕未获,对此公安机关一般不通知原批捕的检察院。因此,检察机关无从知晓,更无从监督。(二)法律对执行逮捕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逮捕拘留条例》和《刑事诉讼法》对执行逮捕的时间都笼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第三条也规定: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有逮捕必要的,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但人民法院对哪些人犯应决定逮捕,哪些人犯不应决定逮捕?大家认识不一致,请予答复。  相似文献   

9.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逮捕条件由原来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条件的修改,有利于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同时也使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由于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千差万别,往往既存在着有罪证据,又存在着无罪证据,如果片面强调有罪证据,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因此,作为检察机关~方面应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掌握审查批捕尺度,一方面要充分做好刑事赔偿的思想准备,研究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关于错捕的赔偿,在国家赔偿法中有较为…  相似文献   

10.
有逮捕必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条件。对于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捕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最有效的手段。但在司法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基层检察院放宽逮捕条件,导致批捕率高,羁押人数多,判徒刑率逐年下降的现象,在一定程序上  相似文献   

11.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前批捕、移送起诉的重大刑事案件前,必要时派人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熟悉案情,发现并共同研究解决问题,为审查批捕、起诉做好准备,是在一九八二年整顿社会治安中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简称“提前介入”。四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提前介入”有利于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办理案件,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更好地行使检察权。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2.
近几年,我区检察机关把“控制不捕率”作为考核审查批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使不捕率下降,但面对慎用“批捕权”的执法观念,“控制”不批捕率的作法是否合理?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13.
一、减化办案制度,提高办案效率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内容规定,审查批捕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和遵守一定的办案制度,如审查逮捕案件必须由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并采用承办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这种制度对于避免和减少错捕、漏捕现象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充分做到了慎重批捕。但这种制度对  相似文献   

14.
“无逮捕必要”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不准,仍存在“宁左勿右”、“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在刑事诉讼中要适用“无逮捕必要”,往往程序比较繁琐;为保障诉讼、维护稳定,预知轻刑仍批捕;捕后达成赔偿协议致判缓;社区矫正机构缺乏,帮教条件不健全.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明确适用无逮捕必要的原则;明确“逮捕必要”的范围、标准;确立“确保候审为原则,逮捕为例外”的机制,从立法上强化对“逃保”的惩戒;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机制,解决对外地人犯罪大多逮捕的现象;对无逮捕必要不捕、取保候审等案件快速起诉;在审查批捕环节促成双方基本达成和解;积极开展不捕回访帮教机制.  相似文献   

15.
刑诉法修改实施以来,逮捕的证据条件发生了变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错捕的理解和认识很不一致,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普遍存在“怕错、怕赔”的思想,以致束缚了逮捕机关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的手脚,直接影响逮捕措施正常功能的发挥。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错捕准确定位。一、...  相似文献   

16.
“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的审查与监督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无逮捕必要”不批捕,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方面是适用难,因为“无逮捕必要”在个案中并非泾渭分明,公安、检察机关分歧大;另一方面是难以进行后续的监督和检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移送审查起诉、是否是“取保而不候审”,检察机关在知情方面处于被动状态。为此,一  相似文献   

17.
一、现行审查起诉模式的弊端 1、滞后性。一是获取信息滞后。在现行审查起诉模式中,审查批捕是检察机关获取正在进行中的侦查活动信息的唯一手段,批捕后到移送案件前,对于案件侦查是否进行、如何开展、甚至释放已逮捕人员等情况,检察机关并无正常的获知手段。随着批捕、起诉的分开,审查起诉人员更加难以及时获取信息。二是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实施赔偿法的几个具体问题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一、对有关刑事赔偿条文的理解及运用1、关于如何处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又撒销案件的理赔问题赔偿法规定错捕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批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  相似文献   

19.
《天津检察》2007,(1):1-1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充分行使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诉讼监督等重要职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的课题和任务。积极主动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促进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检察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如何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贾春旺检察长对此进行了阐述:首先,对严重刑事犯罪,该批捕的坚决批捕,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处;对串供、毁证、潜逃等妨碍诉讼活动的,要果断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在诉讼活动工作中,对放纵严重犯罪、无法律依据的任意轻判等问题,要坚决依法监督纠正。其次,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落实从宽的要求。一是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掌握逮捕条件,特别是“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对可以从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相似文献   

20.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以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对犯罪嫌疑人应以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但我国司法实践中批捕率总体偏高。逮捕率之所以偏高与审查批捕时对是否确有必要逮捕审查把握不严,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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